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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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研究作者:张鸿志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参考文献(63条)1.今村成和独占禁止法19962.奥利弗·E·威廉姆森.张群群.黄涛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19993.泰勒尔.张维迎产业组织理论19974.各国反垄断法汇编20015.各国反垄断法汇编20016.AlexYSeitaTheHistoricBackgroundofJapanAntimonopolyLaw19947.阮方民欧盟竞争法19988.孔详俊反垄断法原理20019.各国反垄断法汇编200110.各国反垄断法汇编200111.阮方民欧盟竞争法199812.波斯纳.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199713.王传辉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200414.刘宁元国际反垄断法200215.阮方民欧盟竞争法199816.齐树洁.周和敏“掠夺性定价”若干问题初探[期刊论文]-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17.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199618.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陈甬军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200319.ErnestGellhornAntitrustLawandEconomics198620.邵健东竞争法教程200321.哈尔·瓦里安微观经济学199722.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张军.罗汉.尹翔硕微观经济学199723.各国反垄断法汇编200124.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200325.张维迎.马婕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1999(05)26.AntitrustLawandEconomicsinNutshell27.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197528.来自竞争的繁荣198329.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200230.汪丁丁走向边缘-经济学家的人文意识200031.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陈甬军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200332.奥利弗·E·威廉姆森.张群群.黄涛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199933.道格拉斯·G·拜尔法律的博弈分析199934.道格拉斯·G·拜尔法律的博弈分析199935.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200236.波斯纳.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199737.干春晖.闫星宇掠夺性定价理论综述[期刊论文]-经济学动态2004(3)38.丹尼斯卡尔顿.查佛里佩罗夫.黄亚钧.谢联顺.林利军现代产业组织199839.哈耶克.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199740.哈耶克.邓正来自由秩序原理199741.植草益.朱绍文.胡欣欣微观规制经济学199242.吕福新中国经济过渡的典型分析-特殊商品市场化和政府规制199843.AaronSEdlinStoppingabove-costpredatorypricing200244.思拉恩·埃格特森.吴经邦新制度经济学199645.哈特.张文显法律的概念199546.丹宁.杨百揆法律的训诫198547.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研究200048.富勒法律的道德性196449.波斯纳.孙秋宁反托拉斯法200350.奥利弗·E·威廉姆森.张群群.黄涛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199951.Case322/81MichelinVCommission[1983]ECR3461[1985]ICMLR282Para1052.波斯纳.孙秋宁反托拉斯法200353.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19985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200155.波斯纳.孙秋宁反托拉斯法200356.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毫斯.萧琛经济学199657.奥利弗·E·威廉姆森.张群群.黄涛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199958.波斯纳.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199759.奥利弗·E·威廉姆森.张群群.黄涛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199960.波斯纳.孙秋宁反托拉斯法200361.徐立.周铭川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思考2002(01)62.奥利弗·E·威廉姆森.张群群.黄涛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19996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2001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项瑾美国反垄断法中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及启示2008掠夺性定价(PredatoryPricing)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多个企业为排挤同样或更有效率的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企业进入相关市场以强化自身垄断程度,无正当理由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低于成本或其他不合理的低价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在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但是由于掠夺性定价本身行为的隐蔽性难以和正常价格竞争行为明显地区分开来,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无法对掠夺性定价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形成统一的看法,而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可操作性的缺乏,掠夺性定价在经济学界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各个流派各种理论和规则层出不穷。而美国作为反垄断立法最悠久,相关经济理论研究最发达的国家对于掠夺性定价问题的研究之深入、经济理论之成熟是其他国家难以企及的。本文第一部分分别从三个方面对掠夺性定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研究,包括学界、各国立法的界定,掠夺性定价基本特征的分析和掠夺性定价和类似的非法定价行为的区别。第二部分则通过对美国经济学界理论的研究回答了反垄断法是否应当对掠夺性定价进行规制的问题。哈佛学派认为,由于存在进入壁垒,支配地位企业完全可能通过掠夺性定价行为实现垄断,因而必须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规制;芝加哥学派则认为掠夺性定价是非理性和罕见的,不符合企业长期利润最大化目标,支配地位企业并不存在可信的垄断动机,而且被掠夺者和消费者对掠夺成功抵制的可能性、掠夺威胁的不可信都会导致掠夺性定价策略失败;由于芝加哥学派的掠夺非理性模型建立在完全信息的基础上,后芝加哥学派引入信息不对称,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建立模型推导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掠夺性定价是企业的理性行为。本文第三部分集中考察美国有关掠夺性定价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演变,早期主要适用意图检验标准,自阿里达和特纳1975年发表论文提出平均可变成本的标准后吸收适用成本价格检验标准,布鲁克集团案开始确立补偿检验标准,近期在下级法院层面开始引入后芝加哥学派的新产业经济理论,但尚未确立明确的标准,在对上述案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美国司法实践对完善掠夺性定价问题的启示。本文第四部分在上述三部分对掠夺性定价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并未采用“掠夺性定价”的表述,而是以低价倾销的名义将类似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由于检验标准不科学、界定不明确,相关规定沦为政府干预企业“价格战”的武器,遏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行为。