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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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学习提纲许可峰xukf363@163.com一、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关系•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领域的体现•都是教育活动的行动准则相同制定主体不同稳定性不同强制性不同范围大小不同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教育法规是教育基本政策的体现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保障和依据联系二、教育法规体系(一)教育法规的结构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其他相关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二、教育法规体系(二)重要教育法规的制订、修订和实施时间•《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二、教育法规体系(三)重要教育法规的学习•1.《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7.《教师资格条例》•8.《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9.《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设置目的、经费来源、调节手段等均不同于企业。1.学校的法律地位: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计划;听证的权力。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教育法》第26条)1.组织机构和章程。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宗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任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的权责和章程的修改程序等。2.合格的教师队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聘任为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①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②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a.遵守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应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二)、学生•学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A.学生的基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2.学生的权力(《教育法》第42条)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残疾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3.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43条)a、遵守法律、法规;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三)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学校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并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办学的权利,并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可通过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师的法律地位:①“教师”的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②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③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2、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a.教育教学自主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b.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c.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d.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参与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f.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g.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3.教师的义务a.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b.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4.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①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A.教师资格分为:a.幼儿园教师资格;b.小学教师资格;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含中专学校);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B.教师资格条件:a.必须是中国公民;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e.身心健康。C.资格考试:D.资格认定:•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形式: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考试类别:六类•考试时间:每年一次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E.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除外)。但要在上一级学校担任教师的,需要重新申请和考取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②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聘。•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职务系列规定小学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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