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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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曾经说过:“违法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执法不严却污染了水源。”执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追究法律责任、正本清源的过程.通过本章教学,从整体上了解我国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重点了解教育法律救济的具体途径、教育行政复议、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等,从而对教育违法的案例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种类承担方式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即法律义务,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指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违约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法学上指第二性义务。法律义务—违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由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①法律责任具有法律的规定性。②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④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概念: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1、行为——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2、主体——任何组织、个人乃至国家行政机关,只要其行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都应承担教育法律责任。3、表现形式——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教育法律责任概念1、责任的法定性——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2、责任主体的确定性——教育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担。3、归责主体的特定性——教育法律责任由国家专门机构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1、教育法通过对法律责任不利后果的规定,加强人们对法律责任的认识,对教育法的国家强制性的认识。教育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2、教育法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育法的教育预测作用。3、教育法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能够为审判活动选择和确定正确的法律制裁提供依据。一、过错责任原则——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在其责任构成中,过错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要件。2、过错在整个责任构成要件中占有最终和最核心的地位。3、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大小的依据,无过错无责任。4、抗辩的理由是无过错,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1: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阿姨甲外出打电话。其间,小朋友乙(5岁)将一个火炭拨到小朋友丙(5岁)的屁股下,火炭燃着了丙的棉裤,并灼烧了屁股。问:丙的受伤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分析:本例中甲有过错,甲作为幼儿园的职员,甲之过错即为幼儿园的过错,须负适当的赔偿责任。同时,乙的监护人即父母也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例2:美亚有一儿子小新(初中一年级学生),一天,小新在学校课间休息时间将同班同学阿呆打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问:本案中医药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分析:小新的妈妈美亚对阿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们是课间休息打伤的,为什么学校也有过错?小新和阿呆都是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是教育关系。学校有依法取得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属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案例3:考生被指作弊,跳楼索赔,责任谁承担?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按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对一些特殊行业采用了这种规则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抗辩事由。案例4:甲核燃料公司派乙司机运输一批含核辐射的矿石原料。运输途中掉下几块矿石,恰巧一5岁顽童丙在路旁玩耍时捡到一块矿石。丙在摆弄矿石时受到辐射污染。问:丙的人身伤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A甲B乙C丙D丙的父母三、公平责任原则——指双方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5:施海涛是某市化工厂的职工,阮其荣是某市税务局的干部,两人分别是市化工局足球队和市税务局足球队的成员。为了备战市工人运动会,2005年3月10日下午市化工局足球队与市税务局足球队进行了一场友谊练习赛。比赛到下半场19分钟时,当施海涛正准备接本队队员传球时,阮其荣上前抢球,其脚抬得过高,踢着了施海涛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阮其荣严重犯规,并出示了黄牌,施海涛因伤下场。事后,施海涛经市二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胸外伤、肋骨骨折”,先后住院治疗、在家休养43天,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误工损失约1500元。施海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税务局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问:法院应否支持施海涛的诉讼主张?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遵循的原则:①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得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②责任自负原则,实施了违法的人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株连。③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④责任平等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须受到追究,任何人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特权。⑤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惩罚只是手段,目的是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公民,增强守法自觉性。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和有无时所考虑的必要条件因素。特定的个人和组织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时,才能认定为法律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1、损害事实——违法、违约行为侵害了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侵害了其他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4、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者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1、基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2、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3、追究的程序主要适用行政程序。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是一种救济责任。2、主要是承担财产责任。3、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4、它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其他相关人负替代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法律后果。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1、追究的是严重违法行为,即,它由犯罪行为所引起。2、认定和追究其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其他机关没有这项权力。在教育活动中,有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的;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⑦、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138条和第418条,专门针对教育犯罪的特点,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这样两个新的罪名。教育活动中侵权法律责任分类1、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2、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和教师的侵权责任4、社会其他主体对学校、教师或学生的侵权责任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它基本上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学校或教师权力行使不当,如滥用权力或是越权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学校或是教师未很好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要指学校未尽管理学生的职责,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义务。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学校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但同时学校也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这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义务就是: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不能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6学校处分教师不当侵犯教师权益某镇中心小学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规定各学科学生期末全镇统考成绩排在全镇同年级同学科后三位的教师扣发当月奖金并全校通报批评。四(4)班数学教师李某所带的学生数学统考成绩平均82分,但排位在全镇倒数第二名。学校按规定扣发了李某当月奖金并通报批评。李某不服,向县教委提出了申诉。理由有三:①学生数学成绩82分达到了良好水平.应视为较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不应受惩罚;②各教学班生源水平不一,四年级接班时,该班三年级期末考试数学平均分比年级平均低5分,而现在只比年级平均低1分,缩小了差距;③《教师法》规定,只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才由教育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李某认为自己工作刻苦认真,所带学生数学成绩有进步,平均分达到良好水平.不应受到处分,要求:学校补发奖金并为其恢复名誉。县教委接受李某的申诉后,经认真调查,认定申诉情况属实,于是责令学校补发奖金并为其恢复名誉,同时要求学校废除末位惩罚的不合理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和教师的侵权责任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以行政机关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二)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法律责任(四)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五)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六)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7一封教师的来信《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13日第8版以“少扣点工资去‘绿化’”为题,发表了一封教师来信。信中说:“我们是江苏省丰县中学的老师,2月份的工资又被扣去300元用来绿化,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这么多年来,我们总是心有不甘地往外掏着钱,什么事情都可能让我们掏钱,修路掏钱,挖河掏钱,建桥掏钱,修广场也掏钱,这不,又掏钱了。每年,我们大约都会扣去上千元左右。贵报能不能给我们呼吁一下,看看往后能不能少扣点,哪怕少一点呢,也让我们心里好受点。还有一点,往后扣钱,能不能不说捐款。明明是扣钱,扣完了又说成是“捐款”,这让人心里太难受了。那感觉就像一名少女被人强暴后,却被说成是自愿的一样。”案例8市招办主任招生舞弊获罪四川省泸州市招生办公室副主任石仁富,在招生的过程中利用招生办与各招生学校有联系这个桥梁,向考生家长提供各种“有偿服务”。从1983年石仁富任泸州市招生办副主任以来,他共向405名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贿赂款共计411310元,此外,尚有337837.47元不能说明经济来源。此案中,石仁富的受贿数额已远远超过了5万元,构成情节严重的受贿罪。另外石仁富还因财产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而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而,法院判决石仁富犯受贿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有期徒刑4年,没收财产88117.53元。另外,还对石仁富受贿赃款411310元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337837.47元予以追缴。案例9小学塌房致相关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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