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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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第一节如何界定经济法第二节经济法的宗旨与理念第三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二章学习目标:掌握经济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的宗旨;在此基础之上理解经济法的定义,力争做到能运用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的理念来思考和认识经济法现象;了解中外有关经济法的各种不同的定义。掌握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独立的条件或标志。本章导语:本章紧紧围绕经济法的定义而展开内容的讲述,经济法的宗旨、理念、调整对象都是对经济法定义所必须进行思考的内容。在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得到厘定后,学习所面临的一个理论难题就是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理解?经济法为什么具有如此地位或者经济法独立地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怎样?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商法之间具有何种关联?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本章的学习中所应思考的。第一节如何界定经济法一、经济法的词源1、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词源般认为经济法词源于法国。最早提出“经济法”一词的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名著《自然法典》,法国另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对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加以了继承和发扬。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里特尔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此后,各国的经济法学者纷纷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继承和发展,并且将其思想付诸了立法、执法、司法实践。2、经济法在中国的词源20世纪50年代前出版的《法律大词典》首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经济法一词第一次进入决策者的视野是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叶剑英的开幕词“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自从1979年以来,“经济法”频繁地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与此同时,经济法也成为了学者、法律工作者的研究对象。3、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存在两个方面的联系: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区别:二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属于不同的范畴。经济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而经济法属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不过,在我国初始使用的含义时,这一语义使经济法在某些时候等同于经济法学。(2)经济的法与经济法“经济的法”的观点将凡是与经济有关的法统统称之为经济法。在此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经济的法”反映的是最初经济法一词的含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则是更多地从狭义的角度讲的,这一语义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映经济法本质属性,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3)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二者联系体现在: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区别在于:研究对象不同——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学,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不同——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运行及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分析,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基础理论不同——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观念即效益,并力求使公正观等值于效益观念,而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即公平和正义;目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实与法律现象的全新方法论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而经济法学的目的在于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发现其运作规律,协调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二、经济法概念的不同界定(一)国外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1、德国德国有企业法说、组织经济法说、世界观说、社会法说、经济行政法等。企业法说:是库拉乌杰所持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是规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何种地位、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植和监督的法律;经济法不必解决个人利益之间或普通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与平衡个体利益的私法、与注重普通利益的公法相分离。组织经济法说,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调整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并以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世界观说,代表人物是赫德曼,认为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社会法说为托尼斯扬所提出。认为,公法是以国家对私人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社会法则是把私人和特殊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规制对象的法,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努斯鲍姆提出了集成说,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即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罗尔夫·斯特博提出了经济行政法的学说。经济行政法是指以干预、计划、监督、指导和支持基础设施和信息方面的经济现象为目的,对管理组织和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活动进行调整,以及对经济生活的参与者与公共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和措施的总和。机能说主张认识经济法必须考虑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意义上的经济秩序以及有关的经济制度,并认为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后来,该学说明确指出,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营业活动的法。2、日本日本对经济法的界定主要出现了丹宗昭信为代表的体系核心说、江上勋的国家干预经济说、西原宽一的企业法说、高田植一的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说及金泽良雄的国家与市场互补说。丹宗昭信为代表的体系核心说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从属关系的法,或者是国家规制市场的法,国家为维护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江上勋的国家干预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法完成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高田植一的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说指出,日本的经济法是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公法是体现和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的法,而私法是调整自由竞争的法。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全部国民经济中占据何等位置,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持和监督,即国家对企业介入乃至干涉的法律,也即调整所谓的纵向关系、上下关系的法律。泽良雄的国家与市场互补说主张,经济法是以国家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以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律,或者经济法是为填补因市民法的调节作用的局限所造成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的法律。3、法国克劳德·尚波为代表人物的企业法说,对德国企业管理法说进行了延续和发展。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当代大规模生产和分配技术所造就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标准和基本对象就是企业,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实现企业范围内的这些利益平衡。费尔南·夏尔·让泰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为使公共权力机构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普遍经济利益法说的杰出代表人物是罗伯·萨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在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的总称。4、英国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之一,在判例法为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一般不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很少使用经济法概念。但是,也有学者注意到了经济法,如英国学者施米特托夫和特伦斯·邓蒂瑟。他们主张狭义的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商业、工业、和金融等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干预的规则,不是关于私人权利的法律,并认为经济法由金融财政法律、竞争经济法律、价格收入法律、消费者保护法律构成。5、前苏联斯图契卡提出了“两种经济成分,两个法律学科”的主张。认为,苏维埃民法仅仅与新经济政策时期私有经济成分和商品货币关系相联系,因此随着私有经济成分被消灭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日益缩小,民法将被经济行政法所代替。经济行政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中的在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这类关系的特征是计划性和从属性,而民法调整以非计划原则为基础的在“无政府状态下”产生的关系,私有经济成分中的财产关系和两种经济成分间的财产关系即属于这类关系。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认为经济法是“无产阶级国家组织经济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的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20世纪50年代,拉普捷夫提出了著名的纵横统一论的经济法观点。他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独立部门法,社会主义组织在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一切关系,无论纵向经济关系还是横向经济关系、外部经济关系还是内部经济关系,都是统一的或者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应统一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二)中国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1、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定义,大体有经济行政法、纵向经济法论、纵横经济法论等流派。经济行政法论认为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纵向经济法论主张,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或者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或者调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里的各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纵横经济法论,主张经济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又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定义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有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需要国家干预说主张,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衡、协调结合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该说的代表人物刘文华指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国民经济运行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此外,还有新经济行政法论、宏观经济调控经济关系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论等学说。三、经济法的一般定义教材对经济法概念的基本认识:(1)从学术史角度看,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2)在立法目的方面,经济法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3)从功能角度看,经济法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制与调控,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层面和宏观经济层面的干预。综合上述要点,我们可将经济法表述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概念时注意以下含义:1)经济法所体现的意志为国家干预经济意志2)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系统经济法的形成程式可以归纳为:经济目标——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3)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整体协调性,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经济法为现代法第二节经济法的宗旨与理念一、经济法的宗旨1、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意义理论意义在于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体系、原则、本质、作用等,从而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中许多基本向题的研究和解决。经济法的宗旨对法制建设的意义表现为:明确的经济法宗旨可以保证整个经济法法律体系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避免各个法律部门、各部单行法律、法规的矛盾与冲突,避免各法律部门简单拼凑和杂乱无章等现象。有效影响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整个法律制度的运转过程。从而更好地回应现实生活,解决现实问题。性2、确立经济法基本宗旨的标准第一,它必须是经济法所特有的目标;第二,它必须是适用于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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