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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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与对策姓名:刘江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翦继志20070401我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规制与对策作者:刘江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相似文献(4条)1.学位论文张美玲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2006本文认为,企业本身即是为投资者所有的集合财产,故企业产权也就是投资者所拥有的由企业各生产要素以一定比例有机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整体性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而企业国有产权就是国有投资主体(包括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基于其以各种形式向企业投入国有资本的行为而对该企业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所有权。因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定位于企业的国有出资人等价有偿地转让其所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企业所有权,而不包括转让企业财产的一般交易行为。对那种纯粹的物质形态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多由《合同法》等一般法予以调整,即使是重要的国有资产,其次在交易时所受到的行政监管由其他的国有资产管理法予以规范,不受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特别法的调整,因而不在本文探讨之列。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缺陷。首先,分别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角度介绍立法现状。由于我国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调整更多地体现为特别法,故在该部分又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四个法律层次对特别法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研究现行立法,论述所存在的弊端:一是特别法的法律体系既不健全,也不科学;二是特别法的内容不完善;三是一般法的配套规定严重不足;四是监督立法滞后。第二部分是通过介绍国外产权交易法律制度,得出对于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些启示。首先,分别考察了美国、法国和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概况。然后,通过与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对比研究,获得在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上的启示。第三部分是对于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想。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特别法体系,使特别法的主干清晰,规定统一。二是要完善特别法中的具体内容,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其中,尤其是对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发起程序、前期准备程序、交易本身的程序以及交易完成后的收益处置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三是要完善一般法的配套规定,主要从公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税法和行业特别法六个方面作出自己的思考。四是要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外部监督制度的建设,具体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提出了作者的建议。2.学位论文于永宁我国国有产权交易法律制度探讨2006产权是经济主体对资源所能行使的权利,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及由此派生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在国外,随着非国有化运动的发展,产权交易作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手段,符合企业资本经营的客观需要,实现企业资本增值的目的,极大的帮助了国家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有效流转.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同样是通过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国有企业产权进入市场交易阶段,要保证交易的合法、有效,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立法上必须有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立法问题的关键是缺乏体系性,立法应当站在更高的层次和角度上看待国有产权的重要性,归纳现行法律中的立法思路,发现制度的缺陷和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而修订和统一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国有产权评估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规范,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法律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文在创作过程中,作者通过参考大量文献资料为写作提供了理论基础,通过直接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活动而获得的难得的实践经验,从国外立法实践和国内关于国有产权交易问题的论述中,汲取对我国国有产权交易立法有启示意义的内容,从而较为全面地提出我国产权交易立法中的问题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3.学位论文张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00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所选择的重要改革路径之一。由于该项改革不仅对国家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大影响,而且触及的利益具有全局性和广泛性,因此,该项改革的推进,既需要政策的引导,也需要法律的监管。本文在考察和分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背景和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除导论外,本文由七章构成。第一章,企业国有产权制度的源起与改革。本章从追溯国有产权制度的源起和归纳国有产权制度的特征入手,分析了企业国有产权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新中国企业国有产权形成的历史,提出了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是国家为完成其政治和经济任务而建立的一项必要财产制度的观点。但随着历史的推移,该项制度在西方国家已逐渐为私有化运动所取代。同时,在综述我国推行“国退民进”经济政策所引发的是非纷争的基础上,对纷争的焦点进行了剖析,并阐明了两个主要观点:(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必要性。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有资产营运所表现出的低效率、行政垄断、分配失衡等诸多问题,均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产权只有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才有利于竞争性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解除落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桎梏的需要。国有产权制度虽然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但中国的国有经济因分布面过大而形成的绝对垄断,已对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只有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生产力的发展才能摆脱与之不相适应的落后生产关系的桎梏。(2)应当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设定边界。国有经济的退出是有限度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把握好“度”和“序”。所谓“度”,就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以确保社会公共需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为边界。所谓“序”,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确保国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目标全面实现,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上”。