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培训2012年3月修订总体情况●新版技术规定分为八章:总则、建设用地、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公共空间、市政及管线、特别规定、附则。●条文共77条,其中新增23条,保留11条,修改43条。本章为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共9条。其中新增1条,修改8条。原技术规定建设用地、地块控制篇章共有条文14条,本次修订共删除条文6条。主要删除条文:提供公共绿地奖励、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奖励、拆迁奖励容积率。第二章建设用地附表一: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型中心地区一般地区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一类居住用地1.0-1.2≤40%1.0-1.2≤40%二类居住用地2.5-3.5≤45%1.5-2.5≤40%商业设施用地3.0-4.0≤60%2.0-3.0≤55%商务设施用地3.0-5.0≤55%2.5-4.0≤50%用地分类(第四条)用地类型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一类居住用地1.0-1.2≤40%1.0-1.2≤40%1.0-1.2≤40%二类居住用地1.5-2.5≤40%1.2-2.5≤40%1.2-2.0≤40%商业设施用地2.0-3.0≤55%2.0-3.0≤55%1.5-2.5≤50%商务设施用地2.5-4.0≤50%2.5-3.5≤50%2.0-3.0≤50%附表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指导详细规划编制;●分区分级:主城和远郊区县分级控制。●指标微调:容积率上限略有降低,建筑密度上限略有提高;●特殊区域: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指标经专题论证可合理突破;四个要点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第四条)用地功能混合(第五条)商业服务业为主与居住混合布局居住为主与其他功能混合布局公建居住居住≤70%公建>30%公建居住公建>60%居住≤40%零星用地(第六条)新规定(零星用地)分级、分功能、分面积规划人口居住用地非居住用地>20万<3000m2<2000m25万~20万<1500m2<1000m2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原规定(允许最小地块)分区、分面积旧城1000m2新城2000m2建设原则:●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如廉租房、行政办公等),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零星用地(第六条)地上地下判断方法:●全掩埋不高出1米●以层为单位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存在自由裁量。地下建筑、地上建筑(第八条)容积率(第九条)原规定: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新规定: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特殊多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层高超高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底层架空绿化公共活动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未掩埋的地上建筑全计入;●局部掩埋的地上建筑,16米进深计入,大于16米进深的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第九条)容积率(第九条)建筑密度(第十条)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计算原则●地下建筑均不纳入计算;●未掩埋的地上建筑全计入;●局部掩埋的地上建筑,16米进深计入,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不计入。●雨棚、挑檐、构架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一条)建筑计算高度:●用于计算退让间距;●平屋顶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屋面结构层面的高度;●坡屋顶指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至檐口(坡度小于或等于30度)或屋脊(大于30度)的高度;●水箱、电梯机房、楼梯间、烟囱等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对建筑的高度控制要求。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一条)建筑控制高度的控制方法与建筑高度、屋顶形式、绝对高程有关100米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一条)建筑计算高度必须与建筑立面一一对应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一条)除绝对高程外,不大于1米的室内外高差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要计入建筑计算高度建筑控制高度要求≤15米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一条)附表三: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容积率控高类型≤1.21.2-2.02.0-3.0﹥3.0备注住宅建筑≤20米≤40米≤80米≥18米确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调整建筑控制高度的,经专题论证,其个别楼栋调整幅度不得大于40%。工业、物流仓储建筑≤40米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突破的,须专题论证.既适用于规划编制,也适用于方案审查;强化容积率与建筑控制高度的关联度;已批控规的建筑控制高度严于本表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