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导入案例,书本119页。•问:你认为扬帆公司和银行的行为是否违法?你知道他们会为他们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吗?•学习了本节内容之后,我们就可以回答此问题。结算纪律是结算的相关主题在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得行为规范;结算法律责任是结算的相关主体违反结算纪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注:以学校的校纪校规位例。•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机构如果没有纪律,那么机构里的工作将是一盘散沙,学校也是一样,没有校规校纪的制约,学校就不能称之为一个培养学生的地方。•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有关于支付结算的纪律。•2.4.1支付结算的纪律•概念:银行支付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纪律分为单位、个人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和银行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单位、个人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发票日期在实际发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果。)•(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4.2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结算责任•(1)自行负责的情况:错填结算凭证;丢失、被盗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2)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3)需要接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济处罚包括记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等。)可以合并进行。具体罚款金额见课本121页。•(4)需要向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银行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1)不准以任何理压票(为了延期一天付款,本在当天处理的票据,第二天处理。)、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对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期计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是对持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惩罚。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卡的使用。)•(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套取银行资金。•(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9)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10)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1)银行工作差错产生的责任•(2)银行违反结算规定产生的责任。见书本122页,具体讲解。•(3)其他主体的有关责任。(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邮电部门的责任;票据印制单位的责任。)•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支票给乙厂,因存款不足被银行退票,为此甲公司将支付的罚款金额为()。A、500元B、1000元C、200元D、1200元答案:B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按支票金额的5%,且不低于1000元处以罚款,按2%支付持票人赔偿金。•汇丰公司在不知其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南方公司。依规定,南方公司可以要求汇丰公司赔偿的数额是()万元。A、5B、0.5C、2.5D、1答案:D解析:出票人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票面金额的2%。案例分析•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一批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要求:(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上例答案•(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人事科长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元(300000×2%)。•(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案例分析•北京银地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8年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1)3月,公司董事长范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务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阳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阳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阳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3)9月,公司—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范某同意,会计科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4)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范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处理。•(5)200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8年2月报出,经公司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范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阳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阳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4)该公司董事长范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5)该公司董事长范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说明理由。上例答案•(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计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阳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与阳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同办理工作交接,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签发空头支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即供货商可要求赔偿7000元);②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即17500元的罚款)。(4)该公司董事长范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5)该公司董事长范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本章小结•支付结算的方式(9种)88页•三个基本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4点)•票据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基本存款账户•1、适用范围:①资金收付;②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现金的支取。2、特别提示: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1、使用范围:①存款人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现金缴存。2、特别提示: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即“只收不付”。••(三)专用存款账户1、作用: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2、适用范围:①基本建设资金;②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③财政预算外资金;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⑥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3、特别提示:(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四)临时存款账户•1、用途: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可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2、适用范围:①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③注册验资、增资。•提示:(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提现,即“只收不付”。(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