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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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教学内容重点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具体组织形态2、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4、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责任承担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1、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2、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伙企业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合伙企业的概念1、合伙企业的基本含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新旧合伙企业含义的对照比较:(1)扩大了设立主体范围(2)增设了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其特点:a/在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征。b/在内容上从属于企业法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2)对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1)人员构成(2)责任范围(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相互转变(请参照第82、83、84条)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请参看第9条至第13条)(二)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的概念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又称“合伙合同”。2、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1)依法订立(2)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必须为书面形式3、合伙协议的内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价格上调将偶尔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4、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效力范围、修改与补充。?何时生效,对谁产生法律效力,如何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体现了约定优先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5、合伙协议应遵循的原则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所有权,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至为关键的一项民事权利。《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①占有。它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和管领。②使用。利用③收益。即收取天然孳息(如果实和鸡蛋)和法定孳息(如房租和利息)④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处分。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复数为标准,财产的所有形态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成为共有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1)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擅自处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第三人:是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合伙人进行交易,并确信合伙人有行使此项权利的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的财产不转移占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对于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内部转让、外部转让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多数人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条件可先于非合伙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是什么?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的事务1、合伙事务的决定(参考第30、31条)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3)委任非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它是合伙人事务执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伙企业具有团体组织性,所以产生对外代表问题;又因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是法人,因此,合伙企业的代表实质上是其他合伙人的代表,而非合伙企业的代表机关。原则上,每个合伙人都可被视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它反映了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的法律关系。3、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第27、28、29条)4、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抵销权,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债权代位权是债权的保全方法之一,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预防和补救作用。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②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为了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使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合伙企业法》根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合伙实践的发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它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1、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2、责任形式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相结合:①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若是一个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若是数个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预见,但却怠于注意不作相应的准备,这种心理状态就是重大过失。3、合伙人过错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职业风险基金由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充分保护制度。因此,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存留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的机构所形成的资金。它是降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经营风险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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