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韩娟sunson158@163.com18967378751绪论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1、劳动法的产生工业革命→劳动关系的普遍化和大众化→雇佣关系被视为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雇主与雇员利益失衡→劳动立法解决社会问题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2、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工业革命→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不得不背井离乡→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逐渐丧失→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保障劳动者→福利国家的全民保障3、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社会法,是指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狭义的社会法:社会保障法中义的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广义的社会法:除前述法律外,还包括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第一,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所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二者都是工业革命之后工业劳动社会化的产物第二,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调整模式来看,二者都呈现出公私兼容的属性第三,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利益架构来看,二者都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第一章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启蒙运动以及革命运动等使人们逐渐脱离了“政治身份”、“血缘身份”的束缚,迎来了身份解放,获得了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基于自主意志订立契约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圈地运动二、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1、劳动法中的劳动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从属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契约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职业性劳动法中的劳动具有有偿性(劳动力使用权与劳动报酬所有权的交换)2、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1)劳动行政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4)劳动团体关系(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立法指引——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动权平等原则《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2、劳动自由原则(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缔约自由辞职自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3、倾斜保护原则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以法律强制规定(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有限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条规定,对于小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的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动权一、劳动权概述1、人权最初源自“自由权”。18th末,形成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任三大私法基本原则。2、自由基本权与社会基本权二、劳动权的体系(一)宪法中的劳动权1、个体劳动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保护权2、集体劳动权: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争议权(二)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三、我国宪法中劳动权的法律效力《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三节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一、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体系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保障法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就业管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个体自治法国家干预法团体自治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规则法工会法用人单位团体法集体合同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二、劳动法的地位(一)概述1、部门法地位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法域地位——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第一,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性劳动基准法具有公法属性;劳动合同法具有私法属性第二,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私法以私人利益为本位;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二)劳动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1、劳动法与民法第一,劳动法源自传统民法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佣关系第二,劳动法又超越了传统民法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而劳动法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隶属的人身关系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2、劳动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公法属性的体现:法律规范方面,制定了大量强制性规法,对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进行限制;法律实施方面,行政机关主动执法,介入劳动关系的全过程,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2)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内部行政关系以隶书的上下级管理为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则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兼容性,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3)代表的利益不同。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联系:第一,产生的社会背景相同第二,劳动法先于社会保障法产生第三,两者均属社会法区别:第一,两者功能不同。劳动法主要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社会保障法主要为了预防工业劳动所导致的社会风险,以及补偿由于社会风险所导致的损害第二,二者的调整模式不同。劳动法是以个体自治的调整模式为主,以团体自治和国家干预为辅;社会保障法以国家干预为主,以个体自治和社会团体自治为辅。第四节劳动法律渊源一、劳动法的正式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除制定法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我国劳动法的非正式渊源(一)劳动政策(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案例(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四)集体合同三、劳动法的适用1、正式渊源优先适用2、有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