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4年9月,田某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是磁学公式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纸条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068号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兼而有之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某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某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某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某在该校学习的四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某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某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某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某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某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某签字,准备等田某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某开往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某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某请求判令北京科技大学:一、为田某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田某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田某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某道歉,为田某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某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是:1、田某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某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做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向一审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某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思考: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无法律依据?学校校规、校纪与校纪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如何?学校校规、校纪能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的特点:(1)它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2)被告只能是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3)它是被管理者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4)它以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裁判对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原告原告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是承担了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到其影响;(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告被告是由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2)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3)必须是由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作为第三人必须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告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推荐的其他人员;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二)行政诉讼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日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审理前的准备:①、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向原告发送被告答辩副本;②、法院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③、确认和更换当事人。开庭审理:①、除法定情形外,公开审理;②、不适用调解;③、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④、合议庭评议;⑤、作出裁判和宣判。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4、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的含义: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①、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通常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