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讲第二讲 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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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概念(一)经济法正名1、各种解释经济’s法:大经济法说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规说经济和法经济of法2、学界和实务界的非正常现象第一,民法学者开始研究经济法。王家福、王保树、王利明、梁彗星第二,墙内开花墙外香:经济法专业是热门专业。(例如,招聘,“经济犯罪多,需要经济法研究生”;考研)第三,李逵与李鬼:经济审判庭的撤销(经济审判、经济审判庭)。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格局。经济审判庭错误的观念下建立的一个错误的组织。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涉外经济。大多不是真正的经济法案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二)定义的方法1、概念总是存在缺陷,只能反映事物的概貌,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定义,故理解比概念更重要。2、概念提炼方法第一,问题定位;第二,部门法概念的“定义公式”:种差+属种差: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属: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教材第50页,认为以“法律规范的总和”来定义不科学。?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在制定法国家,任何部门法都是由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构成。那为什么不能说部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看教材第45页。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广义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各种具体法律规范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法律规范,性质可能不统一。部门法则是同种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某一部门法之间不具有对应关系。也即说,部门法是同类性质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法律规范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能包含多个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综合调整的需要)例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三)经济法的含义关键是调整对象,教材观点是纵横统一。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横向: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1、经济管理:公共经济管理,经济行政;2、维护竞争关系:正常竞争体现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由民商法调整;从事反竞争行为时,经济介入。经济法是“二次调整”(同一种行为可能接受两个部门法的调整)。3、流转协作:流转(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协作(政府间)。(四)反思经济管理:范围太广,维护竞争也是管理;协作:政府间在经济领域的协作,都具有管理属性;流转:政府参与市场交易,要么是为了购买普通物品(购买椅子、电脑),要么为了实现管理经济的目的(公开市场操作),或者两种目的兼而有之(政府采购)。如果是普通的消费行为,没有管理目的,无须经济法调整。只有政府交易行为专为或兼有管理目的时,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正因如此,教材使用的是“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协作关系”。因此,教材所界定的三种关系,都具有管理属性,实际上都是“经济管理关系”,不宜并列。问题定位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失灵救治,导致经济法产生。微观:滥用信息优势+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结构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宏观: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关系一般市场规制(解决信息优势滥用+维护竞争)、特别市场规制。一般市场规制法包括两块:解决信息偏在问题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消法;维护竞争秩序的主要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市场规制法:对特定行业监管,也称市场监管法,如电信、土地、电力监管等。宏观调控关系手段:计划(规划)、财税、金融;内容:产业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战略物资储备等。宏观调控法: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中间地带价格法: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行为调控反倾销、反补贴:涉及财税、价格规制。流转协作:一般都具有宏观调控属性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关系:由主体的行为引起。行为角度:经济法是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范围是特定的,不是所有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因此,经济法也不是与经济有关的法。1、宏观调控行为国家为了实现国民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运用多种法律化的手段,对国民经济在宏观上所进行的总量调节与结构调节。宏观调控不等于“国家干预”或“国家调节”,国家干预除了宏观层面的调控之外,还可能存在于微观领域,主要表现为“市场规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很长时期内都存在,但专业性的宏观调控,则产生较晚,一般认为起源于二战时期的罗斯福“新政”;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经济实行整体上的全部干预,宏观调控则只能说在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才出现。宏观调控行为的特征第一,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的政府行为;第二,法定性(主体、权源、内容、程序);第三,作用对象为国家宏观经济(总量);第四,间接调控(市场机制能解决的问题就无需宏观调控),主要手段是财政、金融、计划,以及综合性的产业政策;第五,裁量性、相机抉择;第六,宏观调控行为是决策与执行的统一。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几种观点:存在可诉性缺陷;本不应可诉;基本不存在可诉性不足。宏观调控行为是决策与执行的统一:决策行为能否诉讼?执行行为能否诉讼?一般认为,决策行为是抽象行为,原则上不可诉;但执行行为一般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可以复议或诉讼。所以,宏观调控行为基本上不存在可诉性缺陷;如果说有可诉性不足的问题,也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目前不可诉,不是经济法特有的问题,行政法也存在。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承担第一,调控失败。能力不足,没有过错,原则上不应苛求,但可能被追究政治责任,如引咎辞职、罢免。第二,调控违法。必须是主观有过错,否则属于调控失败。