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的1、掌握经济法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2、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3、熟悉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对经济法发展的影响。4、了解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关键词:经济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经济全球化授课学时:2学时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案情】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之矿藏及可利用天然力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案例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思考方向】1.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2.法学研究对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作用。【分析】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生的。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1871年德国统一后,经济迅猛发展。进入20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1913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3/4的汽力和电力。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钢铁企业、24%的发电设备、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姆夫、卡斯凯尔、阿·努斯鲍姆、杰·海德曼等的研究及其成果在立法中的运用。第一节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一、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观点(一)经济法产生时间的不同观点人民大学潘静成、刘文华(1999)和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单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眼因垄断而造成的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又以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即以“有形之手”直接和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1999)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出现的。在古代社会时期外国的《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罗马法典》以及我国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当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人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北京大学杨紫烜(1987)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因此,不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当然,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理论观点武汉大学漆多俊(2000)把经济法的发展总结为四个阶段:•(1)19世纪末至一次大战后,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认为经济法最早产生于美国和德国。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德国在一战前后颁布的大量经济法律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表现形式。(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次大战后,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阶段。一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1929-l933年的经济危机,危机所暴露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同无政府主义矛盾使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必须进行更多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性调节。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在这个时期产生并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相继采纳,经济法的立法在各国都呈现迅速发展的局面。(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经济民主化得以推行,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适度、公平的竟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上来。(4)20世纪80年代至今,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在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各国都致力于发展本国的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在更多的国家得以确立,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经济联系更为紧密,这些都促进了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并反映出国际化的时代特征。(三)经济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现点漆多俊(2000)认为: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为经济法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的经济法规仍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首都经贸大学戴凤歧、李新新(1999)认为:中国的经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后才产生的。在这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政府只存在以行政指令直接指挥、控制企业的活动,无须用法律调整它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不具备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二、对经济法起源的认识梳理从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在前资本主义“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许多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说,这些具有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特点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规范。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在人类社会进人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登上法律的大舞台的。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这一时期,政府干预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用资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维护国内市场不被外部势力的冲击;三是建立公共工程,为市场运行创造条件。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的法津保障。第二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自由竞争”为理论基础的。对这一阶段经济生活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经济理论思潮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其迅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经济决策的依据。在这些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下,与经济自由相暗合的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与国家干预相暗合的经济法却受到了冷遇。第三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李斯特的历史学派、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学说为基础的。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以反对经济自由人、大力宣扬国家的作用,促使了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如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等。当然,这些经济法多是为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或者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因此还够不上是成熟的经济法。但它们却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进人了世界法学研究领域。第四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反对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流派,如“供应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主张为理论依据的,强调“自由与控制的调和。“供应学派”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供给”方面,并不否认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必要性,但他们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式的“全面”、“过多”、“过细”和“过分”的干预。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像其他经济学派那样,把资源的配置与利用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资本主义制度或者结构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制度是内生的,对经济的影响是重大的,从而将制度纳入了他们架构的“经济模型”。第二节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克服要点一、市场失灵计划市场是主观的资源配置形式,动力来自于人的功利心以及对权威和权力的服从。资源配置是客观的资源配置形式,动力来自于经济人的私利,是人性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的最集中体现。资源浪费和低效率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更具有信息优势,因而能产生更高的效率。我不管有多少蛋糕,只要我拿着分蛋糕的刀叉就行!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他们不能实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施成本的最小化,比如“搭便车”、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这几乎成了经济人的一种天性偏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他们的本性并不追求生产性努力,而只追求分配性努力。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力图把蛋糕做得更大,而只会力图在有限的蛋糕中尽量得到最大的份额。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公共产品外部性现代学者对市场失灵表现形式的概括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存在经济周期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市场的不完全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在自由竞争中,企业为了使利润最大化,一方面通过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获得递增利润,另一方面当其不断扩大的企业的规模达到垄断程度后,它就可以获得垄断利润。因此,经济人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会竭力通过垄断的手段实现利润最大化。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如: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处于低价或“无价”状态的话,那么经济发展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就不会被纳人利润计算的范围,由此就必然会导致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例如证券市场。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