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业竞争法律制度研究作者:李阳学位授予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李新立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20082001年12月中国入世前,人们普遍担心我国电信业开放后,外资会蜂拥而入对国内电信企业造成巨大冲击。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至今电信业没有出现预想的外资大举进入的局面。电信业开放几年来,提出经营申请的外国投资者数量很少,同时还出现了不少外国投资者规避法律、违规经营的情况。对此,有必要从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角度探讨背后的原因。本文分为四章,约36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剖析了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内涵,并简要介绍了各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框架。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国内电信市场并在国内设业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各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体系由有关电信业外资准入的国内法规定、双边及多边协定以及WTO规则构成。第二章,分析了巴西、印度、俄罗斯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并归纳了其对我国的启示。巴西、印度、俄罗斯与我国基本国情较为近似,人口多,面积大,经济发展迅速,四国被高盛公司经济学家并称为“BRICs金砖四国”。巴印俄三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差异很大,巴西采取了完全自由的准入制度,印度采取了相对自由的准入制度,俄罗斯则采取了限制性的准入制度。巴西和印度宽松的准入制度吸引了大量外资,但由于巴西的制度过于自由,导致很多重要通信企业被外资控制。俄罗斯则因为限制过严,引进的外资非常有限。三国的准入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研究了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有关外商投资的国内法律法规,电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双边及多边的服务贸易协定。我国现行的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存在六个方面的不足,包括法律体系存在缺陷,电信业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问题,电信业务分类不完善,外资电信企业外资比例问题,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外资电信企业设立程序规定的不足等问题。第四章,提出了改进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若干建议。为改进我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总体上应当采取这样的思路,改进与WTO规则不协调的电信业外资准入规定,借鉴他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实行更为宽松的外资准入制度。具体来说,应当完善电信业外资准入法律体系,放宽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限制,完善电信业务分类,提高外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比上限,加强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改进外资电信企业设立程序。2.学位论文马强中国电信业政府管制法律制度研究2008政府管制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这种争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政府管制理论的多样化,并最终难以形成一个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主流理论,但对政府管制的分类学者们的共识是显而易见的,即主要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从传统上讲,电信业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产业,具有很强的技术特点和经济特点,涉及行政权的公共管理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电信业的发展关系着国计民生,关系着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电信业的政府管制就显得极为必要。中国电信业的政府管制经历了初现电信竞争、第一次拆分中国电信、第二次拆分中国电信等三个阶段,经过三个阶段的改革后我国的电信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尚存在诸多的不足。我国电信业的政府管制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价格的管制,对一般行业的管制以及对外资企业的管制,形成了以信息产业部为核心的垂直、集中的管制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管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机关合一,必然不利于管制的顺利开展。目前的电信管制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进行,是实行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履行国际义务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的不分、管制成本与收益的忽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监不分等体制原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制度层面的原因的存在,中国电信业政府管制尚存在明显缺陷。在我国目前电信管制理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的管制经验有着重要的意义。美、英两国是电信管制的先行国家,其两种截然不同但又有着良好效果的管制模式带给我们电信管制的重要启示:健全法律制度、保障独立监管、保护公共利益以及面向国际化的制定管制政策。在吸收两国管制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又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国情,对中国电信业的政府管制必须形成一个体系性的改革框架,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电信业政府管制的具体对策。首先要更新观念,并把这种观念带入到立法与体制创新中去;其次,管制科学,为中国的电信业的良性运转提供有效的规则保障,出台保持一定的弹性和张力的《电信法》;再次,从管制体制的层面对我国的电信业进行革新,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做到人事独立、经费独立、监管职能独立,并对管制进行绩效评估;最后,完善制度,建立针对管制机构的绩效评估制度。3.期刊论文王春晖.WangChunhui国外竞争法律制度对中国电信业监管的启示-世界电信2006,19(12)竞争法(CompetitionLaw)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电信自然垄断属性和美欧竞争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分析,探讨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具体适用,力图为我国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4.学位论文刘超我国电信业若干热点法律问题研究2007电信业在我国是支柱性、先导性的产业,中国的电信业有其发展的特殊性,近年来,我国对计划经济下的电信业进行了改革,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管制机构改革及产业重组为内容的改革,突破了政企合一、行政性独家垄断的体制,形成了各业务在基础网络层次上的竞争格局。中国的电信业发展迅猛,但面对加速发展的电信市场,电信法制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长久以来电信法的缺位,对日益发展的电信业已经构成瓶颈,而加入WTO对于中国电信的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要加入到国际竞争中的中国电信业,急需构建一个完善的电信法律体系。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以电信法立法为契机,洞悉中国电信业的痼疾后,本文从目前电信业最突出的互联互通、普遍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个问题著手,分析国情,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就我国电信业这三个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一家之见。第一部分是有关于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研究,互联互通是电信业引入竞争机制的首要议题。