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指在侦查活动中,为了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涉及有关的财产、物品进行扣押、控制的各种强制性措施。对物的控制性措施涉及公民的私有财产,依据控制性措施的手段、方法不同,划分为查封、扣押、冻结三种。物品控制性侦查措施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概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的侦查措施。2020/2/25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既是侦查犯罪的需要,有利于收集证据,查明、核实案情,也可以及时追缴赃款,防止转移,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挽回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20/2/25《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2020/2/25《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020/2/25《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2020/2/25《六机关规定》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020/2/25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020/2/25《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2020/2/25《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2020/2/25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2020/2/25(一)查询、冻结存软、汇款包括查询、冻结两项措施。所谓查询,就是调查、询问,也就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具体情况,如开户银行账号、存款和取款时间、次数、金额、经手人,以及汇款人姓名、地址、汇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地址等情况。2020/2/25所谓冻结,是指通知有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邮局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暂时不准提取。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冻结单位存款、汇款。也可以冻结个人存款、汇款。2020/2/25(二)查询、冻结存软、汇款实施的主体是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和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需要,防止证据转移、赃款转移,也可以防止这些款项再次用于犯罪。2020/2/25二是《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对于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邮电法》明确规定,用户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2020/2/25(三)查询、冻结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其一,查询、冻结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子女、父母或其他亲属、朋友的存款、汇款。其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还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存款、汇款。2020/2/25(四)查询、冻结存软、汇款实施要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一是所要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有关.二是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为了防止赃款转移,挽回和减少损失的需要。三是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为了发现新的犯罪线索,顺线调查,扩大侦查战果的需要。2020/2/25三、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一)查询、冻结的审批(二)冻结(三)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四)对查询、冻结的监督(五)需要异地查询、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侦查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联系,请其协助执行。2020/2/25第二节控制赃物控制赃物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有赃物可查的刑事案件时,依靠有关单位组织和专门人员,对赃物的隐藏、转移、销售、毁灭、使用等环节进行监视控制,通过发现赃物,从物到人,进而查获罪犯,及时破案的一项常规性侦查措施。2020/2/25控制赃物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其他侦查机关工作客体原材料、产品、交通通讯工具、金银饰品;现金、文物、毒品、支票、甚至家禽家畜等工作方法既可在有关人员协助下以检查货物、查验证件等名义进行公开控制,也可布置行业职工和秘密力量一、控制赃物的作用(一)能够发现案件线索(二)能够加快破案速度(三)能够查获犯罪嫌疑人(四)能够获取犯罪证据和挽回被害者的损失(五)能够掌握盗窃等侵财犯罪的新动向2020/2/25二、犯罪人销赃活动的特点(一)抛售物品的未知性(二)抛售行为的紧张性(三)抛售心态的迫切性(四)成交价格的低廉性2020/2/25三、犯罪人处置赃物的主要方法(一)销售赃物1、异地销赃2、低价销赃3、物色买主,暗中销售4、化整为零,小量多次销售5、销毁或改变赃物特征后销售6、伪造身份,冒名顶替销售7、利用他人代销赃物2020/2/25(二)隐藏赃物系本地人犯罪,赃物大多隐藏在家中、办公地点或住地周围有隐藏条件的地点,或假借各种名义存放在亲戚、朋友处。