目前,掠夺性定价行为已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之一纳入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仅原则性的规定显然无法成为司法机关执法的明确依据,本文根据美国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确认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标准。2.期刊论文臧旭恒.尹莉.ZANGXu-heng.YINLi美国现行反垄断法对软件产业的适用性探析--以搭售和掠夺性定价为例-中国工业经济2005,(5)本文对软件产业的搭售与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了法律和经济分析.在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体系中,这是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势力的两种行为.但在软件产业却不能凭借传统标准简单地把这两种行为归结为垄断行为,而应从产业本身的特点和竞争环境出发谨慎对待.如一味运用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惩罚软件产业正当的竞争行为,只会从更大程度上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应该顺应经济和技术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3.学位论文强宇论反垄断法中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2005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概念和本质入手,明确了什么是掠夺性定价;接着介绍了各国成文法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定,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为何要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规制.第二部分分析了实践中掠夺性定价的判定为什么比较困难,并结合美国掠夺性定价的经典判例,详细阐述了掠夺性定价判定标准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判定掠夺性定价的两个关键性标准,其一为价格低于成本,其二为有可能补偿成本;并指明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两个标准来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第四部分在研究中国相关反掠夺性定价的立法的基础上,指出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失,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中国反掠夺性定价立法的几点建议.4.学位论文王广俊掠夺性定价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09掠夺性定价行为,作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之一,主要指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在达到排除竞争对手而形成垄断的目的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各国反垄断立法均对此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变,掠夺性定价行为也开始浮现于经济生活。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定,在可实施性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此作出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首先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定义入手,认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二是目的的实现,而两者不具有同时性。在低于成本销售时对该行为进行认定,则会具有预测性,对于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存在争议。在目的实现时对行为进行认定,则具有现实性。对于掠夺性定价行为必须在第一阶段决定是否规制。对掠夺性目的实现可能性的判断,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由此引发掠夺性定价行为是否有必要进行规制的争议。笔者认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具有实现可能性,应当进行规制,并分析了我国掠夺性定价行为现实表现及危害性(见第一章)。接下来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定,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抗辩事由不够完善、物价部门执行能力与职责不对称、私人诉讼机制缺失、责任结构不合理,并分析了掠夺性定价行为规制存在不足之处的原因(见第二章)。为了完善我国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制,本文对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关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判定标准、制裁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美国对于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界定标准随同反垄断整体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与美国法对效率的强调不同,欧盟竞争法将实现统一的欧洲市场作为其立法目标,在处理掠夺性定价案件时,强调支配企业的特殊责任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关注占有支配地位企业排斥竞争对手的意图;我国台湾地区主要是实行平均可变成本标准和补偿标准相结合的判定标准。在执行方面,美国为司法控制模式,私人诉讼机制也比较完善和发达;欧盟及日本等国家为行政执法模式,但是近年来也越来越注重私人诉讼机制的运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重,而我国在这些方面均有改进之处(见第三章)。通过以上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细化,明确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判定标准,完善其抗辩事由,提高物价部门的执法能力、建立私人诉讼机制,提高民事责任的地位、完善行政责任、确立刑事责任(见第四章)。5.期刊论文徐莉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法制与社会2009,(5)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美誉,而它的重要之处即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确保企业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进而保护竞争,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反垄断法规范掠夺性定价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但却维护了竞争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但如何认定掠夺性定价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此问题展开了论述.6.学位论文尹德元论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2009掠夺性定价作为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形式,各国对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但在我国对其研究并不充分。通过对其主体要件、目的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的研究,对掠夺性定价进行了界定。掠夺性定价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以及阻碍了市场的有效竞争。通过对掠夺性定价其他国家经验的考察,指明了选择适用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机关和程序、确定适用的认定标准、采取有力的制裁手段的重要作用。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力量、主观意图证明、后果等因素的判定,指明了掠夺性定价应当如何具体认定。当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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