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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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财产继承物业纠纷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人身伤害老人赡养子女抚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纵向分工。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1、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2、案件影响的大小(案件的情节、涉案人数、案件影响范围)3、繁简程度:(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事实清楚程度、争议的复杂程度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是:(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管辖。(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1、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2、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1以人的住所地为标准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法院2以物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法院3以当事人协议为标准确定协议管辖4以特殊案件为标准确定专属管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D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D市丁区法院答案:D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与联系:(1)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2)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凡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无权以协议或约定的方式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则该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二者不一致的,则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散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应以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裁定管辖,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形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裁定管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移送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移送管辖对受移送法院有约束力。这就是说,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出去,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变更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三种: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几个法院因为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对于指定管辖,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几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当逐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争议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几个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任何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三)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管辖权的转移分两种情形:1.自下而上转移。这里又分两种情形:其一是下级法院遇到困难,报请上级法院审判的;其二是上级法院主动提审的。2.自上而下转移。即依法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决定,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不同。首先,管辖权的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是将案件从无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的转移则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第三,移送管辖并不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而管辖权的转移有时(直下而上转移)要先征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诉讼当事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实质上是把两个以上的单一诉讼合并在一起,但这种合并是有条件的,或者是同一事件,或者是同类事件,不能把两个以上毫不相关的单一诉讼合并为共同诉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种类在民事诉讼中,每一个诉讼程序都必须有利益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参加,(原、被告)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可能有第三人参加。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虽不能主张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三)诉讼代理人分类:1.法定诉讼代理人2.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结构、层次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同时,由于普通程序规范的完整性,它能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二、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五、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成立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4.当事人交换证据5.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6.其他事项。六、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审查、核实案件的证据的真伪性及证明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责任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阶段构成:(一)庭审准备:(1)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二)宣布开庭(三)法庭调查(四)法庭辩论(五)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庭审笔录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转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一、简易程序的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3.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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