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例题】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A.票据B.现金C.汇兑D.托收承付【答案】ACD【解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种类1、是否使用票据结算(如图)(1)票据结算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注意:无股票【例题】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A.银行汇票B.股票C.商业汇票D.支票【答案】ACD【解析】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2)非票据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或证)支票1、票据结算本票银行汇票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委托收款2、非票据结算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支付结算的种类2、按照使用的区域(1)同城:支票、本票(2)异地:汇兑、托收承付(3)同城或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支票本票同城结算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等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例题】下列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体中,属于中介机构性质的为()。A.银行B.国家C.企业D.个人【答案】A【解析】《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1.现金2.非现金:票据、非票据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3)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重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例]某单位出纳员潘某于2008年3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为“贰零零捌年叁月拾日”,银行对该支票应受理。[解析]错。该转账支票日期填写不正确,应写成“贰零零捌年叁月零壹拾日”。银行对该支票可予以受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A.用繁体字书写中文大写金额数字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角”之后不写“整“(或“正”)字C.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D.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票据出票日期【答案】ABC【解析】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及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及金额等。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注意: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本节注意事项票据无效小结:(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例题】下列选项属于无效票据的为()。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但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票据D.更改中文大写金额的票据【答案】ABD【解析】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二、现金使用的限额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最多15天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银行2、不得坐支3、提现应写明用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4、特殊需要用现向开户行申请5、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代他人存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一)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1、“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2、“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3、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一)按存款人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等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机关、团体、部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结算账户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国公民(二)按用途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三)按开户地的不同分:本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人行当地分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注意:(1)只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核准,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不需要核准(2)临时存款账户中,注册验资或增资例外,即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人行核准(3)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申请核准【例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