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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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姓名:刘龙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张晓永2009060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作者:刘龙飞学位授予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林琳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2009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传统监管模式下的创新产物,在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突破了以往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从而实现了金融多元化服务的要求,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带来效益的同时,其中也潜藏了巨大的风险,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最大诱因即为金融控股公司环境下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因此,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其内部关联交易予以法律规制。基于此笔者拟以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为题撰写本文,本文的主体结构共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要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机构问的关联性。首先,明确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机构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实质上也是一种关联企业。其次,对其内部机构关联性所带来的特殊优势和引发的特殊风险进行分析说明。一方面,由于其内部机构相互关联的特性使得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显现出单一结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但是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这种组织结构上的特殊性也使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运作中不得不面对一些特殊的风险。第二章从法律角度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既然已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机构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本质上是一种关联企业,那么内部关联交易对其来说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第二章中笔者进而引入了对其关联交易问题的法律分析。首先,列举了联合论坛、欧盟及我国的现行法律文件中对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界定。其次,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因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其正确认知的基础上,了解其概念和特征则是做到对其正确认知的基本要点。最后,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论述。全面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就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可以说是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对象。第三章全面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这是全文的重点章节。既然已经看到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那么下一步就是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防范这些潜在风险的问题了。首先,先要确定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的关联交易范围,也就是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范围。其次,通过对境外(联合论坛、欧盟、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实践的介绍和研究,总结出先进的经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制实践作以借鉴之用。最后,将研究的视角转回我国国内,笔者在对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拟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几点构想。总之,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有其深刻的经济理论根源。同样,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杜绝一切关联交易的行为是不明智且违背经济规律的。所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不能完全地、一概地予以否定,而应当着力于构建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对其进行适度规制,以实现效率和安全的共赢。2.学位论文张林丽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规制研究2006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身处其中的中国也被这股浪潮所席卷。但在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种种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也具有许多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来往,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带来新的风险,关联交易就是其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本文选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为主题展开,文章主体结构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规制的原理性分析。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初衷就在于利用集团内部结构关系以实现协同效应、规模效应,从而降低运营的成本,增强整体的效应,然而实现这些都难以离开内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有其深刻的经济理论根源,任何企图杜绝一切关联交易的行为都是不明智,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关联交易一方面能为集团带来规模效应,协同效应,这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另一方面则存在着滥用优势损害相关人利益的潜在风险,这种潜在的风险很可能会侵犯安全和公平的价值。如果不对这种潜在风险进行规制的话,长久以往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就会丧失殆尽,而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对社会公平价值的要求。纯粹为了公平而牺牲金融效率的做法,最终会因为金融业的无效率而成为“空中楼阁”,使不能持久的公平、公正最终化为乌有.这体现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则上,也就是即不能对关联交易一刀切,全盘否定,片面追求公平正义,也不能对其持放任的态度,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和安全的和谐统一。第二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规制的法规介绍。对主要国际组织和典型国家、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法规介绍,以及目前我国关于关联交易规制的立法现状介绍。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近几年一些国际组织、区域和发达国家、地区都在着手促进和开展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有些国家已经制定出或正在着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些国家对现行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内容。通过各国以及国际组织间横向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但仍然体现了许多共同的趋势。总起来说,这些趋势包括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立法规制,确立合适的金融控股公司政府监管体系,重视金融业的自律,以及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这对于我国建立关联交易规制具有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典型案例——“德隆系倒塌”的必然性分析2004年曾经被誉为资本神话的“德隆集团”在一夜之间从辉煌的巅峰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最终消亡,这一事件在金融界引起极大的轰动。文章通过对德隆案件剖析,引发出对在我国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必要性和动因的思考,并进一步指出德隆走向毁灭的关键在于其关联交易错综复杂,内部治理混乱。德隆模式的核心是产融结合,不断地使用投资策略,用“金字塔”式多层控制链,来实现以最少的资金控制最多的公司,到崩溃前,德隆已组成了一个庞大而精致的股权结构,最上层为德隆国际,其下德隆系控股、参股企业有近200家。德隆在充分发挥了资本杠杆效应,扩张集团规模的同时也由于内部关联交易错综复杂,造成资本过度虚置,财务杠杆过高,最终导致帝国的倒塌。金融控股模式造成了德隆曾经的辉煌,也把它推向了毁灭。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前述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合理性及规制的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德隆案件的反思,笔者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建全、完善提出建议,提出要建立以“完善立法、加强自我控制、强化外部监管”为框架的“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首先要完善立法。目前我国法律上对内部关联交易问题仅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这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的现况极度不相称。笔者在借鉴国际上关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主要从金融控股公司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防火墙的建议和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建议。其次要强化内部控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形成良好的、严格的内控机制,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才能有效进行。一个完善的内部机制由良好的内部环境、明确的分工、完善的风险预测、评估系统和畅通的沟通渠道组成。最后要加强监管。在德隆案中,政府监管姗姗来迟,这不得不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金融业是一个竞争最激烈、风险性最高的领域,同时又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和神经中枢,一旦出现较大的风险和危机,就会给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笔者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下提出要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的监管体系。3.期刊论文韩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研究-新疆金融2008,(5)在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的同时,我们也充分看到了综合经营的必然趋势以及综合经营对分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关联交易是金融混业应预防的核心风险.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背景,以混业经营模式之一的金融控股公司为对象,研究其关联交易风险及其控制.4.学位论文齐红云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2007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和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的收购、合并,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作为金融组织创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重要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既是其取得协同效应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其风险扩散和传递的重要来源。因此,国际社会普遍针对关联交易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制措施。目前,由于相关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无法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问题制定有效的法律规制措施。因此,为了规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本文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基本理论问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特征;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带来的关联交易问题,并分析其存在的动因和危害性,以及对其法律规制的原因和目的。第二部分对欧盟的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重点探讨了欧盟规制关联交易的监管框架、监管层次和监管原则、以及欧盟《大额风险暴露指令》、《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和《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的相关规定。并探讨了其具体的规制措施。第三部分对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法律规制进行了概括分析。重点探讨了“防火墙”制度的适用;《联邦储备法》23条对关联交易“质”和“量”限制的内容,以及随着关联交易的变化而不断补充和修订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手段;概括分析了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采取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和具体的规制内容。第四部分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交易在我国发展的情况,分析了限制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关联交易有效规制的原因。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制度的构想。认为,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应在专门的法律中单列一章来对此进行规范。借鉴欧盟、美国先进的法律规制理论和实践,完善协调制度,遵循信息披露、加强内部控制、交易数额限制和市场交易条件等具体规制措施。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也是本文写作的现实意义所在。5.期刊论文党玺.DangXi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规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关联交易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其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的重要措施,在实现其积极价值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消极后果.金融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关联交易行为,出台不少严格的规制措施,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金融业的发展,阻碍了金融创新.6.学位论文宣娴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2005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及我国在加入WTO后,承诺2006年开放金融市场的日期越来越近。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在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一种金融趋势的今天,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组建集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为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来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但我国目前仍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因此,对我国来说,建立规模化、集团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加强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体系,勇于迎接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必然之举。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将是我国未来金融竞争力重要体现。然而,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它不仅给金融业带了生机和活力,也不可避免地因为带有自身的不规范性而导致金融行业的风险加剧。究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资本是逐利的。在资本逐利的过程中,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结构的复杂性和组织结构的多重性,导致在经营过程中风险发生几率的提高。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要发挥本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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