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公司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上市公司第五节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七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企业所共有的属性。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主要特征:1、公司是依公司法所设立的企业(第6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法律地位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作为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其最根本目的就在于能给投资人能收回投资并提供一定的利益回报。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特征,在于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3条)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任何抽逃出资或采用欺骗性的虚设注册资本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公司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分类:一般来讲,公司主要有以下分类:(一)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划分标准,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以公司的国籍划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受我国法律管辖的公司。外国公司,指依据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对其组织系统内部的全部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四)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协议的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其经营活动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但在法律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仍应互相独立,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公司法的概念: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有: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3、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第72条)从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看,是资合性质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又具备一定的人合性质。所以,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指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缴纳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最后由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告成立。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而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除在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这一点上体现之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设立程序不公开;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6、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各自认缴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有限责任的公司机关也较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第51、52条)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股东的人数和资格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个,最少为1个。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公司的资本1、注册资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2、出资方式第27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4、出资程序(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缴资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当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依法确立的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及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主要事项:(第25条)(四)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1、有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2、有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发起发起人首先要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作出发起人会议决议。发起人协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发起人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前,应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二)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关于公司组织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应当由公司成立时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才能制定,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报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三)缴纳出资并验资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四)必要的行政审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登记就可以。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例如,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烟草生产经营公司等,就应事先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不经批准,就不得申请登记。(五)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的全部出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须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六)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经审查领取营业执照后,有权对外开展营业活动。但其责任要由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它是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书面凭证。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惟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性质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而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38条。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般是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4、股东会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期最长是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2、董事会职权见公司法第47条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通常每半年至少开一次。董事会的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依公司法规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4、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可设1-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监事会的职权见公司法第54条规定。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责任1、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董事、监事、经理的共同责任:3、董事、经理还应履行的义务:公司法第148至第151条。4、对股东的司法救济:公司法第152至第153条。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来讲有以下权利:(1)发给投资证明请求权;(2)出资转让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