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讲课材料(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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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地管理基本问题----罗士军2一、如何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二、如何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三、如何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四、如何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五、如何建立并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3一、如何才能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4.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5.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41.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1)《我国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2)土地管理法律法规(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4)《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52.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土地审批权限主要表现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6“《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7《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分散行使的现象。83.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9《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10《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114.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12《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①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14第七条规定: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①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155、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明确违法行为的类型①有法不依;②执法不严;③违法不究;④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2)查处: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上述违法案件。(3)办理: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又处理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4)责任追究:①行政责任: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②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③国家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6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17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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