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答:(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的有力保证。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3.当前应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答:(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理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答: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制定的主体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作用不同。P13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答:教育法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性。(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边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方向性原则(2)公益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答: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3.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有哪些?答: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4.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答: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变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5.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变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P33第三章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答:从法学视角上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下:(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律地位(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2.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如下九个方面:(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3.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答:(略)4.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基本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二)一些特殊学生人群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三)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答: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是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的法律地位:(1)教师是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2)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3)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举例说明答:教师的权利(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二)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1)教育教学自主权(2)学术自由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3.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答:(1)国籍(2)思想品德(3)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5)身体素质(6)心理素质4.教师任职的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答: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身体健康。教师聘任有如下几种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5.谈谈教师培养与培训的意义何在?答:(略)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答: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由哪些?答: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等。3.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具体说来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其类型、原因各是什么?答: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其类型主要有:(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5.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答:监护与教育保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3)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4)监护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7)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有(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2)关于适用的范围。(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答: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有:(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其途径有:(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答: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有:(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各是什么?答:教师申诉的范围主要有:(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主要有:(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制度与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相同,主要由三个环节组成:(1)申诉的提出。(2)受理(3)处理。4.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征?答: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有:(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5.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答:行政赔偿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1)职务行为主体(2)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对人身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4)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