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法律透视2014案例分析•信托公司拟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期限为30年,每满2年设立一个开放期,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或修改信托合同条款。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有权追加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及权益类产品。委托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提供投资建议,但受托人有权最终决定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委托人指定其女儿作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并按约定有权变更受益人。信托存续期内,如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委托人变更为其配偶;如其配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受益人决定是否继续本信托还是终止本信托;如受益人死亡,委托人成为受益人;如委托人及受益人死亡,则受益人为委托人的配偶;如全死亡,则按法定继承进行。下列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1、本项目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2、由于资产的配置中,有大部分为固定收益类的投资,权益类投资仅占一部分,且客户对于目标收益率是有所要求的,能否在合同中设置目标收益率,且提示该目标收益并不意味着最终收益?•3、由于将配证券类的产品,如何对证券类的产品设置浮动信托报酬?•财富传承概述•名人案例(比尔·盖茨、默多克、王菲)•投资与理财的关系•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资产配置家族信托与其他业务的协同•家族信托与移民信托相结合浅层次的:选取业内有规模,有声誉的移民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深层次的:需要信托公司利用其金融机构的优势和资源,帮助家族信托客户搭建移民全流程的桥梁。•家族信托与海外投资信托相结合中国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规模在逐步扩大,境外资产管理日益重要参与中国企业海外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借由专业渠道为境外直投的审批提供了方便国内家族信托现阶段的发展障碍法律制度障碍缺乏专业化人才和专业化服务产品趋同,创新不足瑞士银行告别保密,引发信息保护危机一、法律制度的障碍1、信托财产的登记信托登记活动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实践中造成了很多混乱。在家族信托业务中,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将面临无法办理移转(过户)手续,或者不能进行以公示信托活动为目的的登记活动信托登记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必须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登记公示,这将对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引发高端客户的不安。•2、税收优势未得到体现我国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无遗产税。信托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使其固有的税收策划和节税功能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不强烈。国内目前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成本非常高,甚至不可能。而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持有房产的税费要高于个人。委托人名下的商铺要想过户到信托计划这样一个非法人的名下,就更是难以做到。这部分财产不能信托将是制约家族信托发展的一大障碍。•3、受托资产确权仍有局限,破产隔离能否实现目前已经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中受托资产主要是存款,比如金银珠宝和字画等作为受托资产目前很难确权。信托财产的私有权对抗公权时是否具有独立性仍不明确。没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也没有破产隔离的相关实施细则,委托人仍对信托财产有相当的控制权。能否实现“破产隔离”由法院裁决。•4、股权资产的管理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构,则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尤其是在发生委托人死亡事件时,该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5、外汇制度的管制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境内自然人持有外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统一打包于信托资产包。繁琐的程序也阻碍了在境外有资产的企业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的步伐二、缺乏专业化人才和专业化服务•国外的信托历史悠久,在“代人理财”方面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我国信托业务的非资产管理类业务,缺乏经验和管理财产信托业务的人才•中国股市10年来的表现与宏观经济完全背离,国内投资人员也相对缺乏全球投资经验,对于高净值人士的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长,我国尚未对事务管理型信托明确收费标准。、产品趋同,创新不足•信托公司必须立足于信托本源业务,以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公司新的盈利模式。在家族信托产品的设计上,应充分发挥信托业的灵活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结合信托财产的自身特点,合理进行产品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个性化的家族信托产品、瑞士银行告别保密,引发信息保护危机•2014年5月6日,瑞士承诺将自动向其他国家交出外国人账户的详细资料•瑞士此番接受的信息分享是一种极为有限的放宽。披露的对象只是账户户主的母国政府而非向社会公布•家族信托客户对金融机构就金融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感到更加地不安,使得在国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更加地艰难。