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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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的整合公、私问题是中国历史过程中全局性的问题之一。它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关系着国家、君主、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由于它的重要,因此又关系着政治乃至国家兴衰和命运。公、私的观念的确定和“立公灭私”的范式基本形成于先秦时期,因此本文以先秦为限。本文的主旨是要讨论“立公灭私”这一理念的形成及其与春秋战国社会整合的关系。以往学者在论述先秦的伦理道德、政治思想、义利关系时,对公、私问题有所涉及,但专论甚少。至于公私与社会进程的关系问题,日本学者沟口雄三等以及中国学者王中江对公私观念与明清社会关系的变化有开创性的研究,其他时期的几乎还没有涉及。本文只讨论先秦时期的公私观念与社会的关系。一、战国时期“公”、“私”由人指向社会观念的拓展甲骨文中已有“公”字,其义仅指“先公”或地名,“私”字则未见。西周时期的“公”的使用逐渐广泛,从人指而扩展到属于公的物指和事指,并开始发展为有政治公共性含义的抽象概念。所谓人指,即人的身份和个人。公是高级爵名,五等爵之首就是“公”(天子是否是爵名,有争论,这里不论)。同时又是最高的官阶,《易·小过》:“公弋取彼在穴。”王弼注:“公者,臣之极也。”有些小官也冠以“公”,如“公路”、“公行”等,是为公侯服务的小官。“公”指个人则是以官爵称人,如周公、召公、鲁公等等。物指是说属于“公”的各种事物,这类的名称颇杂,如“公族”、“公邑”、“公田”、“公廷”、“公堂”、“公所”、“公甸”等等。召南·小星》:“肃肃宵征,夙夜在公。”此处的“公”字即指“公事”。《诗·召南·羔羊》:“退而自公,委蛇委蛇。”此处的“公”指朝廷、国家,细究,也还有公侯的含义。“私”在西周是一个表示身份、所有与个人情性的概念。作为身份,指与“公”相对的人,可以是贵族,如卿大夫,大凡说到“私家”,即指这些人;也可以是底层的一般人,如私属、仆役。《诗·大东》说:“私人之子,百僚是试。”《诗·嵩高》:“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注:“私人,私家人也。”孔颖达疏:卿大夫“称其家臣为私人”。“私”的另一含义是“属于己”之谓。《诗·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司马》载打猎的收获,“大兽公之,小兽私之”。此处的“公”、“私”都是名词作动词用,即“公有”、“私有”。私又指私情、私恩。《诗·小雅·楚茨》:“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毛注:“燕而尽其私恩。”西周时期的公、私基本是社会身份为主,大体在具象范围内,到春秋战国时期“公”、“私”的含义像连续乘方一样大扩张。先说“公”。就人的社会身份而言,“公”已从西周时期贵族的专称普及于社会。上层的诸侯贵族可泛称“公”、“王公”、“公侯”、“公卿”、“公大夫”等。中下级官僚的官名与爵位带“公”字的也多多,如“县公”、“公吏”、“公乘”、“公士”等;国家的编户民称为“公民”、“公徒”等;一般家庭的家长可称之为“家公”,妻子称丈夫为“公”,子称父为“公”,人与人之间的敬称可称之为“公”。在社会事物上与“公”相连的词汇遍及各个方面。大致说来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与公侯主体相关的事物,如“公家”、“公室”、“公门”、“公宫”、“公所”、“公馆”、“公国”、“公财”、“公邑”、“公社”、“公席”等;二是与公侯有关联的国家、朝廷事物,如“公法、“公举”、“公事”、“公仓”、“公货”、“公马”、“公币”、“公钱”等;三是社会公共事物,如“公壤”、“公作”、“公器”等等。这个时期最有新意的是由“公”字为核心组成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道德概念,诸如“至公”、“奉公”、“为公”、“徇公”、“用公”、“贵公”、“公道”、“公正”、“公直”、“公平”、“公心”、“公识”、“公理”、“公义”、“公信”、“公审”、“公察”、“公议”、“公是”、“公忠”、“公利”、“公功”、“公患”、“公过”、“公然”等等。与“公”的含义扩张的同时,以“私”为核心的词组也同样成系列地被创造出来。诸如:与“公家”相对的有:“私家”、“私门”、“私馆”、“私自”、“私利”、“私财”、“私藏”、“私属”、“私卒”、“私族”等。表达个人情欲的如:“私欲”、“私心”、“私意”、“私好”、“私情”等。