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剖析及其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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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剖析及其国际法规制葛仲彰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摘要:人道主义干涉存在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两种模式。单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由于缺乏合法性而被国际社会所诟病。相反的,多边主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存在合法性基础,因而成为了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常态。然而,当代的多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国际法上的规制。就目前的情况看,将人道主义干涉纳入联合国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和在法律上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标准是两条可取的路径。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单边主义;多边主义;合法性;规制AnanalysisonthehumanitarianinterventiontheoryanditsregulationbyinternationallawAbstract:Therearetwokindsofhumanitarianinterventionmodel.Thatis,humanitarianinterventioncanbedividedintounilateral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ndmultilateralhumanitarianintervention.Theunilateralhumanitarianinterventionwascriticizedby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duetoitslacknessoflegitimacy.Instead,themultilateralhumanitarianinterventionhasthelegitimacy.Thus,whenwetalkaboutthehumanitarianinterventionincontemporary,weusuallyrefertothemultilateralmode.However,thecontemporarymultilateralhumanitarianinterventionstillexistsitsinstitutionaldefects.Soitisnecessaryforittoberegulatedby2internationallaw.Asfaraswecansee,bringingthehumanitarianinterventionintotheUNcollectivesecuritysystemandclearingthelegitimatestandardsofthe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retwodesirablepaths.Keyword:humanitarianintervention;unilateralism;multilateralism;legitimacy;regulation一、引言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领域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早在16世纪,“现代国际法之父”雨果·格老修斯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对其就进行过论述。①19世纪可以说是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展的黄金时期。当时,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社会认可了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合法性,加上当时并不存在诸如联合国这样的多边国际组织,因此单边主义的人道主义干涉被频繁付诸实践。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之后,国际社会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诸如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等。这些国际社会所一体遵行的基本原则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因为从语义上看来,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似乎与上述原则存在着冲突。基于这种现实的转变,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也发展到了另一个全新的阶段。国际社会越来越不认可单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多边主义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2001年提出的保护的责任理论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可,正在逐渐成为人道主义干涉新的理论基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21世纪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与之前的理论相比已经大为不同,但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分歧非但没有缓和,反而有扩大的趋势。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即其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①格老修斯认为:“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劳特派特认为这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最早权威声明。3所确立的当代国际法律秩序?如果这样的合法性存在的话,那么其标准是什么?本文并没有雄心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进行一种全面的剖析,而只是试图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回答。二、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界定(一)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概念界定按照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个国家不愿或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给予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理性和正义所能容忍的地步,他国为了人道目的,而对该国单方面地使用武力进行干涉的情况。”可以看出,传统的、以自然正义为理论基础的人道主义干涉概念具有几个必备要素:一是人道主义的目的;二是一国单方面对他国进行的干涉;三是这种干涉是一种武力干涉。在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之前,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战争权是一国的正当权利,因此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进行干涉在当时的国际法上并不算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加上这种干涉往往以符合自然正义的人道主义目的进行标榜,因此其又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正如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中所断言的:“如果一个国家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就不是单独与该国家有关的事项,而甚至为了人类利益的干涉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当代概念界定然而,自《巴黎非战公约》签订以来,国家的战争权被逐渐废除,支撑传统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合法性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理论大厦开始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因此,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概念上也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改变。