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法律制度运行机理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慈善信托法律制度运行机理及其在我国发展的障碍王建军燕翀张时飞【内容提要】慈善信托作为结集慈善资源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历经百年,理应得到长足发展,然而现实中,其在全球的发展并不理想,与制度设计初衷反差较大。慈善信托作为从英美国家借鉴引进的法律制度,基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传统与不同的福利体制,其植入中国社会面临着诸多障碍。慈善信托制度的根基在于信用,如果信用不被视为社会基本行为准则,那么该项制度则很难发展起来,这就是慈善信托制度现阶段无法在中国植根、发展以及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根本原因。从具体实践层面上看,慈善信托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存在一定张力,无论是在设定主体上、信托财产属性上、设立程序上,还是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驱动力上,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与滞后。目前,我国正在起草《慈善事业法》,鉴于慈善信托制度缺乏在我国建立与发展的原初动力与条件,因此现阶段不宜在《慈善事业法》中规定该项制度。【关键词】慈善信托公益信托信用慈善事业法[Abstract]Asanimportantwayandmeansofcollectingcharityresources,charitabletrustoughttohavescoredconsiderableachievementsinahundredyears.Inreality,however,itsdevelopmentisnotdesirablegloballyandabiggapstillremainsbetweentheoriginaldesignofthesystemandthepractice.WhencharitabletrustisimplantedintoChinesesociety,beingalegalsystemintroducedformAnglo—Americancountries,andbasedondifferentculturaltraditionsandwelfareset—upsincountriesandregionsofbothcommonlawsystemandcontinentallawsystem,itinevitablyfacesmanyobstacles.Thefoundationofthesystemofcharitabletrustiscredibility.Ifcredibilityisnotregardedasthebasicsocialnorm,thenitisimpossibleforthesystemtogetanydevelopment.Thisistheveryreasonthatthesystemofcharitabletrustcannottakeroot,developandbelegallyestablishedinChinaatpresentstage.Lookingatthepracticallevel,thereisatensionbetweenthesystemofcharitabletrustandthecurrentlawsinChina.Deficienciesandlagging—behindarecommon,whetherintermsoftheestablishmentofthesubject,theattributeoftrustestate,andproceduralset—up,orwithregardtothesupervisionmechanismofcharitabletrustandtheimpetusofpreferentialpolicyoftaxrevenue.Atpresent,thedraftingoflawoncharitableundertakingsiswellunderway.SinceneithertheinitialmotiveforcenornecessaryconditionsareavailableintheshapingofthesystemofcharitabletrustinChina,itisnotproperandripetoprovidethissysteminthelawoncharitableundertakingsatthisstage.一、慈善信托的概念及作用(一)概念的界定在我国,慈善信托不是法律概念,现实中,社会共识不多,实际应用少见。而公益信托,早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就单独成章(第六章),专门作了规定。因此,辨明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从法律层面建构慈善信托机制。检索已有文献,关于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普遍认为公益信托是慈善信托的别称或中译名,进而言之,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仅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用词不同,其实指涉的是同一事物。二是部分人认为公益信托范围要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主要理由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界定的“公益目的”比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界定的“慈善目的”宽泛。1.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两个概念并无实质区别就慈善目的论严格说来,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界定的“慈善目的”与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界定的“公益目的”并无孰大孰小之虞。比如,2006年《英国慈善法》列举的慈善目的内容达十三项,⑴其内容之多、范围之广,甚至超出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中列举的公益目的内容。导致部分人以为慈善信托范围窄于公益信托范围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受英国早期有关“慈善目的”法律解释的影响。英国作为慈善信托发祥地和发达国家,其早期有关“慈善目的”的法律解释,对日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慈善信托法律影响很大。突出表现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普遍把英国早期法律界定的四大类“慈善目的”,⑵作为“标准”慈善加以继受。而对超出这一范畴的,则用“公益”概括。事实上,英国对“慈善目的”的法律解释,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精神。1954年、1960年、1992年、1993年和2006年的慈善法律相继修订出台,就是例证。特别是2006年《英国慈善法》在慈善目的界定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第一次以成文法律条文的形式为慈善目的下了完整定义,具体列出了13类慈善目的事业,大大突破了以往的法律解释。⑶遗憾的是,2006年之前,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完成信托法制建设。二是受中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福利文化的影响。