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法律法规标准放射卫生监督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三种含义,(1)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2)较狭义的法律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3)最狭义的指普通法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法的基本概念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分组成。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以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法的基本概念法规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规之一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章,以部委令发布。法的结构法律政令条例规章全国人大国务院及部委、省级政府国务院、政府国务院部委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钴-60、铯-137铱-192等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源设备;X射线机等射线发生装置铅玻璃、铅橡胶制品、防护门窗等屏蔽器材;建材、磷肥、烟雾报警器、伴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等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生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超剂量照射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4、公正、公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12.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1.1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卫生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6号令)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31号令)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号令)6.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7.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9.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10.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1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91号令)1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法律法规标准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02项国家标准2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放射病诊断标准46项国家标准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5项卫生行业标准3项法律法规标准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法律法规标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法律法规标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第二十六条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处罚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处理放射卫生监督定义: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与辐射有关的活动进行强制性检查、评价与处理的管理过程,是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放射卫生防护的重要手段,其性质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放射卫生监督目的:对各类实践活动进行管理、保证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的实施,防止危害事故和事件发生,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并进一步促进核能的合理开发利用。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性质及强度不同,分别划归卫生部、省、市或县级卫生部门管理。一放射防护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例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20卫生许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二许可登记制度时限:1~2年;改变许可登记内容、停止放射工作需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一)许可登记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做到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的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到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的放射工作。(二)许可条件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专门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三废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变更或重新申请许可变更: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有效期:5年届满,需延续的: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否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放射源的卫生监督密闭源卫生监督开放源卫生监督生产、销售卫生监督√√贮存、运输卫生监督√√安装、换源卫生监督√-使用卫生监督√√生产、销售的卫生监督密闭源开放源办理许可登记手续,不能超范围工作,不向无许可登记的个人和单位销售√√健全的保管、销售登记和质检制度,并将相应的生产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接受检查√√依法生产、做好检验工作,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出厂编号、核素等。√√转让、调拨和借用非密闭源,必须向卫生和公安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可进行。计划外订购应有卫生和公安部门的临时准购证明。×√贮存运输的卫生监督密闭源专用贮存库(源),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管和安全防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贮存库的盖子上应该有源罐号、核素名称及活度标签,加锁贮存,并设有警示标志,源库外剂量率不得大于2.5µSv·h-1。源库应有足够的面积,有防火、防盗措施,良好的通风及照明,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应有足够厚层的铅罐,铅罐外有核素编号、名称及活度,罐体加锁。使用的或者使用过的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监测,并经县以上的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开放源专用贮存库和容器,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管和安全防护制度,容器上应该有编号、核素名称及活度标签,加锁储存,并设有警示标志,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贮存室内任何可能有人停留的区域,所有容器泄漏的总剂量率不得超过25µSv·h-1,贮存室墙外剂量率不得大于2.5µSv·h-1。存放容器应有足够厚层的铅罐,对产生气溶胶或者具有挥发性的放射性物质应该存放在有通风橱的密闭容器内,保持经常通风。非密闭源及其装源容器进行运输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监测,并经县以上的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形成的放射性废物,应该按半衰期和产生废物的时间进行分类贮存。安装、换源的卫生监督密闭源仔细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说明书的要求安装或制定好相应的防护方案。换下的源按规定妥善处理。从业人员接受了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时接受防护人员的指导,并佩戴个人剂量仪。使用的卫生监督目的: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杜绝误照事故。密闭源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个人防护能力,自觉利用时间、屏蔽、距离的防护方法进行防护。制定操作规范和个人卫生防护制度。强放射源设立独立照射室,室外设有报警及放射性危险装置,按需设立监控装置,同时必须保证这些监控装置的正常运作状态。放射源安装的牢固性和一些活动部件经常性检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及时维修。不得裸手操作,更换密闭源零部件时应该使用专门的工具和屏蔽设备。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其环境进行监测,并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密闭源使用1~2年后或要调换、丢失追回等情况时,应重新进行性能检验,确认无污染和误泄漏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或野外工作时,应划出控制区,设置围栏和危险警告标志。必要时设有守卫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开放源进行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个人防护能力,自觉利用时间、屏蔽、距离的防护方法进行防护。制定操作规范和个人卫生防护制度。放射性工作单位使用的同位素的等效年用量和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别和场所分级。工作场所和单位的防护设备和措施保证完善。放射性工作单位做好非密闭源的保管、瓴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做到帐源相符室外或野外工作时,应划出控制区,设置围栏和危险警告标志。必要时设有守卫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我国对放射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国务院令第449号、颁布日期:2005.09.14、实施日期:2005.12.01、颁布单位:国务院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