互联互通问题解决不好,电信业的有效竞争和发展就无从谈起。互联互通问题阻碍了我国电信业有效的竞争市场结构的建立,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解决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的缺陷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本文试图通过这些缺陷,梳理国外的相关实践,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一般经验,对完善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第二部分是有关于电信业普遍服务问题的法律研究,我国电信业普遍服务的现实目标为实现偏远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普遍接入,在城市可实行“家家通电话”的目标,远期目标是实现信息普遍服务。为了促进中西部地区的普遍接入,应设立普遍服务基金,成立独立的普遍服务管理机构,要求所有电信运营商交纳一定比例的收入,采用竞标程序向指定的地区提供和维持普遍接入服务的运营商提供补贴。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电信普遍服务法律机制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对电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作了研究,文章从电信服务和电信消费的法律特征入手,分析了电信经营者与电信消费者的消费合同关系,提出了电信消费者的一般权利和特殊性权利,并分析了现实生活中侵害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指出保护电信消费者权益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它是保证我国电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电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成为我国电信立法的价值取向,同时电信企业也应该主动适应未来市场的变化,为电信消费者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5.学位论文安林杰电信服务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2006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也是竞争发展的必然产物,垄断反过来限制和消除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竞争。竞争理论是文章的基础,现实条件下我国电信服务业的同质竞争、异质竞争、潜在竞争已表现得非常活跃,中国电信服务业也从中国电信独家垄断到现在的六家基础电信企业竞争,反垄断改革却得了较大成就。与此同时,竞争也大大促进了中国电信业的发展。但是与世界电信服务业相比,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垄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垄断的市场结构和各种垄断行为,同时行政性垄断也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应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对规模经济认识的错误。论文通过对我国电信服务业现状和问题的分析,总结分析了我国电信服务业垄断的各种表现及垄断原因,采用经济学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电信服务业自然垄断瓦解的因素及可竞争性,为电信业彻底破除垄断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与国外电信业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实践的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果表明我国电信业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规模的扩大,电信业自然垄断的条件已经瓦解,竞争已成为电信业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文章对电信服务业的行政性垄断也作了深刻的分析。最后,以WTO为背景,并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通过与世界主要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以及世界电信业发展趋势的比较,分析了我国现有电信业法律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不足和缺陷,进而提出我国电信服务业反垄断法律制度建立的对策。包括完善电信服务业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是处理好反垄断法和电信法的协调关系;重新确立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扩大市场竞争范围;控制互联互通等垄断行为;放松政府对电信业的管制,主要是对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取消完全管制,放宽电信市场准入;坚决反对行政性垄断等。这些观点的创新在于超越了现有电信服务业的范围和现有法律的框架,构建了我国电信服务业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理论,同时对我国电信服务业的反垄断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6.学位论文彭舒兰论我国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法律制度的构建2009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是通信建设的重要部分,由于其规模经济性、稀缺性等特点,对电信运营企业进入市场,提高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和不完善、监管机构监管协调的不到位等原因,我国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存在严重的重复建设问题。这不仅电信运营企业背负沉重的建设成本,制约其自身的发展,而且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城镇规划的混乱;其次,基于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恶性竞争现象频发,扰乱了电信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再次,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机制,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成为新进入电信运营企业与主导运营企业有效竞争的瓶颈,妨碍了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而且,随着3G牌照的发放,我国第三次电信重组结束,中国电信业正式进入了3G时代。三家全业务经营的电信企业必将开展一轮大规模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如果不推行集约化建设管理,仍按照以前的方式各自建设和运营网络,势必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源、资金的浪费,也容易导致简单的恶意竞争。因此,为了避免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以及恶性竞争行为,有效规划3G网络建设,防止资源的浪费,建立公平、有序的电信市场环境,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加快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法律制度,确保建立规范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运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从电信运营企业权利义务的角度进行论述,拟构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法律制度,合理安排电信运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平衡电信运营企业的各方利益,达到避免重复建设、恶意竞争等目的,从而建立公平、有序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竞争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电信业的发展。第一部分,主要从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简要介绍出发,论述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法律制度建立的背景、现状等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对我国构建该制度有所借鉴;第四部分,论述我国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共享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该部分为本文的主体部分。首先,根据我国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市场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