平安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P2P平台的现状1(1)产品为单一资金信托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客户为一位年过40岁的企业家。约定,信托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2)定制式、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管理信托财产单一产品的设计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特殊情况定制产品在受益人设置及信托财产的分配上,此类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也可限制受益人权利。信托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信托资产(3)利益分配多样化,产品运作信息向委托人公开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比例)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继承人可以参与或监督信托管理;信托会定期或不定期将信托财产运作情况以正式报告或邮件等方式与委托人/受益人沟通。信托公司做重大决策前,也会充分征询委托人意见,使委托人对运作信息有充分了解。如果委托人不在世了,则根据相关协议条款或法律执行信托。(4)信托资金组合运用,预计年化收益为固定+浮动其资金主要投向物业、基建、证券和加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计年收益在4%-4.5%之间。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为信托资金的1%,年信托收益率高于4.5%以上的部分,收取50%作为浮动管理费。(1)委托人为超高净值客户,不可撤销跨代信托主要针对家庭总资产5亿元以上的客户设计,其资产门槛为5000万元,期限为30-50年(跨代),为不可撤销的信托。招行私人银行2013年5月正式签约首单财富传承家族信托。第一个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杨先生年近60岁,在境内拥有多处自住和商用物业、股权及金融资产,两个儿子已成年,女儿年仅8岁。(2)受益人为子女,信托收益分配两种形式受益人为三个子女,此家族信托基金的所得受益分为一定比例的定期与最终分配两种形式,设立的信托主要为现金资产,借此信托基金形式妥善安排传承其财富。杨先生此次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子女便可定期领取薪金,信托期限设50年。遇到婚嫁、买房买车、创业、医疗等大事,也都可以从信托基金中拿钱买单(3)银行主导,信托公司参与且发挥主动作用整个家族信托由招商银行主导并承担财务顾问与托管角色。信托公司要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会参与信托的设计,承担一些责任。(4)银行与信托共同受益,收取年费及超额管理费年费按托管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取决于信托的复杂程度,以及委托人生前还是过世。超额管理费则按照行规,超出委托人预期收益部分,招行按20%的比例提取。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招商银行将行内资产装入信托资产包,在客户端可以收取投资顾问费,在信托端可以收取项目咨询费,在代销费以外新增收入来源。(5)税务策划,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收费相对较低目前,境内资产是无法控制境外资产的,设立信托也无法解决境外资产的分配与隔离问题。目前处理的方式就是设立境外信托。家族信托中,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收费以按服务次数为准,总体收费很低。招商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机制是,以按税务筹划前后所节省出来的资金为基础,按一定比例提成。法律咨询的收费则相对较低平安财富·鸿承世家vs.招商银行家族信托基金平安家族信托招商银行家族信托产品性质可撤销、可变更信托不可撤销信托期限50年30年产品类型高净值客户单一家族信托高净值客户单一家族信托发行目的财产继承需要子女生活保障主导主体信托公司招商银行委托人参与程度委托人生前参与、监督、提供意见委托人生前参与、监督、提供意见委托受益分配方式一次性、定期定量(比例)、不定期不定量、临时、附带条件分配定期、不定期信托受益预期预计年化收益率4.5%+浮动子女50年定期薪金+信托基金提供日常生活开支受托资金投向中低高风险组合投资银行中的信托资产包主要受托报酬分配信托资金1%+超额的50%浮动年费及一定比例的超额管理费总结(一)家族信托项目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家族信托项目交易结构一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由于资产的配置中,有大部分为固定收益类的投资,权益类投资仅占一部分,且客户对于目标收益率是有所要求的,能否在合同中设置目标收益率,且提示该目标收益并不意味着最终收益?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本信托并非完全投资于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在信托合同中设置目标收益率且提示该目标收益率并不意味着最终收益与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不同。我们理解该等安排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由于将配证券类的产品,如何对证券类的产品设置浮动信托报酬?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本信托的浮动信托报酬收取的比例和计算方式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且只能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收取。、关于受益人的变更•法理依据(1)一般民法法理上看,信托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可自愿变更(2)信托法理上看,信托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意愿)而设立的财产管理关系。确定受益人以及约定信托受益权,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3)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和受益权的内容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因此,允许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保留受益人或受益权,也是符合法理逻辑。•《信托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法释义》关于对《信托法》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