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规引论1.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2.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阶级性,共产主义有阶级性3.教育法规的特征:(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4.教育法规的功能:引导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5.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的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调整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加强教育立法成功的宣传工作6.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7.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教育事业的规定无疑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8.教育法规是属于行政法下的一个小分支。代表人物是日本的相良唯一,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国家教育权”论。9.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渊源10.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1.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12.教育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效率低于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13.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内有效14.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内有效,其内容不得同宪法、法律15.‘文教科技法’代表人物是:吴士英16.将教育法规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代表人物是日本的:兼子仁17.教育界普遍主张将教育法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18.教育法规的评价作用的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突出的客观性;二是普遍的有效性19.义务教育法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通常是免费的,又称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20.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法》,确立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1.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当年9月1日开始实施。22.1998年《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23.1990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4.1993年10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2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法律。26.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27.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是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1)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使用的条件和情况(2)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28.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达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授权性规范在表达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29.奖励性规范应占用一定的比重,但从现状看来,这样的规范却不多。30.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课题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32.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的体现。33.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34.人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组成部分35.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6.教育权利的分类: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家长、学校、国家和教师的教育权利。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37.(1)《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权利:·自助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惩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2)《教育法》规定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权·获得工资报酬权·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权38.教育义务的分类:主要包括:国家的教育义务、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的教育义务等(1)国家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2)教师的教育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39.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离不开法律事实。第二章: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义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2.教育政策的特征:·目的性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3.教育政策的功能:(1)导向作用:一是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的目标;二是推出一套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保障措施。(2)协调作用:主要是由教育政策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协调作用的三个特征: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3)控制作用:特点是:强制性、惩罚性教育政策的控制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标准必须明确、合理;二是手段必须严密、封闭。4.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经费、人事、学制、课程与教学政策,这些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5.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的教育政策(3)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作出的决定、决议。(4)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5)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6.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认定教育工作问题·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拟定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7.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8.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渠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9.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10.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11.纲领性教育政策是最高层次的教育政策,起着总揽全局的作用1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1)联系:·都决定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2)区别:·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规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方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第三章:教育规范的制定与实施1.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与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加强立法工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相对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来说,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特别是教育立法工作进展缓慢,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存在的问题:(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还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数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必须在提高对教育立法重要意义认识的基础上,加快教育立法的步伐。2.教育法规的制定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1)一般采取初步审议和再次审议两个步骤,然后由常委会决定是否通过(2)普通法律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过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3.法律要由国家主席公布;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4.教育法规制定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效经验5.教育法规执行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具有法规的原则6.教育法规执行的措施:·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广泛宣传教育法规·模范遵守教育法规·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7.教育法规的遵守也称教育守法8.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9.教育守法要求守法的主体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10教育遵守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时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11.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1)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缺口很大(2)已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时表现的还很突出12.教育法律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力量监督13.社会力量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第四章:学校1.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起源于奴隶社会,发展与封建社会、完善与现代社会2.现代学校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的特色3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4.我国实行的义务教育主要包括小学和初中,共计九年义务教育5.根据学校的性质,我国学校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6.民办学校主要侧重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7.《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一般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或者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结构9.学校法律得为的特征:·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1)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关键是看是否将收入用于学校滋生的建设和发展上。学校的活动要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10.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机构的公益性,是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11:学校的设置: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定(1)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2)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2.《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必须具备的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13.(1)学校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各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