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一、18世纪末期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为早期“劳工法规”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它把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的租赁”,以后资产阶级各国都把雇佣关系作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一些残酷的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并随之出现一种新的立法——“工厂立法”。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最早的工厂立法。第一节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二、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标志着劳动法的诞生在19世纪,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从事夜工。各国学者都公认工厂法为劳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第二节国际劳动立法概述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国际劳工标准。从1919年至2002年,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3项建议书。19世纪前半期,首倡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瑞士是最先主张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1890年3月在柏林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劳动立法会议,会议通过了:星期日休息、童工的最低年龄、青年工的每日最多工时、禁止女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和做夜工等,但这些议案没有付诸实施。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一个国际劳动立法协会,1905年在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该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这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参战国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劳工委员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提交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至今已有会员国170多个。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它设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为十类:1.就业和失业。《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64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58年),《失业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为2.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约》、《工业中实行周休息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修正)公约》等。3.工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公约》、《在雇主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护工人人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92年)等。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4.职业安全和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港口装卸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5.女工保护。《女职工保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夜间工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6.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受雇工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童工体格检查公约》等。7.社会保障。《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关于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一般原则的建议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本国人与非本国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平等待遇公约》等。二、国际劳工立法的内容8.结社权利。《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工人代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9.劳动关系的协调与仲裁。《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书》等。10.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工商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农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第三节外国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1、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英国——两次修订《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42年英国又颁布了《十小时法》,德国——《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规定禁止童工工作和禁止未成年工每日10小时以上的劳动和夜间劳动。颁布了《工业劳动法》、《德意志帝国工业法》,禁止童工工作超过6小时以上,未成年工工作9小时以上,女工11小时以上及彻夜工作;又颁布了《未成年工保护法》。法国——《工业法》、《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劳工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2、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首先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任意罚款和扣发工资,后来发展到实行最低工资法。3、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工会法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个阶段。英国议会——在182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4、社会保险法的开端。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先后制定了疾病保险、伤害保险、老年和残疾保险的专门法规;英国——于1897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和失业保险。5、劳动争议法的出现。新西兰——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英国、法国、美国——陆续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了这方面的专门法规。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了劳动法。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工厂法和其他劳动法规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疾病、老年、残废保险制度逐步在各国建立,还增加了失业保险制度德国1918年颁布的《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许多国家设立了劳工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工业、交通、商业等各国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的雇主和劳动者。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3、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反对两种趋势。一种倾向是以德、意、日等国的法西斯国家,它们在劳动立法方面表现了法西斯政权的特点;另一种倾向是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人阶级继续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4、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前后,劳动立法发生了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在前进时期,各国都制定过一些向工人阶级让步的法规;在倒退时期,各国都不同程度制定过一些向工人阶级进攻的法规。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的内容出现反对和进步两种趋势。美国——于1947年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劳资关系法》),这一法律大大地限制了工会的权利,这一法令实际上是对《华格纳法》的否定。进步的趋势表现在改善劳动条件和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女工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2、劳动法的内容进一步健全。在就业措施、劳动合同、学徒合同、工资、工时与休假、妇女和儿童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工会、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执法监督等内容进一步健全,这些内容构成了当代资本主义劳动法的较完整的体系。3、发展中国家都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劳动法。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土耳其、菲律宾、蒙古、朝鲜、也门、卢旺达、巴林都颁布了劳动法。第四节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其内容共19条。《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得到了广大工人的响应和拥护,并以此作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纲领。(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北洋政府为了平息广大工人群众罢工的怒火,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对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保护女工和童工、义务教育和工厂检查等内容做了规定。它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北洋政府还颁布了《矿工待遇规则》、《煤矿爆炸预防规则》、《国有铁路职员征缴特别保证金规则》等法令。不过上述这些法规都是一纸空文,并未付诸实施。(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了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同年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规定: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处于对等的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等。1926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工人运动决议案》中,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等。1926年8月,国民政府还公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反革命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和《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抗战中国民政府内迁重庆后,颁布了《职工福利金条例》、《职工福利金条例实施细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职工福利金条例设立办法》、《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工会法》,加强了对工会的控制,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利。(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1930年1月,由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保护法》,共8章44条,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工会、社会保险等做了规定。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太原国营公营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等。全国解放前夕——《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中提出了劳动立法的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劳动法律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规范。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的劳动立法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工会法》。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的劳动立法在劳动保护方面:《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等,在劳动保险方面:《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8年)的劳动立法1954年7月—《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7月——《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