对于这类行为的责任,目前一般是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内部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越权: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纵向、横向权力滥用: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由“适度”变为“失度”。时间上失度、力度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行使:宏观调控是一种职责。2、市场规制行为特定主体根据法律授权,直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提出确定要求,或予以禁止、限制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微观的市场秩序。市场规制行为也具有宏观调控行为的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即经济性和法定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不同于宏观调控的特征:第一,对象特定。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最大区别。第二,手段直接。直接改变相关主体行为。第三,领域限定。政府一般不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市场规制仅出现在市场主体行为已经或可能“失序”的场合。二、经济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一般意义上,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比较意义上,一个部门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本质属性。1、平衡协调法教材:平衡各种行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行为协调的目的也是利益协调,平衡协调,主要指经济法应协调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基本问题(两个失灵)——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效率与公平2、社会本位法行政法:权力本位(国家利益)民商法:个人权利本位(个体利益)经济法:社会本位,立足社会整体,以多数者利益为重。(社会利益)什么是社会利益?(1)社会利益的含义利益:私益(个体利益)、公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有人还提出,存在一个“整体利益或团体利益、集团利益”。事实上,所谓的集体利益要么是私益,要么是公益。私益和公益的划分不是以主体数量为标准的,而是根据利益的性质进行的。社会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也可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全部,更不等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何为社会利益,界线很难划定,学界争议较多。一般认为,它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而言的,某一时期、某一特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它是一种“群体利益”,与群体分化密切相联,如消费者群体、弱势群体等。私益主要由私法来保障,传统公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尤其是宪法和行政法),现代公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则主要保护社会利益。(2)社会利益的衡量标准主观、客观?两个例子:“一元钱官司”、“上访专业户”(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拍卖。利益判断可能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个体利益: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主观标准)公共利益:让不特定主体受益(客观标准)例子:经济法的非正常执法执法权滥用:“骚扰式执法”(城管)。小摊小贩要不要管?执法权不用:怠职。“突击式执法”、“形象工程”执法创收:被动——俘获;主动——权力资本化(“权贵经济”)。3、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产生于法律发展中的整合阶段,之所以需要整合,就是因为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专业,已有部门法的调整内容或方法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经济法的综合性、系统性:对同一种行为,可能采取多种调整手段。尤其是宏观调控行为,综合性非常突出。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相统一包含多个内容:国家意志与市场主体意志相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相结合;强制方式与柔和方式相结合。原因:两个失灵5、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教材从调整方法、目标的角度,认为经济法公私兼顾。指的是,经济法既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管理经济的公法,也不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私法,它介于二者之间,是平衡协调法。如何评论教材的观点?反思教材的观点,可概括为“公私交叉法”,即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内容,也有私法内容。该观点的立足点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调整目标与传统公法、私法不同。经济法是否具有私法内容?公私法划分标准:利益;主体;权力/权利。公法私法经济法反思从经济法本质来看,它是国家对市场进行调空、规制之法,不论是调控还是规制,都是以国家作为一方,且具有主导地位,因此,不论以哪个标准看,经济法都属于公法。只是,由于经济法与私法(民商法)都有共同的作用领域——市场,才使得人们认为经济法具有私法因素,是公私交叉法。经济法调整方法、目标的特殊性,正是其与传统公私法的区别之一,并非所有的私法或公法都具有相同的调整方法或目标。另一种观点经济法独立于公法、私法,属于第三法域即社会法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突破了法域上的二元观,坚持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三分。社会法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狭义的社会法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显然不属于狭义的社会法。经济法是社会法?广义上的社会法被认为是独立于公法、私法的第三法域,是“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结果,具体内容包括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但事实上,社会法的概念本身存在问题。第一,“社会法域”与公私法之间的关系难以厘清;第二,“化”能否改变事物的本质属性。例如,像男人的女人、像女人的男人;男人、女人、女博士?总结第一,经济法应当是法。第二,公法、私法的划分理论,仍然能够解释现行法律现象。被认为属于“社会法域”的诸法,不论从主体、利益等标准上看,大多具有“公”的色彩,本质上仍然属于公法。第三,社会法的概念不能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角度使用,但可以在其他角度使用。例如,个人法与社会法;或者将“社会法”看作是一类法,这些法的典型特征是“社会性”(社会本位、社会利益、社会责任),属于“现代法”,但这些法本质上仍然是公法。三、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的经济性:对象(领域)、形成、手段(经济规律、经济杠杆)、目标。专业性由经济性决定,经济法上的问题很多都是“专业问题”,如证券、垄断。经济法专业性的典型表现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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