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有学者这样界定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不经过被干涉国的同意而代表被干涉国的国民为了阻止或结束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而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强制行动。”4可见,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概念和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概念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强调干涉必须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以及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二者的最大不同在于,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由一国进行的单边干涉,而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更为注重由多国进行的多边干涉,尤其强调了国际组织在干涉中的作用。(三)本文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界定本文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一国不能或不愿保护本国国民的基本人权免遭大规模侵犯时,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为了使该国国民的人权免遭大规模侵犯而采取的武力干涉行动。本文之所以如此界定人道主义干涉,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在由谁来保护一国国民的人权这个问题上,与联合国代表的国际社会相比,由该国民所在的国家来对其人权进行保护显得更为可取,也更为有效。这也是尊重一国国家主权的体现之一。因此,只有在一国不能或不愿意保护其本国国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该考虑介入。其次,尽管联合国安理会是目前看来唯一有权决定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体,然而由于各成员国都希望将军队处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而不想看到国际组织因为拥有独立的军队从而演变成一个集权实体,因此,到目前为止,联合国与欧洲联盟一样都没能建立起一支由该组织而不是其成员国控制的军队。也就是说,在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时,联合国本身并没有能够进行武力干涉的军事力量。因此,它只能将这种干涉的权力授予能够有力量进行干涉的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最后,以往的单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实践表明,干涉国经常是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而行追逐地缘政治利益之实,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在作出人道主义干涉授权时,必须而且只能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联合国安理会的这种授权极有可能沦为强权国家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合法化工具。对被干涉国而言,这实际上是一种合法化的集体暴政。(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概念辨析有学者认为,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的人道主义行动并不是传统上所说的人道主义干涉,而应该称为人道主义干预。这两个概念之间真的存在本质的差别5吗?还是只是学者在玩弄的一个文字游戏而已呢?在本文看来,这两个概念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从语义上看,人道主义干涉的英文表达为“humanitarianintervention”,而“intervention”一词在英文中既可以翻译成“干涉”也可以翻译成“干预”的意思。之所以中国国内的著述多采“干涉”之义而鲜见“干预”之说,本文认为,这只是因为翻译者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偏好使然罢了。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人道主义干涉与人道主义救援(humanitarianaids)和人道主义援助(humanitarianassistance)是不同的。因为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到武力的使用,而后两者并不涉及。但这里明显不是讨论这三者不同之处的地方。三、人道主义干涉的两种模式探析(一)单边主义模式人道主义干涉刚开始出现之时,由于并不存在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主要是由西方大国来决定是否进行干涉,所以在人道主义干涉出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在单边主义下进行的。在早期的单边主义干涉中,尽管大国在干涉时往往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但是,考察早期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实践,我们就会发现,人道主义因素往往并不是大国进行干涉的主要原因,有时候这个因素根本不在考虑之列。大国之所以选择对某国进行干涉,主要是为了追求在被干涉国的地缘战略利益。由于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在动机上主要在于追求地缘政治利益,加上其往往被大国所利用,成为大国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所以其在结果上对被干涉国造成了巨大损害。在大多数的实例中,干涉所造成的损害甚至比干涉行为本身所声称要制止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更大。所以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大国选择单边干涉所面临的政治成本也越来越大。为了降低干涉的政治成本,干涉国逐渐倾向于联合其他国家进行多边干涉。“在20世纪,无论是计划还是执行,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单边选择似乎都已消失,并且多边选择已变得更加严密6和制度化。”(二)多边主义模式多边的人道主义干涉其实在19世纪也是存在的,然而,19世纪的多边干涉和当代的多边干涉却存在不同之处。19世纪的多边干涉只是一种“词义上的(nominal)多边主义”,主要从干涉国的数量去考量。在“词义多边主义”模式下,干涉国的动机与在单边主义模式下的动机并无二致,都是为了谋求地缘战略利益而非人道主义利益。与此不同的是,当代的多边干涉更多的是“性质上的(qualitative)多边主义”。各国之所以参与到干涉之中,是因为各国处在一个存在着一般化原则的国际社会之中。这样的一般化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所阐述的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保护和促进人权原则等国际法原则。这些一般化原则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同并加以遵守。这样的遵守对于国际秩序的稳定,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少数国家践踏了这些原则并破坏了现有的国际秩序时,其他国家有必要对这种破坏行为进行干涉和矫正,以使国际秩序恢复到未被破坏时的状态。人道主义干涉从单边主义发展到多边主义,最直接的因素在于干涉国可以通过多边主义来为其干涉行动寻求合法性依据。因为在多边主义模式下,“干涉国试图证明,其干涉目的是非自利的,而是为了捍卫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一样,多边主义模式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成本也是巨大的,有时甚至比单边干涉所付出的成本更巨。联合国授权下的军事干涉行动最明显的一个缺陷就是效率低下。但是,当代的人道主义干涉还是选择了多边主义模式。因为,只有多边主义模式才会被认为具有合法性,才能为各国所接受。四、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分析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可以说是该领域最为主要的分歧。大国强国倾向于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法性,符合当代国际法的规定;而小国弱国则倾7向于否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其理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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