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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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作者:王素娟,田新苗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北京,100041刊名:河北法学英文刊名:HEBEILAWSCIENCE年,卷(期):2004,22(10)被引用次数:6次参考文献(10条)1.规定第5条2.汽车召回制度艰难出闸各方利益博弈一波三折20043.该法第22条4.马新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期刊论文]-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09)5.蒋辰昕试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期刊论文]-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1)6.彭文皓缺陷产品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2003(07)7.汽车三包该如何变脸寻求共同利益平衡点20038.汽车召回与三包的区别20039.中国社会科学语言研究所词典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10.陈雪球我国现行缺陷产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期刊论文]-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08)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彦晓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2006近年来,因产品缺陷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所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汽车产品除外),消费者只能在损害发生后,以违约或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相对于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生产者而言,这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从2001年三菱公司的汽车召回开始,在我国有关数码产品、家电、手机、玩具和食品等诸多领域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讨论愈演愈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召回(Recall),是指由于生产商生产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存在缺陷,为避免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生产商必须及时将缺陷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如果生产商不主动召回,政府主管部门将强制其进行召回。由此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即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早已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一些发达国家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实施。但是,在我国刚刚起步,人们在认识上还存在不足,所以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的风险和阻力,并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2004年10月1日生效)对在中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实施一年多来,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也得到了汽车产业界的响应和配合,使得广大消费者对召回制度不再陌生,进而为在更大范围内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缺陷产品进行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文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一年多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以在中国产品领域建立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为目标,重点探讨了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应规范的主要问题,同时也在介绍、分析国际上其他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中国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概括性介绍,主要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第二章从基本理论出发,为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寻求理论上的支持;第三章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国际比较;第四章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其问题,剖析其原因;针对第四章的问题,第五章提出了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建议。第一章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主要从含义、分类、与相关概念辨析等方面对产品缺陷和召回制度进行研究,重点探讨了产品缺陷的含义和召回与“三包”的区别。第二章从基本理论出发,对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究。从社会法学派的“社会本位”和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出发,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从经济学理论“消费者主权”出发,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消费者主权”的实现;从“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出发,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内容。第三章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国际比较,包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产品范围、缺陷的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主管机关、召回的程序、举证责任七个方面。(1)召回制度涉及的产品范围。通过对美国、日本召回的产品范围的比较研究,对应当召回的产品范围进行概括性规定:具有统一标准的,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的产品。(2)召回制度的缺陷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或“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且后一个标准优先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对“不合理危险”和“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同等适用。本文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国际上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考察,缺陷都与产品的“不安全性”或“危险性”紧密相连,并进一步通过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判断缺陷应该只有一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3)召回制度的责任主体。通过一般情况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不同规定,然后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责任主体仅是生产者,而不包括销售者。(4)召回制度的归责原则。首先以产品责任法发展最迅速、最完备且最有代表性的美国为例,介绍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并对每一种归责原则做了简要评述。然后对欧洲各国目前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做了大概介绍,认为严格责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最后对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认为我国适用的也是严格责任,并且这一原则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确立。以后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应该在更广范围确立严格责任原则。(5)召回制度的主管机关。通过考察国际上的不同立法规定: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不同种类缺陷产品的召回,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认为我国也应该按照产品种类的不同确立不同的主管部门。(6)召回制度的具体程序。通过对美国召回制度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介绍,并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比较,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7)召回制度中“缺陷”的举证责任。通过对国际上三种有代表性做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认为我国应该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第四章对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梳理:虽然《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召回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种产品责任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目前与其有关的仅有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其它产品领域我国的立法仍然是一片空白。更何况《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以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形式颁布的,法律层次较低,缺乏广泛的法律效力,其中还有很多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第五章在前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确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些相关建议。如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定位,制定单行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修改、完善与缺陷产品召回法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等。本文主要运用法律解释、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是选题方面,因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中国刚刚起步,急需确立和完善,前人的一些研究不够系统充分,本文系统论述了召回制度的相关方面;其次,从不同的视角:法哲学、经济学、经济法等角度,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寻求理论支持;最后是观点方面,中国应该建立广泛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具有发展缺陷的产品是否应该召回有自己独到的见解。2.期刊论文杨慧.YangHui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行政与法2006(11)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召回管理主体不明以及管理主体不具备专业性,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难以真正实现.应制定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修改《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统一产品召回标准;明确规定发展缺陷不能成为召回责任的免责事由;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体系.3.学位论文孙启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200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我国实施已两年多的时间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只限于汽车产品,因此,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缺陷玩具与儿童用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产品管理条例》都在紧张的制订当中,这表明了中国人已经认识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价值,正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是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确定产品在有效使用期内存在系统缺陷后,根据产品缺陷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制定召回程序及措施的活动,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或指令之下进行的,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或者退赔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召回主体广泛;依据法定;原因特定;时效性;信息公示性;方式有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即召回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觉召回或政府强制要求下进行召回的。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复杂程度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重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其他的国家得到了普遍建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汽车产品领域也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我国现存的产品三包、强制收回、民事赔偿、企业售后服务等存在一定的区别。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问题主要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必要性、法域属性、理论依据等。首先,就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必要性而言:(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2)有利于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3)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4)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其次,从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制裁方法、作用的角度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域范畴中应属于经济法领域。再次,法的价值理论、侵权行为理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都要求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体系、管理模式、执法主体、义务主体、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召回程序等等。首先,纵观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法典化和分散式,其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召回的方式也主要有两种: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以及强制认证、自愿召回,亦分别为不同的国家所采用;其次,缺陷产品召回标准是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而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又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标准以足够的重视。一旦产品被认为符合缺陷产品的标准,义务主体有召回的义务,执法主体对义务主体召回的过程进行监督,当义务主体拒不召回时,执法主体强制义务主体召回;最后,召回缺陷产品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可以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根据缺陷产品的类别及影响力的大小不同,选择合适的召回程序。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召回主要靠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媒体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来实施;(2)召回方面法律责任不明,法律效力难以保障;(3)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层次较低,不能解决各种缺陷产品的召回问题等等。因此,需要向其他国家进行学习、借鉴,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这正是本文的创新所在。首先,解决中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层次问题。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位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在提升立法位阶上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模式,制订统一的产品召回立法,在具体领域再制订产品召回特别法,在立法中明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其次,进一步完善对缺陷与缺陷产品的认定,确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对象,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和执法主体;最后,为保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现,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4.期刊论文陈小龙《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引发的法律思考-商业文化(下半月)2010(3)产品召回制度是现代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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