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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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讲授:单飞跃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三、我所定义的经济法四、经济法部门中的体系构成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一、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一)金泽良雄的社会协调说(二)丹宗昭信的经济法学说(三)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说(四)费肯杰的经济法学说二、中国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一)国家协调论(二)需要国家干预论(三)国家调节论(四)国家调制论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主要为了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即市民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对金泽良雄的经济法学说,如果要作名称上的界定,可以把它称之为“社会协调说”,他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也就是社会调节性要求的法律。也可以把它称为“国家干预说”或者“经济性干预说”。我认为“经济性干预说”比较确切。推荐阅读:[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金泽良雄认为资本主义关于经济的法律就是两块:一块是市民法;一块是经济法。关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是由市民法和经济法组成的。市民法主张的是自由主义,经济法主张的是经济干预。在金泽良雄看来,市民法就等于:平等关系加自治;经济法就等于:政策目的加干预。置于经济语境中,金泽良雄将干预描述为“以人为的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为自身目的”的行动。“经济性干预”是指以影响经济流转为目的的干预,是从社会总资本、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的国家干预。很明显,在经济性干预里面,他描述的就是“以自己的目的,去干预别人”。他也把“干预”定义为“规制”。“规制”这个词,他认为最狭义的理解是:由于对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丹宗昭信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指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经济法的特点在于是国家干涉社会经济的社会法,其结构上具有三面性。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一般经济法(维持竞争法、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结构经济法)、特别经济法(公益、电信、运输、金融、中小企业、农业、对外经济等法律)、国国际经济法。推荐阅读:[日]丹宗昭信、伊从宽:《经济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拉普捷夫的经济法学说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使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即这种关系中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因素的密切结合。推荐阅读:[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外重要的经济法理论主张:费肯杰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在一般原则上和通过总体或个别干预经济财产的流转安排的自由和其定分归属,在被确立的经济宪法框架内,保障依据经济正义的尺度所衡量的经济公民的自我发展和供给的重要法律规范的总和。可对经济法作出一般经济法与特殊经济法的划分。一般经济法是指在市场经济秩序中致力于市场得以被形成、使用和巩固的法律规则,其主要解决的是有关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问题。一般经济法中的国家角色是经济领域中的“保护性国家”。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相关,所涉及的是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所保持的经济调控,也被称之为计划或引导。特殊经济法中的国家角色是经济领域中的“生产性国家”。推荐阅读:[德]沃尔夫冈·费肯杰:《经济法》第一卷、第二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一些重要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主张国家协调论代表人物:杨紫烜教授。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协调经济关系,具体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体系构成: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需要国家干预论代表人物:李昌麒教授。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体系构成: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维护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社会分配法。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家调节论代表人物:漆多俊教授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国家调节经济关系,也可称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体系构成:1、市场障碍排除法,即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法,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法。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主张国家调制论代表人物:张守文教授对象角度: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为角度: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系构成:1、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2、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经济法定义的解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主体、目的、对象等角度进行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一)经济法的主体:国家主体在法律中是一个角色问题,主体意味着其在法律上有独立的地位和人格,意味着其是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意味着其对自己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资格。探讨任何一个法律问题与法律关系时,最先需要考察的是它的主体。怎样识别和界定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我尝试过从三个层面归结经济法的三大法律主体群:第一是国家,第二是市场,第三是社会。在后来的研究中,我进一步地发现“公民”也是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定义来看,国家是经济法中的最基本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怎样理解国家?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都离不开讨论国家,但角度差异极大。研究的角度不同,对国家所得出的结论也就各不相同。英国著名思想家弗格森指出:“国家的建立是偶然的,它的确立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关于国家的产生,东西方有着“家国说”与“契约说”的不同解释。东方的国家理论充满暴力色彩,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很少去论证其社会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中国,国家被认为是家族关系的普适化。而西方学者认为只有在西方才有过理性意义上的国家,其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契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柏拉图的国家观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与土地伦理思想是交错的,其用伦理观来解释和说明他的政治思想。有人称其国家观为“正义论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柏拉图将社会和国家的产生解释为人们生活的需要,人们需要互相帮助才组成社会、建立国家。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善,是为了达到社会和谐,为了实现社会交易。在这里,国家是非常美好的,是与人们向善的心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是自然起源论,其认为国家是由人类本性的要求自然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是一种社会团体,最初是由两个互相依存的生物相结合。国家由家庭、村落及社会团体发展而来,是一种最完善的社会团体,这也是人的本性使然。亚里士多德眼中的国家是城邦,城邦是由于自然的演化而形成的,而人类是希望在城邦生活的一种动物,并且人是一种天然的政治动物,人不能离开城邦而生活。他认为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幸福,国家是为全民造福的一种超阶级的组织。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国家还是一种善的组织,但他区分了社会与国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国家有统治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西塞罗的国家理论西塞罗的思想传承了古希腊文明。后来梅因的主张吸收了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西塞罗认为国家是道德的集合体,是共同拥有这个国家与法律的人的集团,他把国家称为人们的事业。在他看来,国家并非人民的一般团体,而是在法律和正义指导下的人民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富,国家的作用是使公民获得利益和公正。国家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个是精神方面,国家要维护正义,国家具有伦理道德目的;二是物质方面,国家要使公民具有私有财产和得到国家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马基雅维里的国家观马基雅维里是意大利著名的思想家,他著有《君主论》。他认为人类天生是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的,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私的欲望。如果任凭人性自然发展而不加限制,必然会造成互相争夺、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这对人类是极端不利的。为了摆脱敌对状态,就要建立国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用法律手段维持社会秩序,使人们的欲望限制在一个相当范围之内,使社会上互相冲突的状态维持在一种平衡之中,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权限都必须是有限的。因此,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可见,马基雅维里的国家观是比较现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霍布斯的国家理论霍布斯著有《利维坦》,他将国家比喻为利维坦。霍布斯主张人性本恶,认为人常常受到自己内心无止境的欲望的驱使,人的激情常凌驾于人的理性之上,所以人容易发恶。公共权力的缺失使人的自私与争斗无限地膨胀,自然状态就变成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人们彼此之间成为仇敌,人与人就象狼与狼一样。人们之间彼此争斗的原因不外乎三种:一是竞争,目的是为了求利;二是猜疑,目的是为了安全;三是荣誉,目的是为了求名誉。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并不能保障和平,因为它没有权力作为后盾,要满足人类和平的需求,人们只有彼此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放弃的行为是相互平等的毫无保留的,放弃的权力被授予一人或由一个集体来代表,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是以性恶为前提,以契约为形式,确立了人造国家的原理。在霍布斯看来,国家是充满艺术性的创造,是人造的人,国家的构造与人的构造是相似的:主权是灵魂,官员是关节,赏罚是神经,资产是财富和实力,人民安全是事业,公平与法律是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健康,动乱是疾病,内战是死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洛克的《政府论》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过一种自然状态,这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是一种有秩序的状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所指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精神层面的状态。洛克认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力,但这种享有很不稳定,不断地要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这种自由是一种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状态。自然状态存在三个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二是缺乏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人;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定义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理性(也即自然法)的指导下,不得不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政治社会,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任何人放弃其自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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