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要求:第一部分:请在以下PPT的案例中选择十个案例进行分析,要求:(1)大概描述案例;(2)完整列举本案例所需要用到的法条,包括什么法,哪一条,具体内容;(3)结合法条和题目内容进行分析;(4)得出结论第二部分:请简述经过一学期劳动法课程的学习,请简单陈述下该门课程中你认为学到的最有收获的部分是什么,为什么。请用学院规定的作业纸完成作业,15周周四来交作业第一章案例1:吴某于2010年9月4日与本市一外资大酒店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任该酒店旅游部经理秘书职务。2010年12月7日,吴某在医院的一次妇科检查中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未将怀孕一事告诉单位。此后的一段时间,吴某上班经常发生迟到早退现象,酒店经理从一位职员嘴里知道吴某怀孕这一事实后,决定开除吴某2011年3月20日,吴某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休假2周,而吴某却直到4月7日才上班。当天,该酒店便以吴某上班经常迟到早退、且旷工18天,触犯了酒店的《就业规则》中的丙类过失规定:旷工两周以上应予以除名的条款,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吴某不服,诉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仲裁机构查实:吴某上班迟到早退确有其事,据医院证明休假两周合法,应而只构成4天的旷工事实,属酒店《就业规则》中的乙类过失而非丙类,应处以警告和经济制裁,不属开除之列。因此,该酒店作出开除吴某的决定应予以撤消。案例评析:开除职工是对职工最严厉的制裁,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二是违纪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企业的后果,既包括经济方面的损失,也可包括对企业形象的破坏;三是违纪行为及其后果的情节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或比较严重,则不构成开除事实。本案吴某具备违纪事实,但情节显然不属于最严重的一类,故不该开除。酒店开除吴某的决定既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酒店自定的《就业规则》。注意:劳动法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案例2:张某系张家口地区农民,来京打工。2011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用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每月工资1100元,发生伤亡事故餐馆一概不负责任。一日张某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压伤,导致腰部、手部受伤。张某要求餐馆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工伤赔偿责任时,该餐馆老板拒绝张某的请求,称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张某是农民,不能适用劳动法,并将张某解雇。后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个体餐馆老板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分析:此案中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案例3、职工被机器轧断腿,企业不承认劳动关系,住院病例来证明吴某被公司工作人员送往医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结果:左腿内外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左下肢多处轻组织碾挫伤。因为伤势较重,吴某在医院骨科病房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后,吴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吴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调查审理,发现吴某提交的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显示他的确在受伤后住院33天,工作单位一栏明确写明为某工程公司。吴某的入院手续和病案首页均由送他住院的公司工作人员所填,公司方面承认此项事实,也认可了病案首页的真实性。同时,吴某还向仲裁庭提交了工程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根据以上证据,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吴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例4.袁小姐2008年3月应聘到一家快递公司做会计工作,该公司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12月31日,快递公司与袁小姐终止了劳动关系。3月9日,袁小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就已经怀孕5个月,她经朋友提醒以及查阅相关法律得知,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而应当将期限自动延续到孕产和哺乳期满为止。袁小姐遂向快递公司提出续延劳动关系至哺乳期满并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袁小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快递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案例6.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请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案例7.原告邹桂花于2007年8月12日进入被告翁卫国的拉床厂,从事拉床工作。被告翁卫国未办理营业执照。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29日,被告翁卫国不让原告邹桂花在其拉床厂继续工作了。原告邹桂花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翁卫国系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邹桂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卫国:一、赔偿自2007年8月12日至2011年1月25日双倍工资的另一倍82000元;二、支付加班工资6825元;三、补交社会保险费8200元;四、支付尚欠的工资933元。请问邹桂花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案例8:A公司从事床上用品生产、销售,每年7—9月份生产旺季,朱某自2010年来,在旺季自带本人的小货车到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货车的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朱某在运输中,运输的物品、目的地、时间要求均听从公司的指令。某日,朱某受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审查后认定朱某与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其管辖。理由:第一,朱某是自带生产工具,劳动关系中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工具;第二,朱某与A公司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劳动保障部门的判断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9:2012年6月,安徽保姆周岱兰通过普陀区保姆中介所介绍,为上海市普陀区一户人家提供家政服务。2013年12月24日,周岱兰在雇主家擦玻璃时,不慎失足从4楼摔了下去,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医院立即实施手术,周岱兰的脾脏被切除,雇主为此支付了2万多元的医药费。但需再做手术支付4万多元的费用方可摆脱终生瘫痪的危险。周本人无力支付,已经为其支付2万元医药费的雇主也表示难以为继。周岱兰通过法律援助要求普陀区保姆中介所承担赔偿责任。问:本案中的家政服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案例10.张某于199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2000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12967.5元。回国后,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3年7月起至2013年7月至。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2007年5月张某提出调动申请,被公司拒绝,张即到另一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离开公司后,其所负责的YPC200F6产品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8台、45万元、13.5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以张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330万元。处理结果(1)张某与原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张某与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另一公司共同赔偿原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196112.25元。其中张某承担58833.68元。(3)驳回原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例评析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11.吕某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吕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吕某初到城市,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吕某在企业工作半年以后,经与其他工友交流,明白了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而又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吕某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吕某的请求。吕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吕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要求该企业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吕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案例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案例12.刘某最近因一件劳动争议纠纷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被拒绝。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评析: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判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案例13.某青年服务站,招聘A为临时工,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当年12月,该站在撤出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A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感染组织坏死,导致A因败血症而死亡。A生前为治疗用去医疗费15151元,为此A的父母向服务站负责人索赔,负责人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A父母遂向法院起诉。案例14.广州市某中外合资针织有限公司招用40名女工,公司与女工签订的合同规定:“未婚女工在两年内不得结婚,否则予以退职,并赔偿公司损失;工作期间生老病死由自己负责,职工应按照公司要求服从加班加点的指令等事项。由于工作指标定的很高,绝大多数都不能完成工作量,少完成的部分会在总工资中扣除,加班更是频繁,一周平均加班四次,平均一次4小时,也没有加班工资,一名女职工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请从劳动者法定权利的角度分析本案中不合理的地方。合同内容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案例15.湖北省某山区的一家私营麻知厂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上班时间内不能随意上厕所,下班后不得随便离开工厂,对外通信必须由领班同意,每月休息一天等。一日三餐提供的饮食不仅质量差而且量少,工人少有差错就会遭到保安的殴打。一名女工不堪忍受,半夜逃跑后向有关部门控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违法第二章案例1.订立合同不得收受抵押金2009年2月,刘某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双方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刘某年龄尚小,就没注意,2009年8月,刘某男友单位正在筹建家属楼,为分得房子,刘某与其男友结了婚。宾馆以刘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09年12月作出解除合同,没收刘某签订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2000元。2.因招聘广告中含有虚假事实成分而主张合同无效2005年3月初,郑某看到当地某日报刊登某市农用物资总公司招聘驻上海市办事处业务员的广告,遂去应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