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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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对策研究姓名:徐瑾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李卫国20080501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对策研究作者:徐瑾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邱小飞行政垄断问题研究2004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它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蔽端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主要原因,它所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阻碍了公平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通过对中外行政垄断立法规制现状的分析,为了达到规制行政垄断的目的,必须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的效果是以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为前提.该法律制度的体系应以宪法为龙头,在宪法中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界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本质、法律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宜由统一的反垄断法加以规制,而应制定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法作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完善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程序、行政救济、行政责任等其他行政法律制度,使之成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保障.2.学位论文王波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的经济学分析2004行政垄断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自行政垄断产生之日起,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为规制行政垄断即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如国家自1980年至今至少颁布了20余件与控制行政垄断有关的法律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文件并未起到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作用.而对行政垄断的研究不够,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基于以上事实,该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运用经济学中的有关理论,对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作了较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中国反行政垄断法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行政垄断的界定.第二部分是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由于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要对其中每一种行为加以分析,不仅十分困难,也不经济.故该文特选行政垄断的典型形式——地区封锁,进行经济学分析.第三部分是反行政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先介绍了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现状,然后分析了反行政垄断法的创立成本与运行成本.第四部分是构建中国反行政垄断法的思考.该文从影响行政垄断主体付出的可能成本与主体所得收益大小的因素入手,提出使行政垄断行为主体付出的可能成本大于所得收益的几个原则.二是,制定反行政垄断法的投入成本与所得收益方面.认为应加大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成本投入,以保证该法实施后获得较大的收益.3.学位论文季雅男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2006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在国际自由竞争的大背景下,而我国目前却存在着行政性垄断严重地损害着社会主义的竞争秩序的情况,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只注重研究私人的经济性垄断,对行政性垄断却未加以深人探讨,故难以为我国现行的反行政性垄断工作和即将制定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实质上的帮助。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立要求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规制。规制行政垄断主要靠法律手段。国外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如主要依靠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对行政垄断的主体进行全面规制;建立一个独立而权威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规定严格而全面的责任等。我国己有一些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但这些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中诉讼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机制的缺陷尤为突出,有待完善。为了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具体包括:反行政垄断立法采用概括加列举、以列举为主的方式,对行政垄断主体做出全面规制;建立一个独立而权威的反行政垄断执行机构;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垄断案件的会审制度;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包括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同时增设制裁性责任(含刑事责任)和明确合理的赔偿责任;完善行政权的行政法制约机制和违宪审查制度等。在采用法律手段规制行政垄断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本文正是通过研究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制理论,并对我国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以期为我国即将制定的反行政性垄断立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通过对“垄断”及“行政垄断”进行语义分析,并在对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几种定义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将行政垄断的涵义界定为: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主要凭借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其他公共权力综合运用的影响下,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控制、消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要明确“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外延,需要对行政垄断进行分类研究,本文吸收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其他依据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根据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的理论,将行政垄断分为抽象的行政垄断与具体的行政垄断。这种分类有利于针对不同的行政垄断行为,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措施。第二部分,文章对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国家行政垄断的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我国当前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应借鉴世界各国反行政垄断的经验,尤其是转型国家中的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明确其法律责任,建立权威性的执法机构。第三部分,文章对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现阶段,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现有的一些反行政垄断规定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没有构建一个有机联系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靠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来制止行政垄断是不现实的,要通过法律来制约垄断。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第四部分,在分析现行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得失以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制度的若干构想:一是将宪法作为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基础。二是及时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列举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严格行政垄断实施者的法律责任;三是在程序上应建立以诉讼救济为主,行政救济以及权力机关规制为辅的规制体系;完善行政救济及权力机关规制的各项制度,提高其公信力。最后,笔者还建议利用民法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调整行政垄断中受害经营者与受惠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使受惠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期刊论文杨慧关于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行政与法2004,(6)行政垄断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属性、法律责任、救济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否则会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失去经济法的本质,难以与世界接轨.应构建以专门的行政法性质的反行政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制行政垄断.5.学位论文赵海涛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2008较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行政垄断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西方国家大多经历了充分发展的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垄断形态大都是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更多的表现为经济垄断。而我国的行政垄断具有更为深远的体制渊源。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经历了全面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并存阶段,以及在现阶段社会之中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三级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模式,是一种完全政府控制模式,政府独立的在毫无监督机制的状况下自行分配各种社会资源和生产资源。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虽然对淡化与克服行政垄断具有推动作用,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政府的指导之下建立的,并非市场自发式形成的,因此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仍难以放弃对市场干预的权力,不情愿也不愿意尽快地从干预经济的巨大权力的角色中完全隐退。随着历史的发展要求,及中国政府的自身改革的要求,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是,细观该法的规定发现,其中有关行政垄断方面的规定及其法律责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仍然会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行政垄断现象不会一蹴而就的消失,将伴随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的漫长过程。本文着重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入手,对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现状深入、具体的分析,以及对于外国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进而总结出对我国行政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并简单介绍了本文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和研究的思路。第二章,着重介绍行政垄断的含义、界定、构成及分类等,以及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第三章,对国外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主要对美国、欧共体、俄罗斯等国家有关行政垄断问题进行研究。并总结归纳国外行政垄断的异同,以及对我国行政垄断问题的借鉴与启示。第四章,分析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因为行政程序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执法不力和法律救济的缺失。第五章,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6.学位论文费先梅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研究2006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垄断的影响明显地削弱,但与政府职能的转换比较滞后,结合在一起,成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中一个很大的阻力。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同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危害非常大,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动,容易导致腐败,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扭曲价值规律,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初步培育起来的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和优化的配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十分突出,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深化政府经济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再次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统一的定义,从而导致中国立法客观上缺乏可参考借鉴的权威样板。垄断概念的形成,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一般不易模仿,也不易搬用,垄断涵盖的内容,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反垄断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性垄断包含在调整范围之内。文章第一部分行政垄断的概述。探讨行政垄断的概念、成因以及危害性等,对行政垄断的基本涵义进一步的认识,以求形成对全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性作用的观点:(1)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损害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2)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一种行政违法行为;(3)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体制改革不彻底是行政垄断形成的制度原因,利益驱动和行政权力的寻租是行政垄断产生内部原因,控制行政垄断的有效法律制度的缺位是行政垄断得以扩散的外部原因。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行政垄断法律控制的路径选择问题,对现阶段几种反行政垄断的观点进行分析以及探讨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途径的选择。说明反行政垄断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政府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也需要国际规则对其控制,同时本文深刻分析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控制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外反行政垄断的立法先例是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实践基础。文章第三部分即主要是阐述消除行政垄断的对策,从法律的层次上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首先,要深化政府经济职能,从整体上和根本上改变了改革的观念思路--政府营造环境,而非经营者。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从企业管理转向资产管理,不再着眼于企业管理,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真正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迈进了一大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提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再次,利用《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并完善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对行政垄断关系进行有效规制,以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7.学位论文苗青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2006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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