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业务法律审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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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授信前法律审查第二部分授信中法律审查第三部分授信后法律审查第一部分授信前法律审查一、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二、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三、授信申请事项合法性审查四、担保合法性审查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贷款通则》第17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借款人。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1、注意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上记载的经营期限,企业申请借款的期限应当控制在上述有效期限内,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要求企业办理合法变更手续。同时,可以结合分行去年下发的承诺书示范文本(ABCSH[2008]1001-3),要求企业承诺营业执照保持有效。2、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主要审查章程是否为原件和最新制定的,章程上有无所有股东的签章。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核实,或者要求企业出具承诺,承诺公司提供的章程是最新的。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1、注意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上记载的经营期限,企业申请借款的期限应当控制在上述有效期限内,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要求企业办理合法变更手续。同时,可以结合分行去年下发的承诺书示范文本(ABCSH[2008]1001-3),要求企业承诺营业执照保持有效。2、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主要审查章程是否为原件和最新制定的,章程上有无所有股东的签章。必要时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核实,或者要求企业出具承诺,承诺公司提供的章程是最新的。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3、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借款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以及召集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避免决议因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被认定无效或被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章程对借款总额及单项借款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借款的数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4、审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内容是否明确,企业的签章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等。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法人借款主体的审查:5、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事)业法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经营许可证,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符合相应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6、审查法人客户有无上年度及近期的主要纳税证,以确认客户经营状况和是否依法纳税等。7、审查对外投资是否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及其债务的清偿能力,重点防范公司以合法投资的形式,掏空公司优质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尤其要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借款主体合法性审查自然人借款主体的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年满18周岁,或者虽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年满16周岁的公民。特殊自然人借款主体(如:外国人、港、澳居民等)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其主体资格。见手册P16-17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贷款项目所需批准文件进行审查时,应注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36条规定,项目建设客户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且不存在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情形,否则不得提供授信:一是项目批准文件二是环保批准文件三是土地批准文件四是其他按国家规定须具备的批准文件。另外还应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项目资本金进行法律审查时,应注意:1、投资项目的资本金需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建设的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3、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4、对资本金未按规定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5、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6、严禁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充做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授信申请事项合法性审查对授信申请的审查:1、申请内容要具体确定,签章要符合规定。2、申请书填写不合规定的,银行不应单方予以更改,应要求客户重新填写。3、因缺乏材料无法进行审查的,应与客户明确以材料补充完整之日作为银行受理借款申请的日期。4、及时审议并答复借款人(短期贷款答复期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授信申请事项合法性审查对授信用途的审查: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35条规定,这里要强调一点,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授信期限的审查: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期限应当控制在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如需超过有效期限的,应要求其办理合法变更手续。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银监部门备案;票据贴现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担保合法性审查保证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对抵押、质押担保的合法性审查,《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合法性审查—保证一、对公司担保的一般审查1、确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2、审查公司是否出具了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如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担保事项进行表决。4、如公司章程对担保的决策机构约定不明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5、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是否规定了限额,如有限额,公司只能在限额内对外提供担保。为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担保合法性审查—保证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审查重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得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途径对此项规定予以突破。股东大会表决实行关联股东回避制度。被担保股东或者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三、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查重点《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担保合法性审查—保证四、国有独资公司保证担保的审查要点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的,银行应当审查其公司章程及有关授权文件,了解对外担保的权利是否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给公司的董事会行使。如无授权,对外担保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担保合法性审查—抵押一、房地产抵押审查注意要点:1、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房地产抵押应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3、关注抵押物的租赁情况,注意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以企业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物应当剔除职工住房及企业开办的学校、医院等财产。担保合法性审查—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审查注意要点:1、开发商已取得“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开发商已交纳土地出让金;3、开发商已投入工程款项的书面证明;4、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5、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若抵押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6、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7、在建工程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也同时抵押给我行,要排除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行,在建工程抵押给我行的可能。担保合法性审查—抵押三、最高额抵押审查注意要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可见,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般抵押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有限的,即不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因此,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确定后,在发放信用时,要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内,并预留出一定的余地,不能仅将本金数额作为最高限额。针对其它最高额担保合同,也需遵循此原则。担保合法性审查—质押一、常见动产质押的审查要点1、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明确了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可作为动产用于质押。3、正确理解特户金钱质押的概念。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户中的金钱可以作为债权担保,属于质押担保形式。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实务中,金融机构对承兑汇票的开票保证金按照特户管理,可以成立质权,未按照特户管理的,不成立质权。目前依照规定,因为《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中有明确的质押条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的,可以不另行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但应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比例,并可在其他事项中添加“金钱出质”条款,如可表述“本合同由(出质人全称)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保证金金额,保证金账户户名,帐号,开户行。”此外,一旦出质金钱发生了变化,则应相应修改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担保合法性审查—质押二、常见权利质押的审查要点1、票据质押手续要规范:必须采用背书方式;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必须进行票据的交付。2、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在发放信用时,要将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内,并预留出一定的余地,不能仅将存单本金数额作为贷款金额;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贷款除外。授信合同文本的选定标准类合同文本:标准类合同文本是指在开展某项业务时应当使用的制式合同文本。示范类合同文本:示范类合同文本是指在开展某项业务时可以选择使用的制式合同文本。总行:标准类合同文本(ABCS)示范类合同文本(ABC)分行:标准类合同文本(ABCSHS)示范类合同文本(ABCSH)合同规范性审查要点合同规范性审查要点同样也是信贷人员使用合同的内容及要求(一)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1、根据业务种类、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进行选用;2、有标准类合同文本的,应当选用标准类合同文本;有示范类合同文本的,可以选用示范类合同文本;4、确有需要使用由客户提供的非制式合同的,合同审查员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与业务操作相适应;5、已经废止的制式合同文本不得选用。(二)应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是否准确、完备,相关条款是否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合同规范性审查要点合同规范性审查要点同样也是信贷人员使用合同的内容及要求(三)合同文本需经法律审查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中提出的责成修改意见是否已采纳(应当进行法律审查合同或情形会在下一部分中详细说明)(四)制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是否合规;(五)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且相互衔接;(六)合同填写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等内容是否与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七)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八)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一致;(九)其他应当进行规范性审查的内容。合同规范性审查要点关于合同规范填写的特别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一致,并与合同落款签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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