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第六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两税”合并改革的成功,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统一、规范的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巨大成果,是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实施条例与税法一起,共同构建起一个崭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治化、现代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中国企业走入国际市场、为国际企业走进中国市场提供了稳定的所得税法环境。第一节“两税”合并的背景、意义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的所得额(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直接税,其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原则上不能转嫁。所得税由于具有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实行量能课税,即以所得额的大小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上被誉为“良税”而广泛推行。据不完全统计,所得税在我们国家现阶段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其中,农业税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被取消。在2008年以前我国的所得税主要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1799年在英国诞生之日起,由于它自身所具备的一些优良品质而迅速在世界税收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当今世界上征收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有140多个,其中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和地区有39个,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尽管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家族中属于比较年轻的成员。我国的所得税产生比较晚,旧中国在1936年以后才陆续开征所得税。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建立新的所得税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所得税的地位也在不断上升,目前属于第二大税收,其收入总额仅次于增值税。一、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历史进程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也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大致经历了一下几个历程,逐步形成了内外有别的所得税立法:1.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此时,我国对内资企业尚未开通企业所得税,企业仍然采取上交利润的反方于国家分享经营利润。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3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至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说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从此,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由于此时并没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没有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之说。2.1983年至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分别于1983年和1984年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两步“利改税”改革。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即将企业以前向国家缴纳的利润改为缴纳税收的方式。此时,国家已经意识到,国家应当承担两种职责,一是公开物品提供的职责,一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国家在履行第一种职责时,企业应当通过分配利润的方式来履行资产的义务。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基本上确定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对小型企业实行10%至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暂行条例》,实行10%至55%的超额累进税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上述三个条例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可见,当时不仅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别,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国营、集体和私营“三分天下”,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当然,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也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二分天下”。3.1991年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逐步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这种按照内资企业不同身份而采取不同所得税制度的状况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我国分别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领域开展了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税制改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不仅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同时也完善了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该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一直实施到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该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一直实施到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前。(二)外资税法的历史贡献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吸引外资据统计,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利用外资十分有限。担截至2007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1.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7338亿美元。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的外商投资来源地已经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800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目前已有480多家来华投资。我国自1993年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超过美国首次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2.扩大出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重要动力,1993年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我国总额的34%,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额已达我国外贸总额的58%,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85%。3.增加税收1986年外商投资经济工商税收在工商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仅为1.21%,1990年为2.22%,1998年上升到13.5%,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4.促进经济增长据测算,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三)“两税”并存的突出问题1.税基不统一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本费用补偿是为了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产进行,而企业所得税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充分补偿是开征所得税的前提。我国原税法原则上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同时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内外资企业费用列支的差别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工资和福利费的列支不同;(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不同;(3)内资企业扣除级次多,扣除比例低,扣除额少于同类的外资企业。由于费用列支方法的不同,内资企业税负普遍重于外资企业。2.税率不统一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3.优惠政策不统一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我国吸引外资的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发展我国基础产业和瓶颈产业。而面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的税收待遇并未实现以上目的。主要表现表现在:一个外资企业结构不合理,引进外资的总体质量偏低:二是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以下几点: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1)国务院批准的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按15%税率征收,创办的新的高薪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以减免,同时规定了大专院校或者是中小学学校办的三产或者是大专院校转让科技开发成果,或者进行咨询培训可以免征所得税。2.鼓励企业利用废弃、废水、废渣、三废为原料的所进行的优惠:(1)企业在原规定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的资源进行新旧利配,可以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费渣、废水、费灰作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5年。(3)为了处理企业废弃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3.对老、边、少、穷落后地区的优惠:对老、边、少、穷落后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3年所得税。4.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转上技术的优惠: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以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所得税。5.企业灾害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遇到了风灾、火灾、水灾、震灾等自然灾害,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6.鼓励劳动就业服务的企业的优惠:(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的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企业的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企业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7.鼓励发展校办企业的优惠:如规定高校发展校办企业,包括校办的农场,校办的工厂暂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免交所得税。8.鼓励福利生产企业的优惠: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l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9.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村发展当中的一个重要力量,国家为了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可以按应缴税款减征10%。10.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这些地区国家都有很多的优惠。1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以下几点:1.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1)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一共有13个,具体有代表性的像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地区优惠政策不一样。比如第一个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的投资企业,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城市的老市区,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生产性的投资优惠: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第四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鼓励和引导重点项目建设的优惠: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对其给予更优惠的减免待遇。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