如系流窜犯罪分子犯罪,赃物往往寄存在车站、码头的寄存处或隐藏在某一寄居处或窝点内。2020/2/25(三)转移赃物转移赃物,是犯罪人犯罪心理决定的。犯罪人手持赃物总是惊恐不安,总是要考虑如何将赃物转移到安全地方。2020/2/25(四)毁灭赃物毁灭赃物是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处置赃物的一种惯用手法,其目的是通过毁灭赃物达到割断其与案件的内在联系。一般而言,犯罪分子销毁赃物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犯罪获取赃物的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害人,获取赃物后即毁灭赃物;二是为了转移侦查工作视线,逃避法律制裁。2020/2/25(五)挥霍使用赃物赃物都有使用价值,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获取赃物的主要目的之二就是为了挥霍享受。有些赃物,如现金、日用生活消费物品,犯罪分子往往用于挥霍使用。2020/2/25四、控制赃物的范围赃物的控制范围,包括赃物转移、修理、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范围。2020/2/25(一)赃物转移过程中的控制范围1、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包括三轮车、出租汽车、公共电汽车等。2、交通要道口。如火车站、汽车站、轮船码头、机场、三叉路口等。包括这些场所的包裹寄存处。3、边境关卡。包括边检站、海关、边境贸易市场、有非法偷渡者出入的边境线等。2020/2/25(二)赃物处理、销售过程中的控制范围1、各类收购部门。如废品收购站,旧货回收市场,文物、珠宝、玉器收购商店等。2、修理加工行业。包括修理手表、照相机、电视机、VCD机、电脑的行业,修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的行业,修理传呼机、移动电话的行业,以及加工金银首饰的行业等。3、寄卖行业。包括寄卖店、委托行、典当行等。2020/2/254、(四)支取、兑换处所。如支取现金的银行、储蓄所,兑换金银、外币的兑换处(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等。5、各类交易市场。如小商品交易市场,音响制品交易市场,车辆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其中也包括一些非法形成的交易市场。6、群众集散地。如群众易于集散的各种广场、菜场、公园、街头巷尾等。这些场所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利用管理上的空隙来销售赃物。2020/2/25(三)赃物使用的控制范围。1、外汇、侨汇商场。2、餐饮旅店行业。包括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3、娱乐场所。如夜总会、舞厅、咖啡厅、美容美发厅、酒吧、茶室等。2020/2/25(三)对销售赃物的控制一是及时印发赃物协查通报,请求各有关地区、行业和有关部门协助控制。二是依靠治安、工商、税务、海关、边防等职能部门,在公开的行政管理中发现和控制赃物。三是依靠车站、码头、机场、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复杂场所、旅店业等有关行业职工,组成城市控制赃物的行业网络。2020/2/25四是组织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严密控制犯罪人场外销赃。五是布置秘密力量,对犯罪人经常销赃的场所和地区进行重点控制。六是严密控制隐藏、购销赃物窝点。2020/2/25(五)对挥霍使用赃物的控制赃物都有使用价值,犯罪人实施犯罪获取赃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挥霍享受,有些赃物如现金、日用生活消费物品,犯罪人往往用于挥霍使用。对赃物的挥霍使用,一般通过深人的调查工作,发现犯罪人犯罪后经济上的反常现象和行动上的非常迹象,并进而发现和查获赃物。2020/2/25七、控制赃物应注意的问题(一)依法控制,讲究工作方法(二)遵纪守法(三)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四)做好协同配合工作2020/2/25•38第三节追缴赃款赃物一、追缴赃款赃物的概念追缴赃款赃物,简称追赃,是指司法机关采取的,对于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行为。追缴赃款赃物不仅是获取证据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扩大办案效果的重要方法。2020/2/25(一)追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追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三)追赃的手段具有强制性(四)追赃的结果具有无偿性2020/2/25二、追缴赃款赃物的方法(一)通过搜查发现和获取赃款赃物(二)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获赃款赃物(三)通过侦查监控追查赃款赃物(四)动员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交出赃款赃物(五)通过金融机构,冻结、扣押财产(六)通过反洗钱措施,追缴赃款2020/2/25三、追缴赃款赃物的要求(一)追缴赃款赃物应依法进行对于应当追缴的赃款赃物,必须按规定制作《收缴赃款赃物通知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被收缴人。对于应予追缴不得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对于查没的财产,应制作《没收财物决定书》,填写《没收财物清单》一式二份,分别交被没收人和附卷备查。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2020/2/25(二)追缴赃款赃物应迅速及时,积极主动(三)追缴的赃款赃物应注意保管、估价与移交20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