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三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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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歌声里》第三章财产权——知识产权商标权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专利权(无形财产)著作权(版权)IntellectualProperty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无形性法定性1.法律特征:地域性时间性2.范围国内法二.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概况国际条约第二节商标权法律制度一.商标概述1.概念(brand)作用:区别——生产者、服务者质量金字招牌侵权2.商标分类•构成要素: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Three-DimensionMark)、颜色商标、组合商标黄天源ipad三维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使用对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使用目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AssociatedMark)1、防火墙,主动防卫作用2、商标的储备作用杭州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娃哈娃哈哈娃哈娃哈•——防御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原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作用:防止商标被“克隆”柯达(Kodak)——印度Kodak自行车?索尼(SONY):电器;自行车;食品…•Facebook注册了“THEFACEBOOK”、“F”“FACEBOOK”…“飞书博”、“飞思簿”、“菲丝博克”、“脸谱”、“面书”、“脸书…•涵盖社区网络、照片分享、软件、搜索引擎、电子杂志、游戏、男女服装…•是否注册: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商标必须注册的商品: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商标所有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知名度:驰名商标、非驰名商标3.法律对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国家、国际标志;民族歧视性标志;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标志;有害于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知名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品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的标志•“国酒茅台”涉嫌虚假宣传——湖南一律师筹备发起一场针对贵州茅台的公益诉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商标局明确以“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多次拒绝“国酒茅台”作为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而贵州茅台却始终在宣传当中反复使用“国酒茅台”四字,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杨显惠高尔泰章怡和寻找家园二.商标权的取得、变更和撤销•商标注册的审核原则?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协商、抽签•审核程序?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异议等待→核准注册↓↓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申请复议申请复议镇江香醋在韩国遭抢注:历时半年打赢品牌保卫战•2010年,一名韩国人向韩国特许厅提交了“镇江香醋”中文、韩文商标注册申请。韩国特许厅已经受理了注册申请并公告,公示日期是2010年4月23日,公示截止日期是2010年6月23日。•如果韩国“镇江香醋”商标注册成功的话,镇江香醋将无法出口韩国地区。并且,如果商标所有人再进行领土延伸或单一国家注册的话,镇江香醋业将失去所有商标注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中方离公示截止只有20天才得知“镇江香醋”遭抢注。一场“镇江香醋”集体商标跨国保卫战就此打响:——公示截止的前一天,镇江醋业协会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韩国特许厅提交了“异议申请书”。——查找有关文献资料,说明“镇江香醋”的历史渊源;找出“镇江香醋”在中国以及世界各国受保护的证明;进行近三年来“镇江香醋”产品的国内、国外销量统计;对近三年“镇江香醋”在国内和国外广告宣传投入的统计;……•韩国特许厅于10月26日裁定,驳回韩国公民的商标申请,支持镇江市醋业协会的异议请求。•之后,醋业协会进行“镇江香醋”韩国注册的相关准备。同时,“镇江香醋”集体商标进行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工作已经启动。•案例启示:国产名牌“出洋”必须商标先行蒙牛?——猛牛?•2004年3月2日,张某申请注册“猛牛”商标,指定用于润滑油等商品,之后,该商标经商标局初审并公告。其间,蒙牛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猛牛”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蒙牛公司不服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提出异议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与上次相同的裁定结果。•蒙牛公司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称:“猛牛”与该公司驰名商标“蒙牛”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势必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法院审理后认为:1、目前,“猛牛”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与“蒙牛”商标所使用的乳制品商品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猛牛”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2、两个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公众一般注意力仍可以将二者相区分,不至于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商标注册的撤销?(1)因违法被撤销。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2)争议撤销。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三.商标权人的权利独占权1.商标权的内容许可使用权(独占、普通)转让权2商标权期限:10年→续展(10年)→…3.商标权的保护案例思考: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高渊“狗不理”商标侵权纠纷案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高渊与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对此认为,天龙阁饭店与高渊协议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渊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宣传祖国美食文化,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渊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使用方面的协议。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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