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的层次2014.4我国法律法规的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政府由国家之间缔结或加入安全生产标准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中国宪法是由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⑴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⑵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在我国专业领域的法律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⑶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刑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形式一般是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⑴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⑵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如《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0号)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主要形式是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等。标准•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调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和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标准(GBZ),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就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11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