表达个人道德与行为的如:“私善”、“私德”、“私廉”、“私恩”、“私惠”、“私道”、“私义”、“私荣”、“私为”、“私劳”、“私怨”、“行私”、“私行”、“私事”、“私求”等。表达个人政治行为的如:“私奸”、“奸私”、“私党”、“私人之党”、“私朝”、“私威”、“私曲”、“私交”、“私请”等。表达个人认识的如:“私言”、“私视”、“私听”、“私智”、“私虑”、“私议”、“私意”、“私名”、“私词”、“私术”等。以公、私为核心组成的词组,其内容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说明公、私的极端重要。二、“公”、“私”的社会价值分析“公”所指的社会存在应该说是“公”的价值内容的基础。所谓“公”的社会存在,大致可分为两方面:一是社会身份与相应的社会内容;二是所表达的社会公共事物与公共关系,如国家、社会共同体、普遍的社会关系等及其价值准则等。这两者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前者是后者的主体;后者相对独立于前者,又服务于前者。“公”的价值意义中最主要的和最核心的是把国家、君主、社会与个人贯通为一体,并形成一种普遍的国家和社会公共理性。“公”发展为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理性其标志有三:一是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准则;二是成为人们的道德与行为准则;三是成为人们的思维前提和认识准则。为了说明这些问题,我们先分析如下一些关键词。这些词具有“纽结”意义,是公共理性的集中体现。其一,公道。《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里的“公道”即公共道路。哲学化的“道”是由道路发展而来的。作为哲学化的“公道”一词在战国时期才被人们使用。“公”与“道”的结合是两个普遍性概念的组合,最早把两者连在一起的是老子。他说:“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1这段文字虽然还没有出现“公道”,但已经沟通了“公”与“道”。庄子进一步把“公”与“道”互相定义:“阴阳者,气之大者也,道者为之公。”又说:“道不私,故无名。”2不私即是公。《管子·任法》把“公”与“大道”相对应:“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不任私”,就是“从公”。“公道”一词在《管子》、《荀子》、《韩非子》中正式作为一个价值概念被使用。《管子·明法》说:“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荀子说:“公道通义之可以相兼容者,是胜人之道也。”3又说:“公道达而私门塞矣。”4商鞅说秦孝公“变法易俗而明公道”5。这里所说的“公道”即政治法度和准则。与公道相近的还有“公理”。“理”是诸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与“道”十分相近,只是没有“道”为万物之本根那层意义,一般是在“规律”、“普遍性”、“公共性”意义上使用。除“理”单独使用外,还有如下一些相近的词组,如:“天理”、“道理”、“物之理”、“万物之理”、“事理”、“文理”、“义理”、“礼之理”、“人理”、“民之理”、“先王之理”、“成理”等等。“公”与“理”相结合而出现“公理”这个概念。《管子·形势解》说:“行天道,出公理。”这六个字把天道、公理的关系交代得清清楚楚,公理源于天道。《版法解》又说:“听治不公则不尽理。”公理一词在先秦虽然还不普及,但其所表达的公共性与“公道”一词的含义几乎是一样的。公道与公理在社会层面上所指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这就是人人应遵从的社会公共性原则和准则。如《管子·君臣上》说的:“有符节、印玺、典法、策籍以相揆也,此明公道而灭奸伪之术也。”《韩非子·解老》说:“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理定而物易割也。”公道、公理在其后的历史中形成不待思索的最重要的社会价值准则与合理性的依据。“公道”、“公理”是人们生存的当然前提,不容置疑;人们的行为和思想都要接受公道与公理的检查,违反了也就失去了合理性。其二,公法与礼之公。春秋战国是历史上的大变更的时期,人们的主动创造主要体现在“变法运动”。变法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制度与礼制的变革与调整。具体内容多多,这里只说一点,即变法(也包括“变礼”)的最重要特点之一是把国家、社会生活和人的行为纳入法、律、令、礼的轨道。在这一点上法家的主张尤为突出。法家提出一切都要“一断于法”。法、律如同日月对万物那样,要一视同仁,公而无私。