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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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龙长海longchanghai@yahoo.com.cn第一节刑罚的体系•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刑罚剥夺的内容,将刑罚分为生命刑(剥夺犯罪人生命)、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剥夺自由是监禁化,限制自由是不关押,但对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财产刑(剥夺犯罪人一定的财产)、资格刑(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利、一定荣誉或一定资格)。按照法律规定又分为主刑、附加刑。•(一)、概念:是各种刑罚方法排列的刑罚序列。•(二)、特点:•1、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刑种);•2、刑种是经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3、各刑种按照由轻到重依次排列;•4、刑罚体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5、刑罚体系的确定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实现。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一)、教育功能•(二)、威慑功能•(三)、科学化功能•(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密•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二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罪只能适用一主刑。•现阶段的五种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方法。•(二)管制的特点:•(1)不关押•(2)限制犯罪分子的一定自由,在劳动中应同工同酬;•(3)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4)执行机关:公安机关,配合群众监督。现在通过社区矫正实现。•(三)、管制刑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方法。•拘役与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二)、拘役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期限较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放在公安机关的拘留所或看守所)•(4)享受一定待遇.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并酌量发给报酬。三、有期徒刑•(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法方法。•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1)执行场所不同。拘役是就近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执行。•(2)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3)期限不同.•(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一是酌情发给报酬.一是无偿的强制劳动)•(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有期的可以构成累犯,拘役则不构成。(二)、有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注意: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管制期刑二日,拘役一日折抵有期一日。•(3)执行场所,主要是监狱,少年管教所,或者看守所(一年以下刑期)。•(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四、无期徒刑•(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无期为终身,而有期是有一定期限的.•(2)由于无期具有不可划分性.只能适用严重犯罪分子.而有期具有可划分性.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3)无期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无期徒刑的特点•(1)剥夺自由,并且无期限;•(2)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4)必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犯罪较重,必须在政治权利方面给予否定和剥夺。五、死刑•(一)、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方式。•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自从18世纪资阶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后,其争论已持续了两个多世纪,贝提出该观点的依据是死刑违背社会契约。当代废除的理论依据是人权理念,即认为保障人权首先必须做到不剥夺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其中之一(西方国家已有110个国家实际上废除或停止适用死刑)。我国形成的理论共识是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保留死刑的原因是:•(1)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不具备。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刑罚制度,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只有经济发达、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人所能够创造的物质价值的反差大,人们比较着重人的生命价值。在物质生活水平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的废除所需要的物质条件。我国目前处于生产力水平的较落后的状态,人的生命价值还没有提到应有高度。•(2)严峻的治安形式不允许。一些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的重大恶性案件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全。在此状态下废除死刑,不利用刑罚的震慑力发挥。•(3)缺乏社会心理基础。我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较长,没有接受过近代西方声势浩大的资本阶级启蒙运动的洗礼,因而权利意识先天发育不足。中华传统的报应观念极为浓厚,杀人偿命,几千年来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因而死刑的存在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因而保留死刑是我国目前的基本态度,但对死刑采用了限制适用。•我国死刑政策: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错杀。(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犯罪性质结果严重、犯罪情节严重、人身危险性严重。•(2)适用对象的限制:•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即指不适用死刑的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指审判时已怀孕也包括羁押期间已流产(自然、人工)。司法解释扩张为:从立案、羁押、一直到死刑执行之前的整个过程。•(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A.案件管理权上,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B.从死刑核准程序上限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严打时期,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院,在刑法修订后应当取消。2007年1月开始,死刑复核权的应归位。•(4)执行制度上的限制。48条一款规定,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审判经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其他的法定情节,如聋哑人、盲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杀人的等。•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死缓之后根据其表现有三种结果:A.没故意犯罪减为无期;B.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C.有故意犯罪的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有人主张自发生犯罪时起即执行)。第三节附加刑•从刑,补充主刑的适用。既可附加适用(可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也可独立适用(对犯罪较轻的,可独立适用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一、罚金•概念:259页•1、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贪利型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因为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罚金制度(共125条)•分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等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目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对其起到惩罚的教育作用,以防再犯。•2、适用方式:(1)选处:与有关主刑并列刑种,是独立适用的一种。•(2)单处:只能剥夺罚金,唯一能适用的主刑(对单位)。•(3)并处: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必须附加适用。•(4)并处或单处:可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3、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及数额的司法确定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概念:•1、内容:•(1)选举权、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任职就意味着参加管理国家的活动;•(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2、适用对象:广泛、严重、较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的刑事犯罪。•3、适用方式:•(1)应当附加适用•A.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其滥用政治权利的惩罚;•B.对判处死刑和无期的犯罪分子。•(2)可以附加适用:•刑法56条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3)独立适用:对涉及到政治性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与主刑并列的选择独立适用,如煽动分裂国家罪。•4、期限与起算:•(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与管制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2)判有期与拘役的以及独立适用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与拘役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限,独立适用的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没收财产•概念•1、与罚金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罚金主要适用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危害国家安全和涉及经济性犯罪的重罪。•(2)内容不同:财产没收的即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金钱,并且仅仅限于现有的,而罚金仅限于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如随时缴纳。•(3)执行方式不同:一为一次性没收罚金,可分期,也可减免。•概念:•1、与罚金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罚金主要适用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危害国家安全和涉及经济性犯罪的重罪。•(2)内容不同:财产没收的即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金钱,并且仅仅限于现有的,而罚金仅限于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如随时缴纳。•(3)执行方式不同:一为一次性没收罚金,可分期,也可减免。•四、驱逐出境.•强迫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是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可独立,也可附加。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1、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实践中:犯罪是未成年人情节较轻的、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的、自诉案件情节较轻的等。•2、性质:是非刑罚的方法,不具有刑罚性质。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3.种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前者是与刑罚并用,后者是独立适用的非刑罚方法(附带民事诉讼)。•(2)训诫、责令具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有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行政法作出的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政处分,由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依照行政规章制度、纪律、章程等,对犯罪分子给予纪律处分,如记过、开除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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