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与国际有关法典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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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法典工作介绍卫生部执法监督司赵同刚国际食品法典简介中国参与食品法典工作情况国际食品法典简介(Codex)国际食品法典简介(Codex)国际食品法典(Codex)指由CAC组织制定的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即CAC)1962年成立,负责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CAC性质:政府间组织,现有167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国际食品法典简介(续)应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都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CAC法典标准成为解决贸易争端、协调各国食品卫生标准的依据。国际食品法典简介(续)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政府间协调各成员国食品法规标准和方法,制定国际食品法典的唯一国际机构。CAC宗旨是保护各国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公平。CAC所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以科学为基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所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是解决食品贸易争端的依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委员会(9)商品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6)特别工作组(14)正在工作的委员会特别工作组(3)休会的委员会CAC一般议题委员会(9个)一般原则委员会法国食品标签委员会加拿大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匈牙利食品卫生委员会美国农药残留委员会荷兰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荷兰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澳大利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委员会德国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美国商品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油脂委员会英国鱼和鱼制品委员会挪威乳和乳制品委员会新西兰新鲜水果蔬菜委员会墨西哥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瑞士加工水果蔬菜委员会美国肉禽类卫生委员会新西兰糖委员会*英国谷物与豆类委员会*美国植物蛋白委员会*加拿大天然矿泉水委员会*瑞士果汁特别工作组巴西动物喂养特别工作组丹麦生物技术食品特别工作组日本地区协调委员会(6个)非洲地区协调委员会亚洲地区协调委员会欧洲地区协调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协调委员会近东地区协调委员会北美和西南太平洋地区协调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法典标准的类型食品标准(FoodStandards)卫生或其它技术规范(CodesofPractice)农药及兽药残留最大限值(MRLs)污染物指导水平(GuidanceLevel)准则(Principles)指南(Guidelines)建议(Recommendations)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SpecificationsbyJECFA)CAC制定法典标准考虑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公正国际食品贸易以科学危险性评价(定性与定量)为基础考虑其它合理因素:经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等中国参与食品法典工作情况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小组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正式加入CAC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商业部、原轻工部、原化工部、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标准局等七个部门组织成立了CAC国内协调小组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作为组长和副组长单位。国内协调小组机构设置卫生部下设秘书处,负责食品法典的国内协调。秘书处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农业部下设联络处,负责食品法典的对外联络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专业职能分别承担CAC各下属专业委员会的牵头工作国内协调小组机构设置(续)-成员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食品工业管理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内协调小组主要工作组织审议和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草案组织参与CAC及其下属机构所开展的各项食品法典活动进行食品法典的信息交流和服务与CAC共同组织承办食品法典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定国内协调小组工作规定成立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库参与和牵头法典标准制修定组织召开国内协调小组会议承办CAC会议学术及信息交流、宣传和服务工作秘书处工作(1)-制定国内协调小组工作规定协调小组工作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义务规定法典标准草案的审议程序和参加法典会议的规定落实各分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秘书处工作(2)-成立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库成立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库,根据各分委员会的特点,确立参加法典各分委员会专家,不断跟踪相关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并且组织研究会议议题。专家库专家负责参加相关委员会会议,作好会前技术准备工作和会后资料总结。秘书处工作(3)-参与和牵头法典标准制修定负责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中食品分类系统(FCS)的修订工作。2002年第34次CCFAC会议后积极开展将豆制品列入食品分类表的研究。经CAC大会同意在食品分类表中增加6.8(非发酵豆制品)和12.10(发酵豆制品)两个类别。作为修订意见的主要提出国,先后两次起草有关修订案的征求意见函,在其他亚洲国家间进行协调。起草豆制品的分类说明和最终修订案,提交CCFAC秘书处,供下届会议讨论。起草豆制品分类说明和最终修订案,完善食品分类系统,加深国际市场对我国传统食品的了解。秘书处工作(3)--参与和牵头法典标准制修定(续)研究和制定“减少和预防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的法典标准。起草减少和预防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提交有关病原菌的危险性评估数据。2003年在第35次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会议上,向大会提交有关“预防和减少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的建议草案”。2004年在第36次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树果中黄曲霉毒素限量标准(草案)。秘书处工作(3)--参与和牵头法典标准制修定(续)2003年向CAC提交了1000多份天然酿造酱油中3-氯1,2-丙二醇(3-MCPD)的数据,指出天然酿造酱油不存在氯丙醇污染问题,对制定天然酿造酱油中3-MCPD的限量标准提出质疑。结论:CAC不再制定天然酿造酱油中的氯丙醇限量,消除了国际市场对我国天然酿造酱油的安全顾虑。秘书处工作(3)--参与和牵头法典标准制修定(续)提交我国淡水鱼和海水鱼的铅含量监测数据、分析方法和检出限,指出0.2mg/kg限量标准太严,建议以0.5mg/kg为限量(与我国的卫生标准相同)。结论:CAC同意根据现有数据统计分析后再讨论决定设定限量。秘书处工作(4)-组织召开国内协调小组会议通报国际食品法典会议的动态通报食品法典标准草案的研究情况讨论国际会议上的发言交流参加法典会议的情况讨论修改章程、工作计划和会议总结秘书处工作(5)-承办CAC会议1994年筹办了亚洲地区食品标准协调会2000年承办第32次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会议。秘书处工作(6)-学术及信息交流、宣传和服务工作2004年第36次食品卫生法典会议研讨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刘秀梅教授做“食品安全目标的概念与应用”的专题发言,介绍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及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情况编辑《食品法典通讯》,介绍相关会议情况,扩大宣传和影响。在卫生部网站上建立中国食品法典秘书处网页,主要登载最新法典进展、我国参会报告以及对法典标准或议题的网上征求意见稿。收集食品法典有关信息,编译法典标准文本和有关资料,整理我国参与历届法典会议的有关文档,逐步建立食品法典信息库,向政府有关部门及食品有关行业提供咨询服务。秘书处2004年工作调整协调小组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各种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调整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组,完善并健全法典专家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组织卫生部牵头委员会的参会工作,作好相关议题和标准的审议研究收集食品法典有关信息,编译法典标准文本和有关资料,整理我国参与历届法典会议的有关文档,建立完善食品法典信息库,向政府有关部门及食品有关行业提供咨询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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