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级医护实习生岗前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一、主要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六、《护士条例》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7、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8、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11、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3、关于参照《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6、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规定2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21、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5、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2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7、护士条例2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9、消毒管理办法3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3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3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4、医院工作制度3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3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7、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39、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条例40、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4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发布43、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44、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4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5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2、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截至目前共35件。如:《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出台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医德规范(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医德规范(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要乐于助人尊重弱者要学会和各种人愉快的相处如家人般的愛最美的……是病人的笑容知道何时得罪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解读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况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重点条文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概况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继承和创新1.1986年《民法通则》2.1988年《民通意见》3.2001年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其他部门法的具体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轻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而作为普通的百姓,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却比较困难。《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对于医院来说,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的要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也证明,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挡箭牌。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证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地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侵权责任法》解读告知的重要性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面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患方的同意,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五: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完全不需要任何鉴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解读亮点六: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的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过去,一些医疗机构借自身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