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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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邹婧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陈斌彬.CHENBin-bin隐私保护与信用征信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23(3)发展信用征信,可以有效地减少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推动-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信用征信会使个人隐私面临着受侵害的危险.在深入探讨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有的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今后进行统一的征信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从法律上平衡信用征信与隐私保护.2.学位论文刘向丽建立我国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2006我国是一个讲究“德”、“信”的国家,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信用危机却非常突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信用征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仅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面临的困难很多,现状不容乐观,其整体发展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信息瓶颈、市场主体对参与信用征信缺乏热情以及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严重缺失则是当前我国信用征信业面临的最大障碍。信用征信的模式是征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具有比较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这些国家被称为“征信国家”。征信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不同以及文化之间的差异大致分为三种典型的信用征信模式。第一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第二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和借鉴,结合上海、深圳两地的试点,证明我国的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首先应采取政府启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即由政府负责建立基础数据平台,各征信公司通过使用基础数据平台的数据和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库,服务于各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其次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人口流动的限制性及银行业务的地域性等因素,短期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机构是不现实的,所以应建立全国统一模式与地区模式并存的征信机构。只是在地区征信机构建立之初,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统一设计代码,统一征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信用信息的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信用信息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信用信息的开放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所以法律需要对信息的范围、信息使用的目的以及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作出规定。针对个人隐私,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隐私信息从特征上加以概括,明确隐私信息的范围;其次要明确隐私保护原则,应赋予信息主体对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和要求更改权,并从法律上保证权利的实现;再次应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三个方面对征信活动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加以平衡。针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模糊,使商业秘密与公共信息难以区分。因此,首先要明确企业信用征信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秘密、企业管理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其次,在对征信机构的征信行为实行必要的规制的同时,保护征信机构合法采集、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不受侵权追究。征信行业的监管问题,是关系到征信体系建设规范性和健康性的关键问题,也是保障征信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典型的监管模式:一种为市场运作、立法指导型,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转中所起的作用有限,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征信管理体系的运转,相比较而言,行业协会在征信管理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征信行业的日常管理主要集中在征信行业协会:另一种为政府推动、直接监管型,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及征信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征信机构,但这种模式的缺点较为突出,一是可能增加经济活动的成本;二是可能造成征信机构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征信监管当前需采取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模式。设立一个专门的征信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整合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不是由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的监管部门;同时监管机构不参与征信行业的市场竞争,只提供一个检索信息的平台。另外征信行业应设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的自律管理,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3.期刊论文杨羽飞建立农户征信系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茂名市为例-南方金融2008,(12)本文通过对广东省茂名市创建信用镇(村)情况的调查,分析了导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南盛转衰的原凼主要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工作量过大、成本高,信息采集难度大、完整性和准确性差、农户信用评价方法欠科学、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在农户征信应用中存在缺陷等,并提出建立农户征信系统的构想.4.会议论文刘烨.李凯.秦丽娜.李雪公司信用征信指标体系的建立及模糊综合评判本文针对中国上市公司,为了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公司信用征信评价指标体系,以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提出了一种公司信用征信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该模型综合了诸多对公司信用征信评价有影响的因素,得出接近实际的评判.现实社会中应用该方法,可以解决公司治理中信用征信的评价问题,从而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进行。5.学位论文王征雁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个人信用权的保护2006法律上的信用是指社会公众对交易主体所具有的债务偿付能力和债务偿还意愿的评价和信赖,是其综合经济能力的反映。对个人综合经济能力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就是个人信用征信。个人信用征信无论是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对于商主体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西方的现代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已经有了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己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例如美国既是市场经济最完善的国家,也是个人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个人信用征信采取的是完全市场化模式,其基本架构包括三部分: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立法体系和相应的信用执法机构。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个人信用信息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权的保护,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信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信用权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我国信用立法成败的关键问题。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环境健全的征信国家,征信实质上就是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为核心在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及信用报告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消费者个人的权利和征信机构的义务是这些多重法律关系的重点内容,影响着整个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各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最有可能的就是侵犯消费者个人的个人信用权。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信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应依征信机构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情节轻重,使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我国而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非征信”状态,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缺乏经验,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对个人信用权的保护非常不力、面临诸多困难。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践,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中的信用权保护制度。本文主要从个人信用征信和信用权保护的冲突的视角入手,采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的立法动态,对中国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的信用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信用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法律构想。从结构上看,本文共有六章,第一章是导论,结合相关的概念和理论,简要说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和主要讨论的问题。第二章开始到第五章为本文的正文,逻辑上大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有三章(第二章到第四章),主要是个人征信信用权的理论探讨。第二部分内容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论述了我国个人征信立法中信用权保护的现状以及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保护的法律设想。第二章简要介绍了信用及信用权的概念以及个人信用征信中信用权的内容和特点。笔者认为信用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个人信用权只能为权利人本人所享有,不能转让和继承。个人信用征信所涉及的信用具有人格性、道德性、财产性和信息性等特点。个人信用征信包括个人信用知情权、个人信用修改权、个人信用维护权、个人信用控制权以及个人信用利益支配权。第三章分析了个人征信与信用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首先,为了防范信用风险、节约信用信息调查成本且降低信用重构成本,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不但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权很容易被侵犯,如何认定信用权侵权行为,在信用征信和信用权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法理学原理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为基础权衡两者之间的利弊便成为本章研究的重点。第四章介绍、比较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信用权的具体做法,为我国的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一节,介绍美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对信用权的保护。美国保护个人信用权的法律主要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对信用使用目的做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了信用报告机构和信用报告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和违反《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接着介绍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对信用权的保护。通过总结这些国家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信用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对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建设有所裨益。第五章是对我国目前信用征信制度中信用权保护现状的描述,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就信用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背景做了一番探讨,接着陈述了信用权制度在我国的现状。由于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进过程,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人与人彼此之间的信任是一种纯粹的人身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以一种身份制约的方式进行并得以实现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的法律,信用权的立法缺乏系统性,立法操作性差、并且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第六章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信用权法律保护的建议。本章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信用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直接保护模式还是间接保护模式。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个人信用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的范围、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义务、信用信息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信用信息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和个人对其信用权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制度。本章的最后一部分规定了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损害的阻却违法事由。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的信用权,作者认为可以在中国现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规定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侵害个人信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从个人信用征信与个人信用权冲突的实质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角度入手,分析了协调两者之间矛盾的法理依据:以权利制约权力。二、分析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个人信用权保护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以及存在的问题。当然,由于学生才疏学浅再加上资料搜集和时间的限制,本文存在不少缺陷,如在第四章中,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用权保护情况搜集的资料有限,介绍的比较简单。在最后一章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信用权保护的法律构想中,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6.期刊论文张强.刘玫.ZHANGQiang.LIUMei消费信用中的个人征信问题探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27(6)近年来,消费信贷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个人征信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消费信用,应从完善征信的法制环境、加强政府的协调与扶持、完善公共征信数据库、统一个人信用评估标准等方面入手.7.期刊论文刘珍.李霞.LIEZhen.LIXia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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