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九讲 刑法分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九讲刑法分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8类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1、主观只能是故意2、什么是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3、销售金额5万以上4、单纯生产行为如何认定?被告人:王洪成,男,44岁,原系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经理。1992年末,被告人王洪成组建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生产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称其技术为“水变油”技术,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1993年2月,沈阳治练厂曾某要求购买“水变油”技术,被告人称加密技术未解决,可以卖膨化剂,并许诺可以节油30%。曾某用40万元购买膨化剂15吨。由于达不到基本要求,曾某要求退货。被告人不同意。以后被告人又陆续卖出7批货,共40余吨,总价值达393万余元。其许诺的节油率为30%至50%,但其产品远不能达到其许诺的标准,又拒绝退货。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洪成及其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重油膨化剂、重柴油膨化剂属于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执行,所以不是为劣产品为由,作无罪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l)被告人王洪成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权利二年;(2)没收被告人王洪成私产住宅房七处、轿车二辆,上缴国库。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1、危险犯2、什么是假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被告人:熊漓斌,男,29岁,无职业。199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漓斌找到被告人兰忠灵、唐荣付,商量做三金片的生意。兰又找到谢庆庄、莫忠明,让其出资作三金色版的内包装。199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熊漓斌提供穿心莲,用三金色片的包装瓶进行分瓶包装,共包装好264件。熊漓斌与唐荣付,欺骗柳州地区医药工业公司的莫明新,说他们的药品是新出厂的真三金片。莫明新夫妇信以为真,以每件1200元的价格购得假三金片180件,共支付人民币216000元。被告人熊漓斌分得赃款57150元,谢庆庄分得赃款67850元,莫忠明分得赃款55000元,唐荣付分得赃款36000元。案发后,他们把绝大多数赃款返还给了被害人莫明新夫妇。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漓斌、谢庆庄、唐荣付、莫忠明、兰忠灵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生产、销售伪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后果特别严重的1、一定要有危害后果2、什么是劣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被告人:周中波,男,50岁,某私营医药公司经理。自1998年6月起,周中波在没有办理生产销售药品合格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中州”牌劣质清热解毒口服液5000余件。然后,周中波以低于真正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的价格,将贴有洛阳市中药厂专用商标的劣药“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销往10余个县、市的数十家医院,非法经营额达50万余元。在7月至8月间,多名患者因使用该药,延误了治疗时间而使病情加重,有的患者还因此留下了后遗症。经市药品检验所对被告人生产的“中州”牌清热解毒口服液进行抽样检验表明:该药品的成分中,生物碱的含量呈不良反应,总黄酮的含量只有1MG/ML,低于河南省卫药审[1991]年18号文件规定的黄酮含量不得低于6MG/ML的标准;每支药液装量也少于规定的标准。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犯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被告人胡某某,男,现年29岁,浙江省文成县人,农民。被告人胡某某于1992年8月以来,以与北京朝阳区某村“银都机电汽配公司”搞联营、租赁柜台的形式,经销电压器产品,其于1993年3月从浙江省乐清县购进大批伪劣漏电保护器和仿造北京新星电器厂的标牌,并将六种型号共计1177台漏电保护器(价值人民币88004元)贴上标牌,假冒北京新星电器厂已经国家注册的漏电保护器商标欲出售,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在其暂住处所查出三种型号共计612台(价值人民币96343元)未贴商标的伪劣漏电保护器。★关于本节生产销售特定与普通伪劣产品犯罪的竞合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款: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不符合的再适用普通法第2款: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第二节走私罪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二、走私核材料罪三、走私假币罪四、走私文物罪五、走私贵重金属罪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八、走私淫秽物品罪九、走私废物罪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关于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①绕关走私②瞒关走私③直接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④边境贩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⑤共犯走私:与其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被告人:王双、丁志勇系广东省某县服装厂负责人。1998年9月,经丁志勇的一个亲戚撮合,王双、丁志勇结识了港商张先生,并以服装厂的名义与张先生签定了各式服装的来料加工合同。合同经过批准生效后,该服装厂先后进口免税来料加工亚麻布8万码。王双、丁志勇为获取暴利,经商议后决定,以加工服装后剩余布料为由,非法把1万码亚麻布出售给山东省某县一家服装公司,获利达15万元,所获之款由二人平分。案发后,两人被捕。法院判定他们构成走私罪,除判刑外,还责令王双、丁志勇补交海关关税8万元。特殊情况如何认定?1、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主体: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单位罪与非罪的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注意区分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①时间不同出资过程中或公司成立后;登记过程中②目的不同骗取公司股份;骗取公司登记③欺骗对象不同不限;登记机关下列情形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平京电子厂是一家中型企业。1997年底,厂领导开会讨论决定,准备与同光物资供应总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一个电子配件销售公司,主要从事电子配件批发销售等业务,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两方经商议后决定,双方各出25万元,利润两方均分。1998年1月,双方资金到位,申请了公司登记,取了营业执照。3月,平京电子厂由于资金短缺,于是把其投在该电子配件销售司的25万元资金全部收回,用以偿还债务。工商管理部门获得此情况后,认为该电子配件销售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已不足法定注册条件,就取消了公司注册,收回营业执照。同光物资供应总公司为此损失了10万元。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人: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齐某,男,45岁,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某造纸厂是某公司下属最大的企业,资产占某公司总资产30%。1997年6月,某造纸厂周围居民集体向法院起诉造纸厂,要求赔偿因受污染而引起的损失并迁到其他地方。直至同年11月,诉讼未结束。1997年10月某日,某公司向数家公司发出定向募集法人股通知书,并附招股说明书等公司文件。其中,写明了募集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扩大某造纸厂的规模,但对造纸厂所涉及诉讼事项并未提及。至同年12月,某公司所募集法人股已有5000万到位。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所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这一诉讼事关某公司的发展及盈亏,且所募数额巨大,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主管人员亦应对此负责,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该院依照《刑法》第1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齐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
本文标题:第九讲 刑法分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045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