在理论上“公”与“法”常常是互相定义、互相规定、互相体现,相辅相成。法是公的条文化规定,公是法的灵魂。慎到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大动,1《老子》十六章。2《庄子·则阳》。3《荀子·强国》。4《荀子·君道》。5《韩非子·奸劫弑臣》。至公大定之制也。”6荀子说:“莫不法度而公。”7为了突出法的“公共”性,于是创造出了“公法”这个概念。最早创造这一概念的是《管子》一书的作者们。“公法”是社会和一切人的言行准则,它与形形色色的“私”相对,有关的论述多多,这里仅举数例,如“公法行而私曲止”,“公法废而私曲行”,8“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9,“私情行而公法毁”10,“请谒任举,以乱公法”11,“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则主弱”12,“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13,“公法废,私欲行,乱国也”14,“少私义则公法行”15。“不以私恚害公法”16。总之,诸子的共识之一是:公与私相对,而其标志则是法。法是公的体现,那么礼与公是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一些道家和法家看来,礼这种东西与私相关连,甚至认为与道和公法是对立的。老子把道与礼视为对立物,而礼与私和欲是相通的。有些法家对礼也持否定立场,这在《商君书》和《韩非子》一些篇中有明确的论述,他们认为礼这种东西讲“亲亲”,讲“孝”,而亲亲与孝必有私。《商君书·开塞》说历史的初始阶段是以“亲亲而爱私”为特点,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它被否定了。到了商鞅生活的时代,“亲亲”这种东西与法有不两立之势,所以在一些论述中便把礼喻为虱子、臭虫,主张消灭之。韩非也对亲亲提出过批判,认为那些孝子是最容易背公而当逃兵的人。因此对礼也有诸多批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商鞅与韩非都没有绝对地排斥礼,在一些地方他们都给了礼一定的地位。如商鞅主张“变礼”。韩非在许多地方对礼比商鞅更为重视,把礼视为与法可以并行的治国之道。韩非子在《解老》中对礼有如下一段断语:“礼者,所以貌情也,群义之文章也,君臣父子之交也,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这与儒家之说没有什么区别。他还有一篇名曰《忠孝》,论忠孝之重要,汉儒的“三纲”说便是在此篇中首倡。商、韩对礼从某一个角度出发确有程度不同的批评和排斥,但不能说他们根本不要礼。《管子》一书大部分是齐国法家派的作品,尽管出自多人之手,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没有商、韩那种对礼的批判,相反,对礼还十分注重,把礼与法视为同道。《君臣下》说:“礼孝弟则奸伪止。”《形势解》说:“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任法》说:“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当然,礼要服从法,正如《任法》中所说:“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礼与法有别,甚至有冲突,但在根本上并不相悖,因此礼与公也同样不是相悖的。从先秦的文字上看,直接把礼与公互相论证的的确不多,而且明确说到礼的本质是公的不是儒家,而是法家。慎到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17《尹文子·大道上》说:“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管子·五辅》说:“中正比宜,以行礼节。”无私、中正与公互相定义,论述礼的本质是无私、中正的在《左传》、《国语》6《慎子·逸文》。7《荀子·君道》。8《管子·五辅》。9《管子·任法》。10《管子·八观》。11《管子·任法》。12《管子·明法解》。13《韩非子·有度》。14《韩非子·有度》。15《吕氏春秋·上农》。16《晏子春秋·内篇·谏下》。17《慎子·威德》。中有多处,因此说礼在本质是公是可以成立的。其三,公器。所谓公器指社会交往中的各种标准性的共用器,如度、量、衡、货币、契约,更为抽象化的则是名分与公共概念等。标准性的器物体现着“公”。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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