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法律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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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本讲主要讲二个部分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第二部分:婚姻继承法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劳动合同的解决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1、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A、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B、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C、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及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为了规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却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名称、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的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A、标准工时制:是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B、不定时工作制,也称无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C、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有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2)休息、休假休息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休假指法定假日、年休假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形如施行。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具体安排: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劳动报酬(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A: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B: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C: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注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注意: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1、试用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是,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A、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的承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提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过错)(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过错)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2)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者的过错)(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一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就终止,但也有例外。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劳动争议的解决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1、劳动争议是指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1)协商和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2)调解(向调解组织)(3)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提起诉讼(裁决不服)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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