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保管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项目编号:卫交采2016ZB042-1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2016年11月目录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2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须知...................................................................................................................4第三章产品需求及要求.........................................................................................................................6第四章响应性文件格式.......................................................................................................................9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18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依据卫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方式批复,现对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保管服务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兹邀请卫辉市华如停车场参加报价和谈判,并提请注意与本项目有关的以下事项和要求:序号项目具体内容1项目名称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保管服务项目2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3采购编号卫交采2016ZB042-14采购范围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保管服务,要求卫辉市辖区内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停车场内监控设备、消防设施齐全、含100平方米以上密闭性车库。5服务有效期限2年6采购人采购人: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35034358867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联系人:李先生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南段西侧电话:0373-44728958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蔡先生电话:0371-551530199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人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6、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范围。10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帐支票等非现金形式谈判保证金的金额:肆仟元整(¥4000.00)收款单位: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市人民路支行帐号:100223109700010001行号:403498710083缴纳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0日下午16时前(以到帐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性文件时应同时出示该收据,否则,响应性文件不予接收。11单一来源采购报名及采购文件发售1、报名时须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2、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11月2日-11月4日8:00——11:3014:30-17:303、采购文件发售地点: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卫辉市比干大道南段西侧财政局院内)联系电话:0373-44728954、采购文件售价:300元/份12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1日下午15:00递交地点: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开评标服务区(卫辉市财政局南邻30米)13响应性文件数量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2份电子版:1份14现场勘察(如果需要的话)响应人在谈判开始前可自行与采购人联系到项目施工/实施现场所在地进行现场勘察,以获取制作响应性文件或签订合同所需的资料。15单一来源采购开始时间2016年11月11日下午15:0016响应性文件有效期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九十天17监督部门卫辉市纪检委卫辉市检察院卫辉市发改委卫辉市审计局卫辉市财政局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监督科18注意事项1、资金来源:预算内拨款2、采购预算:人民币48万元。19招标代理费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须知一、时间安排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响应人就采购项目进行商谈。二、响应性文件组成按“第四章响应性文件格式”编制。三、响应人的报价响应人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应包括全部费用(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将不予接受)。四、谈判保证金1、谈判保证金是参加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交纳金额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响应人的行为使采购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2、交纳方式:应采用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结算凭证上的交纳人名称必须与响应人名称完全相一致,否则,将视为无效谈判保证金。3、谈判保证金以电汇形式提交的,须在汇款单上注明、响应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并务必于谈判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汇至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4、响应人应于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天,凭银行结算凭证到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换取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递交响应性文件时应同时出示该收据,否则,响应性文件不予接收。5、谈判保证金应提交至下述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市人民路支行帐号:100223109700010001地址:卫辉市人民路6、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7、保证金的退还方式:(1)响应人的谈判保证金一律采用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退还至与响应人名称相一致的帐号。(2)为便于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响应人在提交响应性文件的同时最好提交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资料和资金往来收据(客户名称填“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往来项目按本项目编号填写,金额项填本单位交纳的谈判保证金数额,并填明开票人和开票日期,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8、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9、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1)响应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性文件的;(2)谈判过程中未经谈判小组同意擅自中途退场;(3)响应人恶意串通使谈判失去竞争性的;(4)向卫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或谈判小组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5)响应人响应性文件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6)未在响应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7)成交人因自身原因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8)设计期限不符合采购合同要求的;(9)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五、响应性文件递交1、响应性文件应于单一来源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的地点。2、响应性文件需提供正本(副本)须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3、响应性文件应装入密封袋,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人名称,封口处加盖响应人公章。六、谈判1、谈判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3人以上单数),该谈判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响应性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响应人。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响应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谈判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谈判程序:(1)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工作流程和谈判要点;(2)谈判小组审阅响应性文件;(3)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响应人进行谈判;(4)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响应人;(5)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响应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终报价的响应人,其响应性文件视为无效。4、如认为响应人报价或其他要求无法接受,谈判小组可以拒绝其报价。七、合同授予1、交易管理中心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三章招标项目及有关要求(一)、本次招标项目内容为:项目内容: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保管服务,要求卫辉市辖区内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停车场内监控设备、消防设施齐全、含100平方米以上密闭性车库。(二)、服务有效期限服务有效期限:2年。(三)、资金支付方式:租赁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四)、停车场工作管理要求1、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处设置统一制作的“交通违法、事故车辆专用停车场”标识,并在醒目处悬挂资质证件、监督电话。2、停车场必须积极配合交通大队,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车辆。停车场在接收到车辆时,应向现场民警开具车辆移交凭证,至此该车辆的保管责任由停车场负责。3、停车场必须使用交管局统一制发的停车场登记证,将车辆带回停车场后,严格按照台账格式规范登记。4、停车场应该按照违法、事故分区域停放。5、要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以及消防工作万无一失,要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的车辆,以及车辆上的物品的安全,停车场人员要经常性的进行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并采用专门的监控设备、夜间派专人值班,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6、停车场出入口必须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全天候摄像。每月21日将影视资料备份。7、停车场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制,每班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先清点当班进、出车辆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班签字手续,每月21日将影视资料上交备查。8、施救车在施救车辆时,应将车辆捆扎牢固,防止滑脱及损坏。接收事故车时,一定要提醒车主清走车上的贵重物品。车主不在时与当事民警当面点清确认,移交停车场有关人员登记,并办理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9、涉案车辆进场登记、放行、逾期未处理登报公示、公示三个月仍未处理的车辆上缴财政等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微机管理:(1)涉案车辆进场后,停车场应当立即派人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拍照,并按照要求,将车辆的照片、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扣车单号、强制凭证号等信息当天录入《停车场管理系统》。并且工作人员要检查车辆安全隐患,必要时拆卸电瓶桩头,以免发生车辆短路而引起的火灾,从而确保车辆的安全。(2)对于逾期未来处理的涉案车辆,停车场必须及时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填写公示报告,由大队驻场民警进行审核无误后(审核不合格退办、重报),上报分管大队长审核,再上报至交管局事故处进行公示审批。公示审批后,由交管局统一登记公示,并将公示报纸邮寄至各停车场,停车场收到报纸后,应及时将公示栏存档备查。(3)对于登报公示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车辆,停车场有权于期满后一周内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填写报告上报给交通大队,由驻场民警审核合格后(审核不合格退办、重报),由交通大队报市交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并同时备案。10、安排好车位停车,收取车钥匙,贴上标签,按序编号挂进钥匙柜内。特殊情况无钥匙的车辆,要求工作人员一定要停放在不影响其它车辆出入的地方。11、要求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礼貌语言提醒车主取走自己贵重物品。车门、车窗无法关闭的情形要登记物品交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