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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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学习交流JàoyùFālǜfāguīXuéxíjiāoliú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交流刘正平(学生安全相关内容)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学习交流内容“关键词”教育法现状教育法规学习交流2003年四月下旬,渝中区某中学一位退休返聘的老教师汪某,在教育一位迟到的学生时,先用教鞭敲打,然后骂该学生“你不看看你自己,又矮、又肥、又黑、又丑,你只能当一辈子老处女,你连坐台都没人要!”,该生情绪受到强烈刺激,留下遗书后跳楼身亡。悲剧发生后不久,学生的父亲以女儿班主任涉嫌侮辱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03年7月8日,法院公审此案。友情提醒:以此为鉴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该老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教育法规学习交流2006年11月8日《重庆晨报》报道,我市某重点中学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疯打。一天课间,13岁的小江(化名)和14岁的小明(化名)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小江正蹲下系鞋带,小明突然骑到小江的脖子上。第二天晚上,小江喊颈子痛,经家长送医院诊断,小江被骑导致颈椎错位,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属于9级伤残。小江认为,自己是在学校受伤,除了小江有责任以外,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因此将小江和学校同时起诉到法院。友情提醒:安全无处不在你认为这件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教育法规学习交流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或者负责公共事物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以程序性为特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体系。交流一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条约法的渊源政府规章部委规章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法的效力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交流二教育法律法规现状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主要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分别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其他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规学习交流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2月26日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交流三知权利明义务知己:认识教师权利的边界知彼: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特点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福利、休息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学校管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进修培训权)(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教育法规学习交流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育法规学习交流知彼:从法律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特点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教师与学生之间年龄、知识、阅历上的不同,对自己行为以及可能产生后果的判断力的差异,教师与学生又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年级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们的监护人代理。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四年至高三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监护人的同意。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未成年人在校依法享有的权利:(1)受教育权。(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4)肖像权。(5)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6)独立财产权。(7)荣誉权。(8)拒绝不合理劳动权。(9)民事活动代理权。(10)平等对待权。(11)隐私权。(12)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13)休息娱乐权。(14)生活获得照顾权。(15)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16)名誉权。(17)拒绝乱收费的权利。(18)著作权。(19)民主自由权。(20)民主监督权。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宪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受教育权教育法规学习交流20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市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案例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交流四重视学生安全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与学生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2002年9月1日起实施)(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选学【制定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适应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教育法规学习交流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育法规学习交流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要预防事故必须做好“三件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出现事故及时救助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雷击等安全教育;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实验安全教育;进行体育课、实践课等活动安全教育;提出同学之间矛盾纠纷处理、校园生活中站坐行走规范、节假日往返学校交通安全、日常饮食起居卫生基本要求等等。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完善制度建立校园设施设备验收、检查、管理、维修制度;建立校园教室、寝室、食堂、实验室、运动场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制度;建立校园危险物品物品使用、管理、储藏、销毁制度;建立学校传染病预防、救治、报告制度等等。教育法规学习交流严格管理制定各种应急救助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火灾、地震、洪水等遇险逃生训练;坚持对学校的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教师进行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校医、保安等与安全有关的人员配备;保证校园的逃生、消防等安全通道畅通;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等等。教育法规学习交流及时救助在发生校园火灾、垮塌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行政人员和教师必须挺身而出,组织学生撤离疏散;对受伤学生应及时联系120急救;对学生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疾病流行除及时与120联系外,还应通知上级领导和疾控中心到场,确定是否采取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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