由于中国(包括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一衣带水、山水相连,传统福利文化相容度高,它们普遍认同“慈善”乃扶危济困、扶弱抑强、仗义疏财之举。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促进环境保护等,则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正因如此,中国、日本、韩国三国在移植英美慈善信托制度时,普遍感到本国传统语境的“慈善”概念不足以涵盖英美国家的“慈善”,也不足以表达即将建立的制度内涵,必须以新概念取代,“公益”就成为较佳选择。⑷进而言之,慈善目的由注重弱者救助的“慈善”不断向注重公共生活的“公益”扩展,是大势所趋,历史必然。慈善目的范围大小,不是也不应该是区分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两个概念的实践判断标准。2.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在公权力介入方面略有差异从实现方式上看,目前尚无足够资料判断,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与“公益”两个概念是否有实质分别,或者根本就是一回事。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慈善”与“公益”在公权力介入程度上明显存在差异:慈心善举,多为民间、自愿之作;公共利益,多是国家责任体现。具体到制度设计,慈善信托特别强调:慈善是个人的事情,谁委托、谁受托、谁受益都是公民自主选择的结果,国家干预应减少到最小程度,即限制在保证受托人意愿依法得到实现。而公益信托则基于发展公益事业的目的,强调政府监管的重要性,试图通过更多公权力的介入为信托当事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显然,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在实现方式上的差异,真实反映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不同的福利体制。归结起来,本文指称的慈善信托,一方面在法律框架上与公益信托同构。从此意义上说,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同义,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专章规定完全适用于慈善信托。另一方面,在处理公权力介入方面,慈善信托又有别于公益信托,即慈善信托更注重民间性和自愿性,而公益信托更侧重政府公权力和国家责任。(二)独特价值制度被创设或移植必须具有独特价值,慈善信托概莫能外。慈善信托百年发展历程表明,在促进慈善事业、增进社会福祉方面,慈善信托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功能。1.法律层面的价值一般认为,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起因于当时法律禁止教徒私自向教会捐赠土地,为规避这一禁止性规定,虔诚的教徒利用慈善用益观念,通过遗嘱或合同的方式将土地委托给他人代为经营管理,并将收益捐赠教会。这种做法尽管不能让教会取得被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却能使其享有该土地产生的全部收益。这一法律制度创举开启了英美法系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时期,并在发展中远播世界。现实中,慈善信托已成为各国发展慈善事业的基本组织形态。检视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公民或者组织欲从事慈善活动,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非法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法人慈善组织(简称“慈善法人”),⑸犹如驱动各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三驾马车。为凸显慈善信托的法律功能,有必要对三种组织形态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与慈善法人相比,慈善信托设立更简便、结构更简单、运作更灵活、财产更安全,公信力更高。比如,慈善法人属于以慈善为目的的法人,而慈善信托多数认为属于以慈善为目的的契约。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比慈善法人更低;设立慈善法人必须成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定固定住所,固定支出较多。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慈善法人通常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且原则上不得处分其基本财产,成立后不得任意解散。而慈善信托则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也可动用信托原本和追加原本,还可设立小额慈善信托,灵活性强;受专业人才和相关规定⑹等诸多因素制约,慈善法人在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方面,普遍不够理想。而慈善信托的专业受托人则具有慈善法人所不可比拟的理财能力,它可以根据慈善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防止不必要的资金运营亏损;与慈善法人模式下的自管自用情形比,慈善信托财产要接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等多方有效监督,透明度和公信力都更高。与非法人慈善组织相比,慈善信托具有风险分割功能。慈善信托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条款的规定将收益转移给符合资格的受益人,这一点是非法人慈善组织所无法比拟的。非法人慈善组织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允许以组织的名义或以附有该组织头衔的代表人名义进行财产权登记,只允许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登记。组织的成员要对全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⑺概而言之,慈善信托制度的现实价值在于:与非法人慈善组织相比,慈善信托具有风险分割功能;与慈善法人相比,慈善信托设立简便、结构简单、运作灵活、财产独立安全,公信力高。正因如此,慈善信托与非法人慈善组织、慈善法人一道成为现代慈善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2.社会层面的价值一是慈善信托可成为丰厚社会福利的重要基石。作为一种集结慈善资源的独特方式,慈善信托可在发展慈善事业、增进社会福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于1993年成立的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平均每年捐赠慈善款项超过10亿港元,主要用于支持大型社会计划及资助约100个慈善团体推行慈善服务项目,其捐款金额高于香港公益金全年捐献的5倍,与洛克菲勒基金会、沃尔玛基金会以及美国银行慈善基金会等超级慈善机构的每年捐款相当,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慈善捐款机构之一。二是慈善信托可成为培育慈善文化的重要平台。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灵魂。早期慈善信托法律机制的创设,其基础和起点无疑是借重浸透人心的基督教观念,调动人们的道德良心,来为普通大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服务。从此意义上说,

1 / 1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