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失效探源。本章在考察我国现行企业内部监管、市场机制、政府监管、法制监管等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指出了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缺失。具体包括:(1)国有产权制度的外部性是监管失效的内生性制度根源。国有产权所呈现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对效率的减损、产权所有者与实际支配者信息不对称对国有产权安全的威胁、利益主体价值目标的多元性对国有产权充分发挥效能的阻碍等外部性,使产权维护面临重重困难。(2)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缺失是监管失效的又一重要因素。由于国有产权所有者“虚置”和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安排,监管者和经营者都成了企业“内部人”,这为内部人“寻租”提供了方便。(3)市场机制这一重要的“外部控制力”,因产权交易市场的“虚置”和“分割”,功能被弱化。(4)政府管制因制度设计上“自己监管自己”造成的政府“错位”,以及国家审计机关介入的后置性安排,监管作用被削减。(5)法律机制本是最强大的“外部控制力”,但我国尚无完善的调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机制。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的正当性。本章通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现有调整机制所固有的局限性的分析,指出强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出路在于供给一个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阐释。(1)市场机制和政府管制等非法律机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管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场机制虽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经济组织的协作和配合在信息传播上的障碍所造成的市场结构的不均衡,常常使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失灵状态,而这种状态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一旦显现,产权转让的结果就会偏离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其次,政府管制虽然有矫正市场缺陷的功能,但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一旦政府官员演化为利益相关者,政府管制的功能将被弱化。(2)民商法虽然在维护交易的顺利、可靠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环节多,所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复杂,民商法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功能也有局限性。首先,从环节上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交易环节外,还存在决定企业国有产权是否转让以及哪些可以转让、哪些不可转让的环节,界定政府、企业和其他参与主体职责和权限的环节,确定产权转让方式、转让对象、转让价格等限制性规则的环节等,这些环节所涉及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显然并非民商法所能调整;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民商法以外的特殊规则。如:企业国有产权作为转让客体,需要价值评定的特定规则;因制度安排的原因企业成为转让客体而其主体身份被政府取代时,界定政府作为出让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有特殊的规则;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有特殊的保护规则。而这些规则,都不属于民商法规则。(3)行政法虽然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功能,但由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既涉及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又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行政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关系的调整也有局限性。(4)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宏观经济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通过建立企业国有产权市场交易规则,弥补市场机制的缺损,克服民商法之局限;通过对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其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地位,以弥补政府管制、行政法和民商法之不足。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的价值。本章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点,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的主要价值确定为效益、公平、秩序,并阐释了相应理由。(1)效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是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的特性决定的。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干预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即确保国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所追求的提高产权效能、优化产权结构、发展市场经济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全面实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作为保障国家推行“国退民进”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基本价值取向必须与国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宏观目标保持一致;其次,按照经济学理论,合理的经济制度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作为一项经济法律制度,也应当以促进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双重干预”理论,以及经济法所运用的经济分析方法,都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律制度的效益观念。(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的公平价值取向,主要是由企业国有产权的全民属性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失去公平,将造成全体国民利益的损害。监管法应当确保三个方面的公平:一是通过科学配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利益分配规则,明确界定法律责任,以体现分配公平;二是通过科学设置国有产权转让边界、转让价格形成程序、受让对象资质条件和范围等,以体现结果公平;三是通过交易规则的科学设定,为不特定主体提供平等的国有产权受让机会,以体现机会公平。(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的秩序价值,主要是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多环节性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多环节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参与主体目标的多元性,需要监管法运用其调控手段建立一定的秩序,以保持转让环节的连贯性,协调参与主体的目标,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顺利开展。第五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的边界。本章运用社会控制力量合作原理,讨论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干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把握的限度,及其与传统监管机制的关系问题。首先,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需要把握的两个边界:一是权利配置边界,即该监管法对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权利的划分,应当以转让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实现效益最大化为边界:二是调控参与主体需求偏好的边界,即该监管法对参与主体需求偏好的调控,应当以充分调动每一个参与主体的积极性,防止因监管过度造成转让活动的停滞为边界。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法必须与市场机制、政府管制、民商法、行政法和其他经济法律制度建立互动和互补关系,其监管作用才能有效发挥。第六章,企业国有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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