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控制医药费用过高的法律对策研究姓名:杨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指导教师:郑鹏程20070420控制医药费用过高的法律对策研究作者:杨萌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5条)1.期刊论文刘金方.王洪军商业企业价格欺诈行为分析及对策-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2003,16(4)近几年,我国商业企业的价格欺诈行为愈演愈烈.产生价格欺诈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制裁的不力.政府部门应制定严格的价格制度,媒体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商家主动地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否则就要承担虚假信息的后果.2.期刊论文董燕浅谈商业企业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商场现代化2007,(17)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两个环节.其中价格因素是消费者行为中不可轻视的环节,影响着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本文从价格欺诈行为这一概念的界定出发,分析了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了价格欺诈的成因,最后提出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对策及措施.3.学位论文白玉娥汽车维修行业的公共政策研究——以诚信管理和质量管理为重点2008汽车维修行业是伴随汽车工业发展起来的传统行业。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汽车工业和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随着汽车的逐步普及和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汽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汽车维修业也正迅速崛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汽车维修市场上也逐渐出现了很多问题。相关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维修的诚信缺乏,具体如汽车维修业户价格欺诈、维修质量不过关、汽车维修中的“坑蒙拐骗”等失信现象时有发生;其二,维修的质量整体不高,现有的供给水平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比如说现有汽车维修业户设备陈旧,厂房规模小,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企业管理跟不上等很多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公共管理,使之规范、健康地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结合本人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感悟和相关工作经验积累,介绍了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特性和定位,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概况、汽车维修行业存在问题以及政府进行干预的必要性等等。然后结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习过程中掌握的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等理论知识,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就汽车维修行业所存在的两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其一,关于诚信管理问题,文章认为:汽车维修业属于服务业,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竞争性强的技术密集性行业,汽车维修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很容易出现消费信息不对称,市场中失信现象极其容易诞生,市场失信不但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就这种失信现象而言,仅仅依靠市场无法克服或解决,因此,必须通过政府管理来进行干预。当然,政府干预过程中也会出现政府信息失灵、公共决策中的经济人行为以及公共决策程序中的固有缺陷,单纯地依靠政府同样不能实现最佳理想,而通过市场信号来引导个人或企业,却可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本文认为:在基本思路上,在汽车维修行业倡导“诚信修车,取信于民”,把行业管理与行业诚信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有效促进行业资源配置,保护汽车维修业户和汽车维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汽车维修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关于具体的举措就是:首先要在全行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其二,诚信机制创建应当有制度保障;三是建立一套高标准、严要求,可操作性强的诚信评定体系,便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四是诚信机制创建要进行信用等级发布,采取激励与惩戒措施,实施等级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推动企业诚信经营;五是政府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诚信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然,诚信汽车维修行业的创建还要求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二,关于质量管理问题,随着汽车品种规格的不断增加,以及发达国家资本和品牌的纷纷注入,我国汽车维修业户的服务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从服务能力方面,也即服务的水平无法满足需求展开讨论。针对目前市场上影响服务能力的几个因素和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本文观点:一要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知识,二要引导汽车维修业户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经营,三要加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4.期刊论文杨良奇.王中原论商业欺诈的内涵、危害及其生成-商场现代化2010,(3)现代商业欺诈主要体现为广告欺诈、质量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和合同欺诈,商业欺诈的生成原因主要体现在信用监督与信息机制不完善、有效的产权制度不明晰、反欺诈手段不强劲和交易信息不对称.5.学位论文吕志军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2007经过30多年来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机制,这种灵活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定价逐渐成为一种商业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政府从价格决策者转变为价格规制主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价格法》为核心,以政府制定价格条例、行政性收费管理条例、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为配套法规的完整的价格法律体系。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竞争性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与公共产品经营中。竞争性行业的表现主要是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自然垄断和公共产品经营中的表现主要是变相涨价和定价偏高。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主要是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规制工作不到位,信息不对称,价格听证的形式主义。对价格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是一项宏大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第一,对价格规制体制的完善。一是需要科学设置价格规制执法机构,实行行政执法体制的垂直管理;科学设置物价检查内设部门,包括组建反价格垄断和反价格倾销调查中心以及仲裁部门。二是明确规制主体的规制职能: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的权力: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罚没款的权力;变卖商品抵缴罚没款的权力。第二,对价格形成规制的完善。鉴于经营信息的不对称和价格听证会的形式主义,应该加强成本监审制度;健全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强化信息和质证程序的公开性,从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第三,对价格表示规制的完善:严格明码标价制度;建立降价申报备案制度。第四,对法律救济的完善。采用兼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责任制度;鉴于经营者价格行为受众人数较多的特点,对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该引入集团诉讼机制,这是中国市场经济下价格规制运行的必然趋势。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1aa0819f-56bc-4a63-9bc0-9de60145c85e下载时间:20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