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依职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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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一节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一、概念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或者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特征:1.法定性—-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2.强制性—-政府必须有足够权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3.主动性—-行政主体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4.及时、迅捷性—-因行政主体肩负不同于相对人的职责5.侵权救济性—-因其易造成侵权第二节行政规划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依照法律规定就所要解决的问题,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并对实现该蓝图的有关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作的设计与规划。其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2.综合性—基于现实情况的全面、准确把握而对未来的谋划部署3.裁量性—规划的策划制定者具有广泛的裁量权二、行政规划的功能1.行政规划具有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2.行政规划具有启发和诱导功能;3.规划具有调整和综合功能。三、行政规划的程序1.调查2.草拟3.征求意见4.审议和通过5.公布6.修改或废止第三节行政征收P305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它物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无偿性—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有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二)强制性—不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需与相对人协商一致(三)法定性——因对相对人有侵害性,所以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二、行政征收与有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并给予一定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区别是:1.范围不同行政征用的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劳务;而行政征收一般只能是财产。2.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用只发生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而行政征收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二)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指行政主体以合同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区别是:1.成立条件不同行政征购实际是一种行政合同,其成立的条件是双方的合意;而行政征收是单方意志的体现。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三)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行政没收,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财产性行政处罚。主要区别是:1.发生依据不同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行政没收的前提;行政征收以行政相对人有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的,与主观是否过错无关。2.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没收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相对人的一种法律制裁;而行政征收不具有制裁的性质,只要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持续进行。三、行政征收的分类(一)以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或条件为标准:1.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行政征收2.因行政相对人对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产生的行政征收3.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4.因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征收5.因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规制而产生的征收(二)以行政征收的内容为标准:1.税税收,指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目标,由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定标准强制性无偿地取得纳税义务人的税金,并纳入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2.费行政收费,指行政主体依法向特定相对人提供了行政服务或行政管理,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而向相对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活动。(三)以是否有偿为标准:1.有偿的行政征收(1)因相对人取得自然资源发生的向相对人征收费用(2)国家向相对人征收财物并给予补偿2.无偿的行政征收一般说来,涉及财物的行政征收是有偿的,非涉及财物的行政征收是无偿的。四、行政征收的设定行政征收的设定是指何种立法主体有权创设或规定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设定的现状1.行政征税的设定(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确定;(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等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6)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2.行政收费的设定(1)法律对行政收费作出原则性规定,授权国务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实施办法;(2)行政法规对行政收费的具体规定;(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收费的具体规定;(4)在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由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收费的规定;(5)行政许可中收费的设定。3.征收财物的设定主要由法律设定,并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作具体规定时有时会作出扩大征收范围的规定。有时,在没有法律设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也会直接设定对财物的征收。(二)行政征收设定的法制化《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该法生效后,我国虽然仍存在非依法律形式设定行政征收的现象,但是,我国法制的长远发展趋势是行政征收只能由法律设定,实现税收法定主义,完善费用和财物的征收设定法制。五、行政征收的方式(一)行为方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稽查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等。(二)计算方式它是行政征收制度的核心内容。征收的计算方式也多种多样,例如税收中所运用的税率就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具体计算方式大多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六、行政征收的程序(一)行政征收的一般程序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2.缴纳鉴定3.缴纳申报4.款物征收5.强制征收(二)行政征税程序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4.税款征收5.税务检查6.税务争议的解决(三)行政收费程序1.通知收费2.收取费用3.给付收据(四)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征收程序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先行征收,事后补办手续。第四节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它具有如下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1.只能由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处罚针对的对象1.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作为外部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行政处罚的性质1.为制裁行为,属法律制裁的范畴,具有惩戒性;2.属于法律制裁中的一种,即行政制裁;3.且不同于同属于行政制裁的行政处分。二、行政处罚的界限(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部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同属行政制裁,但有较大区别,包括:1.主体与权力来源不同;2.对象不同;3.性质不同;4.对相对人所涉权利的性质不同;5.救济方式不同。(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刑罚处罚,又称刑事处罚,简称刑罚,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权力属性不同:一个是行政权,另一个是审判权;2.实施主体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另一个是司法机关;3.对象不同:一个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另一个是违反刑事法规范的犯罪分子;4.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5.程序性质不同:一个行政程序,另一个是司法程序。三、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包括:(一)处罚主体法定,具有法定的处罚权限;(二)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三)处罚程序合法,即遵循法定的程序。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一)公正1.以事实为根据,即客观;2.过罚相当,即违法与处罚相一致,或者说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3.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二)公开1.处罚的依据要公开;2.处罚的程序要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行政处罚不是以单纯的处罚为目的,应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对受罚人的法制教育,以保障法律的实施;(二)处罚与教育的功能不同,罚教结合不意味着以教代罚;(三)在实施处罚时,应将处罚与教育结合起来,二者都不可偏废。四、处罚救济原则(一)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告知相对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五、处罚不相替代原则(一)行政处罚不能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相互替代;(二)当行为同时违反了几种法律规范、侵害了几种客体时,就应同时承担几种相应的责任;(三)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行政处罚而免除民事责任,也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四、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有以下几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吊扣证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处罚与责令改正相结合原则处罚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二)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同一违法行为”,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次性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且,必须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形式只限于“罚款”。(三)罚刑合并原则1.前提:同一违法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事法规范的规定而构成了犯罪2.原则: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合并适用,不能以罚代刑3.特殊情况:(1)对于违法行为已给予罚款或拘留,人民法院又判罚金或拘役、有期徒刑的,应以罚款的数额和拘留的时间折抵相应的罚金数额和相应的刑期;(2)对于违法行为已被判刑,如果判处的是罚金,就不应再给予罚款,如果判处的是拘役或徒刑,也不应再给予拘留。六、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一)不予处罚的情节: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罚时效的。(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法定情形。★★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掌握罚款的执行)职权分离的原则①决定者:行政机关②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③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当场收缴的例外①适用简易程序处2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或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EG自行车违章)②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没有程序和罚款多少限制),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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