0附件4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7版)本规范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审评规范是对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本规范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规范。本规范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规范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和/或血浆中的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含量。从方法学考虑,本规范主要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1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本规范不适用于干式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但适用处可参照执行。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临床意义、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第44号公告)相关要求。下面着重介绍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预期用途有关的临床背景情况。低密度脂蛋白(LDL)是富含胆固醇(CHO)的脂蛋白,是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性因素之一,LDL经过化学修饰后,其中的apoB-100变性,通过清道夫受体(scavengerreceptor)被吞噬细胞摄取,形成泡沫细胞并停留在血管壁内,导致大量CHO沉积,促使动脉壁形成动脉粥样硬化斑块(atheromatousplaque),故LDL为致埃及粥样硬化的因子。临床上以LDL-C的含量来反映LDL水平。LDL-C水平增高:⒈判断发生冠心病的危险性:LDL是动脉2粥样硬化的危险因子,LDL-C水平增高与冠心病发病呈正相关,因此,LDL-C可用于判断发生冠心病的危险性。⒉其他:遗传性高脂蛋白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肾病综合征、阻塞性黄疸、肥胖症以及应用雄激素、β-受体阴滞剂、糖皮质激素等LDL-C也增高。LDL-C水平减低:LDL-C减低常见于无β-脂蛋白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吸收不良、肝硬化,以及低脂包含和运动等。LDL-C检测的适应症:临床上主要用于高胆固醇血症、冠心病和动脉粥样硬化的辅助诊断。注:若注册申报产品声称临床意义超出此内容范围,应提供相关文献或临床研究依据。(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如需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实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2.反应原理介绍;3.确定反应所需物质用量(校准品、样本等)的研究资料4.确定反应最适条件研究;5.其他:如基质效应等。(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企业应提交在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资料:31.申请人名称;2.性能评估方法、要求;3.性能评估所使用试剂(包括校准品、质控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4.应提供使用的仪器型号、序列号(SN);5.性能评估的时间、地点、检验人员;6.性能评估的具体数据及分析判定;7.性能评估审批人签字、审批时间。对于本试剂盒,建议着重对以下分析性能进行研究:1.准确度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该研究项目已有相应国家(国际)标准品,应使用国家(国际)标准品进行验证,重点观察对相应标准品检测结果的偏差情况。2.空白吸光度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说明书规定参数下,记录测试反应完成(T)后的吸光度(A),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试剂空白吸光度应0.05。注:空白样本可以是纯化水、生理盐水、零校准液等。3.分析灵敏度用试剂(盒)测试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已知浓度在(2.00~4.00)mmol/L的样本,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的吸光度差值。换算为1.00mmol/L的吸光度差值,其吸光度差值(ΔA)应0.03。⒋批内重复性测量重复性的评估应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建议测试浓度为(2.50±0.50)mmol/L和(5.00±1.00)mmol/L样4本,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⒌批间差用(2.50±0.50)mmol/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计算相对极差(R)应不大于10%。⒍线性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制备低浓度样本时应充分考虑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最终不得少于7个水平)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可发现最宽的线性范围。验证线性范围时可选择5~7个浓度水平。7.干扰试验对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进行检测,如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方法为对模拟添加样本分别进行验证,样本量选择应体现一定的统计学意义,说明样本的制备方法及干扰实验的评价标准,确定可接受的干扰物质极限浓度。8.校准品、质控品赋值应参照GB/T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赋值及其质控范围确定的记录。(1)校准品溯源性5根据GB/T21415及有关规定提供校准品的来源、赋值过程及测量不确定度等内容,明确溯源途径。(2)质控品赋值有效性同一套质控品的测定结果应在本试剂盒规定的范围内。9.其他需注意问题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如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试剂盒的样本类型如包括血清和血浆样本,则应对二者进行相关性研究以确认二者检测结果是否完全一致或存在某种相关性(如系数关系)。对于血浆样本,企业应对不同的抗凝剂进行研究以确认最适的抗凝条件以及是否会干扰检测结果。(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应提交建立参考区间所采用样本来源及详细的试验资料。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120例。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参考区间研究的相关文献,应明确说明出处,并进行验证,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不应低于20例。参考区间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6(六)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样本的稳定性研究。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及结论。1.试剂稳定性:主要包括效期稳定性、热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及开瓶/复溶稳定性等,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对于效期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1)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分析灵敏度、空白限(透射免疫比浊法适用)、线性、重复性和准确性的要求。(2)热稳定性:取有效期内试剂(盒)在热稳定性条件下进行检测,产品性能应符合试剂空白、分析灵敏度、空白限(透射免疫比浊法适用)、线性、重复性和准确性的要求。(3)开瓶/复溶稳定性:干粉试剂开瓶后(复溶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存至预期时间内,产品的性能至少应符合线性和准确性的要求。2.样本稳定性:应考虑样本在不同储存条件下的稳定性期限,主要包括室温、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性验证,可在相应温度范围下每隔一定时间对储存样本进行稳定性验证,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保存稳定性。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注:若有相关文献中已明确说明,亦可作为依据。)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应在说明7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中分别说明。(七)临床评价资料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者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的过程。无需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等非临床试验的方式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评价。申请人应当保证评价所用的临床样本具有可追溯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试剂(盒)按照《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1.研究方法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拟申报产品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⒉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临床研究单位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8在整个实验中,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3.伦理要求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4.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各临床研究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研究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各研究单位选用的参比试剂及所用机型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另外,考核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且不应超越参比试剂对样本类型的检测要求,如果选择了参比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以外的样本,则应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