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企业法二、重难点串讲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二、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应为可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三、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2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合伙企业可以限制合伙人的权利,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下列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退伙重点把握退伙的事由。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且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3有限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1、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2、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1、审批。审批机构是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相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4分立。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历年试题:(2010年1月单选)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B)A.上级主管部门指定B.董事会聘任C.股东会选举D.监事会选任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其特点是: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法人式合作企业中,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重大问题;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中,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2、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合作企业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三、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章公司法二、重难点串讲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1、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2、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四、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2、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二)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的形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2009年10月单选)下列不属于...资本三原则的是(A)A.资本多数决原则B.资本确定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七、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6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二)公司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出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上述出资形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确认股东的资格以及股权权利义务与责任。历年试题:(2009年1月单选)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C)A.80%B.50%C.30%D.20%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7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是:(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一经有效提议,临时会议即应当召开。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