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法律风险预防王律师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九日‹#›‹#›经营法律风险预防•《扁鹊见蔡桓公》•第一次,病菌在皮肤里,不治将加深。•第二次,病菌在肉里,汤药可以治。•第三次,病菌在五脏六腑,针灸可以治。•第四次,病菌深入骨髓,无药可救。很多企业就是在法律风险没有发作的时候不以为然,在法律风险发作的时候已经无药可救!‹#›‹#›法律培训目的•公司日益发展,涉及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例如合同签订、货物损坏、交通事故、人事劳资纠纷、工伤等等案件。•提高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理解法律规则,促使管理人员在具体事件中考虑公司的利益,从而有效防范违法行为。‹#›‹#›第一部分: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租赁合同的签订新点谈租赁合同注意事项一、出租方所提交资料(一)出租方为个人/集体/公司1、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房产证复印件或者以下五项中的一项:(1)用地许可证(商用)(2)房屋建筑批文(商用)(3)居委会/村委会/经济社证明(商用)(4)产权权属证明(5)其它3、转租证明(1)产权所有人同意转租证明(2)第一手租赁人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4、租赁合同备案证明(须备案地区)(二)出租方为专业市场(物流园内)1、市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合同的签订二、在签订新点租赁合同过程中,必须谈妥出租方是否开具正规的租赁发票,如果出租方不开具出租发票、新点部门自行找税务部门代开。三、承租的新点须保证能正常拉设网线并保证网络带宽能达到4兆及以上(ERP)四、相关配套水电实施齐备;如承租新点是在市中心或其他繁华区域,须调查清楚周边道路是否存在限行时间和路段。五、合同审批表、共廉协议等‹#›‹#›合同审批表合同名称合同主要内容部门负责人意见法律事务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盖章‹#›‹#›运输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物流人员确认单+运价表+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客户需注意事项:一、货物包装条款二、保价约定三、赔偿责任约定‹#›‹#›签合同过程中的小常识•总公司与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总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自负盈亏,责任独立;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是总公司一部分。•举例(北京德邦的营业部用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的合同)•合同签字和盖章•授权代表、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却造成有代理权的外观)。(业务员)•举例:青岛活塞案件•为规避员工签订合同风险,公司规定,所有合同由大区总经理以上签字;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章和公章一般在大区办公室保管。‹#›‹#›第二部分:物流运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007年1月26日原告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发送一票货物,货物品名为铝箔,共31件,重量为8吨,货物保险声明价值为15万元,托运书上载明“勿压”字样,目的站杭州。2007年1月29日我司将货物竖立放置运送到杭州,交付给收货单位后发现货物已经严重受损,经查验确定货损发生的原因为我司在运送途中将货物竖立放置。原告因此向我司索赔285504.57元,因双方协商不成,后诉讼至法院。案例(讨论)‹#›‹#›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广州市华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司承运的铝箔时,只在托运书的注意事项中载明“勿压”,而没有明确表明此票货物运送时不能竖立放置运输。因此我司将货物竖立放置运送至杭州并没有违反承运人的一般注意义务,由于本案原告在委托我司发货过程中遗漏重要情况,即“货物不能竖立放置运输”,所以过错在原告方,我司无须对该货损承担责任。‹#›‹#›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国际:1、《国际货物买卖公约》2、《国际海洋运输公约》3、《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4、《国际航空运输规则》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6、《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7、《国内航空运输规则》8、《水路货物运输规则》9、《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0、《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一、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运人的权利:(1)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的权利。《合同法》第290条(2)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和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起运之前,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返还货物,也可以变更目的地、收货人。《合同法》第308条(3)有权派人押运货物。‹#›‹#›一、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托运人的义务(1)申报义务。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书《合同法》第304条规定(2)提交义务。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而后才能办理货物托运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经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合同法》第305条规定广东艺影案中山飞跃案案例:Martini案Sucret诉Jennifer案‹#›‹#›一、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3)包装义务。托运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并标明名称、性质、有明白的书面防范说明书。《合同法》306、307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注意提醒义务;(4)支付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义务;《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注意: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支付请求权。(不可抗力)(2)费用偿还请求权。(中止、返还、提存)(拍卖费、改装费、保管费等)(3)留置权。《合同法》第315条规定(4)提存权。《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合同法》第316条规定(5)拍卖权。‹#›‹#›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1)保管义务。(2)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合同法》第309条(3)交付义务。例外:(提存)收货人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东莞永华鹏程案案例:‹#›‹#›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收货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义务。《合同法》292条规定(2)提货义务。及时;不得拒绝。《合同法》第309条规定(3)提货时检验的义务。普通检验;专业检验;《合同法》第310条规定广州泓讯案案例:‹#›‹#›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法》第310条:1、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2、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双方协商;3、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习惯确定。4、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5、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广州俏佳人案案例:广州达亮电子案收货人收货时的期限如何确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运人应以合理的努力将货物退还发件人,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1)收件人拒绝收货或支付运费;(2)该货物被认为是不可接受;(3)无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4)如不能退还,三个月后甲方可以对货物进行放弃、处置或变卖,且不就上述行为向乙方及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5)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及处理费后返还乙方。《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及有配套约定。二、什么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处理货物?‹#›‹#›(一)《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的情形有那些?(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属性。(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1条规定三、承运人对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吗?上海金华灿案广州陈向荣案案例:‹#›‹#›•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货物损失赔偿费: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限额是指承运人给予货物灭失、毁损赔偿的最高数额。(三)货物丢损,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什么是限额赔偿责任?神州数码案案例:广州梁氏案深圳吉禄案•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四、承运人在何情况下对所运货物享有留置权•《合同法》•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的债权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合同法》第315条、•《担保法》第82、84、85条案例:珠海科盈焊接案•《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233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汽运相关法律问题(一)什么是保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2条规定由此可见,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或对个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物质保证的一种制度。(二)什么是保价运输?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交付保价费,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0条、第21条金世货运案案例:一、保险与保价‹#›‹#›汽运相关法律问题(三)保险运输与保价运输的区别?•保价运输与保险运输的相同点•1-从形式上看•2-从效果上看•3-从投保要求看•保价运输与保险运输的不同点•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2-所“保”风险的范围不同•3-运作机制不同•4-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不同•5-根据保险惯例,某些不能承保的货物亦在办理保价运输之列•6-其他形式上的区别•7-两者涉及的当事人不同•8-两者合同文书表现形式不同•9-两者费用的实际收取人不同•10-两者的索赔程序不同•《保险法》第142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