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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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规制研究姓名:李聪聪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任以顺20070603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规制研究作者:李聪聪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薛磊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研究2006金融监管的构建和完善是保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和有效运行的基础。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在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面临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和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不同理论派别有不同角度的分析和解释。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包括:金融风险论、公共利益论、管制失灵论。而新制度经济学则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变迁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又讨论了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后面的论述和分析奠定了基础。本章最后对金融监管模式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对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优劣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支持混业监管的原因包括:可以降低监管成本、避免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适应混业经营、有利于公平竞争等;支持分业监管的原因则有:专业化优势、避免官僚主义和冲突内部化等。第二章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动因及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已逐渐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应对国外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对监管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管制,使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得到了很大发展,银行、证券、保险行业之间的融合不断加深,特别是出现了数个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理想模式,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在渐进的原则下逐步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第三章,在回顾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及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特的金融监管是第一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是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的第二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一监管;1992年以后,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对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证券、保险、银行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由此形成了人民银行执行宏观金融货币政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这是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强,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经营加大了分业监管难度,增加了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现象相当普遍。而分业监管模式也对金融产品的创新有一定约束,同时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机制和通道,监管中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逃避监管、风险的转移和扩散都表现出一些不适应。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和金融集团不断的进入,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从而使我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本文的最后一章讨论的是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还停留在较低层次,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缺乏较强的风险监控意识,混业监管的条件还不成熟。针对我国分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又为混业监管做好准备,现阶段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深化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明晰金融产权关系,不断完善金融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共享监管信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本文认为应结合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进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教训,通过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循序渐进地改革现行金融监管模式,逐步向混业监管过渡:第一阶段,借鉴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采取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牵头监管,各监管机构分别对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分业监管。这样既坚持了分业监管,又能够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新特点,是我国监管模式全面向统一监管过渡的最佳选择。在第二阶段,混业监管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借鉴英国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三大监管部门成为金融监管局的内设部门,按金融业务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功能性混业监管。论文的主要贡献:1、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进行了详尽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2、对现行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结合自己的理论认识,对未来监管模式的选择进行了粗略规划。2.期刊论文赵元兵.董超.何莹.李峰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及对策分析-兰州学刊2009,(7)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金融监管无法随金融创新的发展而不断改进是美国次贷危机带给我们的重要教训之一.近年来,由于国内外金融联系日趋紧密,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逐渐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混业,这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文章以我国现行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作为混业经营出现的背景,并以此为基础着重分析混业经营的现实和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所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3.学位论文刘爽我国多元格局下金融监管协调问题研究——以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银行监管为重点2007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机构有着自己独特的组织结构与经营方式,各国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制定一套专门的法律体系,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法律约束。此外,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还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特征。事实证明,如果不能对金融业的风险实现基本的控制,不仅无法实现金融业本身的平稳运行,还将危及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安全。因此,各国在培养本国金融业综合竞争力的同时,都无不例外地尽力设计一套金融业监管机制以实现对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控制。当金融集团化与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时,各国金融业经营方式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同时感受到了机遇与挑战。对于金融业而言,由于长期实行分业经营,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渠道十分有限。而金融集团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到来,无疑将使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打破现有的分业格局和地域格局,使得金融机构在实施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实现了全球化的战略目标。而对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本国的分业经营制度在金融集团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冲击下将分崩离析,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将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旧的机构型金融监管方式将不再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在充分暴露其监管漏洞的同时也将束缚本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各国的金融业都在渴望一套既能实现金融业风险控制又能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金融监管法律机制。但是,由于存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国家,不同时期所确立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为了弄清各国制度变迁后面所隐藏的深层次原因,有必要深入研究主要金融业国家的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变迁路径:在单独研究金融业发展趋势与金融监管制度变迁过程的同时,也应该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动态研究,探寻一国监管法律制度变迁与金融业发展的总体关系,最终得出促使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的最根本原因:金融业的发展。通过对德国、英国和美国金融业的发展比较可以看到,各国金融业的发展路径基本上都呈现了一个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程。在最后阶段的混业经营过程中,各国也都形成了结构不同的的混业经营机构,其中德国以全能银行为代表,英国和美国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在对三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时,也可以发现三种完全不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其中美国的结构最为复杂,分别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共同构成美国的金融监管格局;德国的监管格局较为简单,由金融监管局与联邦银行构成;英国的监管格局最简单,由金融监管局负责整个金融监管机构。此外,各国在监管协调机制的运作上,也由于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的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其他国家受到金融集团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的同时,由于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也出现了类似于英美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机构。但是,由于金融立法速度总是落后于金融业发展趋势等原因,我国尚缺乏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这一方面导致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一方面也造成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困难。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充分考察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业法律制度。此外,由于我国还存在的监管主体多元化的问题,而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又存在较多缺陷,为使未来的金融监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还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基于上述逻辑,本文将沿着下列体系展开:第一章主要分析强调金融监管协调问题的必然因素,指出金融集团化、金融全球化及监管主体多元化的起因、表现及对各国金融业及金融监管法律机制的影响。并指出:在金融集团化、金融全球化的金融业发展趋势影响下,机构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再加上金融监管主体多元化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使得该法律制度更加难以应对国内外金融业日益复杂的发展趋势。在此情况下,改革已成为唯一的出路。而改革的重点并非仅仅只有单一监管体制的选择,而在于能否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一套权责明晰并能有效平息争端,最终保持监管一致性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这也是我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一条改革成本最低的路径选择。第二章主要对多元格局下金融监管协调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层次探讨。探讨主要通过对新制度经济学、监管辩证法、监管成本理论及治理理论进行介绍的方式,试图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各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原因,以进一步探索二者的相互关系。同时,文章将指出:正因为金融法律制度的演进有着内在的动因和特殊的路径。所以,我们在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充分关注金融业发展现状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运行现状的关系,以使得二者相互促进,实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外部协调。此外,我们在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还应该关注整个监管体制的运行成本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实现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部协调。第三章将涉及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历史以及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方面的介绍,还将着重分析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对德国、英国和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及金融监管协调的发展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无论采用何种制度,作为一种金融制度本身都应当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虽然,由于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各国所形成的监管法律及协调制度具有各自的风格和特点,但检视上述三国监管法律及协调制度的演变轨迹,我们仍旧可以看出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及金融监管协调具有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本章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单一监管格局与多元监管格局本身不存在优劣之分,但是由于各国在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水平以及政治、经济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仍须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形成监管格局的最佳途径,而路径依赖作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也应该成为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格局的重要考虑因素。第四章是本文的终结部分,也是全文的核心。本章将会全面介绍我国金融业发展历史、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以及现有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总结、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之上,从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金融监管职权的分工和监管协调机制的运作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多元格局下金融监管协调框架的具体建议。在本章及全文的最后,作者简明扼要地强调了对建立我国多元格局下金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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