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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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中央电大师范部(2003年01月01日)一、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涵义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复议权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在特殊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复议。(如由国家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权仍属国家教育部。)3.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依据新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附带提出,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而且这种规定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时,相对人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而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5.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而且不适用调解原则。复议案件往往不公开审理,实行书面审理制度。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对行政争议不能象解决民事纠纷那样调解解决。行政复议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1.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决定着那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以下11个方面: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人身、财产、或其他形式的法制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原则、程序、适用等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均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受害人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等措施;不仅指直接强制,还包括间接强制;不仅包括依一般程序进行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即时的强制措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3、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这是新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行政机关依申请颁发的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或资质的证明文件,属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这种行为引起的变更中止、撤消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对此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4、对行政确权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不当行使确认权利,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把行政确权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经营自主权是法律确认的经营主体的一项最基本权利。不同经济组织形式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不同的经营自主权。具体而言,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以下内容;财产的占有权、财产的自主经营权、收益的自主支配权、资源的处分权、用工的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联营兼并权等。在我国,各种性质不同的经营主体所享有的自主经营权范围各不相同,各经营主体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权利;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新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一个内容,依据行政法的有关理论,农业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农业承包合同是以行政机关或集体组织为发包方,农民为承包方,签定的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典型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荒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等都属此列。如果行政机关非经农民同意,随意变更、废止或中止原承包合同,那么农民依照合同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承包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复议范围之一。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对经营自主权的侵犯。因此,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申请行政复议。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职业,进行某种活动或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或资格的凭证,直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申请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则构成对申请人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而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与财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受教育权包括:学籍获得权、受教育选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上课权、享受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使用权等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作有明确规定,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作为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是一重大突破,这说明受教育权已愈来愈受到重视。行政主体作为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是其法定职责,是法律为其设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则构成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表现:一是拒绝履行,一是不予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也有两种:一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实现;一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造成实际损害。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的款项,以维持其本人或家属的日常生活。社会保障金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发放的养老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最低生活保障费是由各地机关依法给城镇无收入或收入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这是《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保障金。抚恤金等费用发放属行政给付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向行政机关申请领取上属三项费用,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这是一条概括性条款,它意味着除前述10种可复议的范围外,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都可申请行政复议。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上述十条复议范围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大量涉及相对人政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尚在复议范围之外,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将逐步扩大;但申请行政复议的标准仍然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对于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应注意行政复议法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行政复议法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准确把握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其次,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再次,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三)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机构设置或一般案件的权限分工。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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